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用“改过记录”代替“封存记录”
近期关于轻罪记录封存的话题在大众中引起广泛讨论。
矛盾的焦点在于,维护“犯错者的私利”与保护“群众的公利”之间如果出现不能两全的情况,该如何处理?难道公众利益,公众知情的权利,就应该不断让步吗?
现在的问题是,犯错者想隐藏违法记录,以便减少生活难度。而这正是大众担心的事情。毕竟,吸毒、卖淫、嫖娼、赌博、“零元购”等一旦变为轻罪封存,就容易愈演愈烈。这是有美西方的司法实践为证的。他们就是把这些行为轻罪化,封存化,最后合法化,导致此类问题没有减轻,反而加重的。
所以我觉得,应该用“改过记录”来代替“封存记录”。用犯错者的真实悔改行动来打消大众的疑虑,获得认可,继而良好地再次融入社会生活。
重罪要坐牢,接受牢狱改造。轻罪除了罚款、拘留等处罚外,也可以采取社区劳动等矫正措施,然后留下记录。通过这些矫正记录,接受公众监督,让公众放心,最后获得原谅,重回正常社会生活。
这样就把“轻罪封存”与“大众知情权”的矛盾真正变为了不再隐瞒,而是在监督下积极改正,拿出实际行动接受检验,获得原谅,最后共同促进社会和谐运行的良性解决办法。
“轻罪封存”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看不到改正过程。于是,群众才会因为难以判断而无法信任和谅解,继而产生抵触,使得轻罪者不能很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因此,矛盾的解决不在于“封存记录”,而是在改造的确认,以及由此开始的信任重建。
2025.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