新疆发布:今天宪法日,绕不开最热法条讨论——“封存吸毒记录”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从2014年12月4日到今年,已经是第十二个宪法日了。

今年,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必然绕不开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封存违法记录”话题,因涉及“封存吸毒记录”。

专门设立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正是因为近十几年间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关于“封存吸毒记录”的讨论才会热度居高不下。

既然是宪法日,就让我们从法律角度认真分析一下:

“法”是怎么立的?

宪法第58条明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中,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其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属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法律。制定于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实施,2012年修正、今年修订。

在2005年前,这部法律是“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制定。

不管是“条例”还是“法”在实施中都引发过多场较为热烈的讨论。

比如,焦志刚案中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款被最高法认定为程序违法,“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等条款滥用会导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等等,都曾有过社会各界广泛深入讨论。

治安管理处罚有一个鲜明特征:管理处罚“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犯罪”刑法管,公安机关侦查后,还需要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判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公安机关“自立、自侦、自裁、自执”。治安管理与公众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相关、涉及面广,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新、也逐渐增多,观点碰撞自然会很多。

这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怎么规定“违法记录封存”?

第136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封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有作弊替考、球迷闹赛、打架斗殴、无人机黑飞、黄牛倒票,当然也有吸毒、卖淫嫖娼、赌博。

舆论焦点集中在“吸毒记录”该不该“封存”。

“涉毒”“吸毒”在法律层面有“违法”与“犯罪”之分。根据违法情况,较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较重的会受到刑法制裁,可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这样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类似的违法行为,刑法第348条则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明确的是,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封存的是违法记录,刑法制裁的犯罪记录还不涉及封存。

为什么会引起热烈讨论?

新疆发布曾撰文《南通文旅六字留言爆火背后……》:吸毒这事,早就刻进了中国人的“逆鳞”里。近代史上鸦片带来的屈辱记忆、缉毒警察用生命换来的安宁,让“零容忍”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在网友眼里,“封存吸毒记录”还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特权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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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截图

随后,多家媒体跟进报道,法学专家特别是参与修订的专家们作出了一些解读。

解读并未降低讨论热度,公众大致分三个“观点阵营”:一是不支持封存违反治安管理记录;二是支持轻微违法记录封存,但绝不支持吸毒记录封存;三是感慨法律已修订完毕,明年即将实施,没有调整空间了。

梳理公众观点可以发现,不管持何种观点,都呼吁立法机关、执法部门明确一下违法记录“封”该怎么封,而有必要的“查”又该怎么查。

需要肯定的是网友讨论大都很理性,例举鸦片战争给民族带来的屈辱,禁毒英雄的牺牲与奉献,海洛因等毒品难戒断复吸率高,吸毒的恶劣影响等等,始终保持着讨论、建议该有的理性姿态。不少媒体近期也制作发布了禁毒宣传短视频,传播数据很高。一定程度反映出社会共识——禁毒成果来之不易,禁毒态度坚定坚决。

在这样的社会共识下,更需要完整、准确、全面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条款适用。

对于法律的理解,应该全面地看

封存违法记录有三个关键词。

一是“封存”,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想想古代罪犯脸上刺字的黥qíng刑,着实不符合现代社会普遍认知);

二是“查询”,即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三是“保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封存”目的很好理解,倡导“浪子回头”“重新做人”,这也是中华民族所接受并充分肯定的。

“查询”需要解决的正是网友争议,有一些特殊岗位,如公职人员、军人和幼儿园教师、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小区保安等等,绝不应该有吸毒记录(包括谁也不想在不知情情况下嫁娶有吸毒记录的伴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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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截图

国家公职人员和军人无需担心,法律明确规定,且有很严格的审查制度,日常还有相应监督管理。(有一些地方对公职人员会定期、主动查询违法记录,一经查实会依据法律规定、管理规定作出直至开除公职的处理)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已对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关键岗位作出“无吸毒记录”准入要求,这些均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这其实是公众对特殊岗位的单位提出了要求,希望各单位能把住入口、严格日常管理,不仅要查实有无犯罪记录,也要依法依规对一些特定违法行为记录查实)

虽然,《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婚姻关系中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伴侣吸毒历史,但可做婚前约定规避。(这还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与否,个人都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他人违法记录)

“保密”是为了更好执行本法,控制知晓范围,留出改过自新空间。

法学专家向新疆发布介绍,如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可以由制定修改法律的机关作出立法解释。如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对“第136条”法律适用有需要明确的部分、在普法学法过程中公众普遍需要进一步释法,立法解释是一种有效方式,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身同等。这样也可以最大程度回应社会关切。

这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除了“封存违法记录”引起讨论,也有很多条款得到了充分认可、满足了群众期待。比如,挨打还手不算互殴,校园霸凌有法可依,年龄不再是未成年人违法“保护伞”,宠物伤人最高可处拘留,严格限制“一人执法”情形等等。

回顾该法修订——

修订由公安部牵头起草,针对原法滞后于社会治理需求、新型违法问题缺乏规制等痛点启动,历经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8月一审新增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8类违法行为并公开征求意见,8天收到7万余条建议;

2024年6月二审补充正当防卫条款、细化校园欺凌处罚与宠物管理规定;

2025年6月三审完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未成年人处罚规则及执法录音录像等程序要求。

2025年6月27日,法律经全票通过并公布。

修订后法律从119条增至144条,新增25条、修改70余条。

应该看到这场讨论的深层价值——

推动全社会理解法治核心,既不是“一罚到底”重刑主义,也不是“无原则宽容”,而是“过罚相当”。

对吸毒行为惩戒并未缺位,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即时执行,动态管控持续跟进,关键岗位准入限制明确;

挽救意义同样重要,对于情节轻微、再犯风险低的首吸、误吸人群,封存记录让他们有机会回归正常生活,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倡导的“社会复归”理念;

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立法机关可通过后续立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查询流程、明确适用边界,回应公众关切。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公众热烈参与讨论,有理有据表达观点,体现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是“全面依法治国”生动且珍贵的注脚。(文/萧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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