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纠偏为突破口构建投资者保护“高效办成一件事”闭环
正如笔者反复强调的核心法理区别:ST股票的投资者签署过“退市买者自负”协议,因财务造假、持续亏损等法定情形触发一元退市,是预警在先的合规退市;而非ST股票仅凭“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即闪电退市,既缺乏退市风险预警前置程序,更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投资者没有签署过“退市买者自负”协议,本质上属于对ST股票退市预警制度的僭越,当然属于非法。回溯证监会“从实控人到退市公司全面追责”的导向,清晰逻辑已然确立,即大股东及董监高违法不应株连企业,ST长园、富森美及*ST辉丰等案中,违法董事高管被追责而上市公司存续便是明证。但去年9月上证综指逼近2700点时非ST一元退市规则将近200家低价优质企业推向绝境,最终导致因股东违规减持、市场恐慌等非经营性因素触发五家上市公司非ST退市,背后55万无辜投资者不仅面临资产缩水,更无端承受退市后信息披露剧减监管缺失的雪上加霜。这种规则矛盾与2025年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卷揭示的“不作为乱作为”高度契合,而尽快破解非ST一元退市投资者困境,正是资本市场“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关键突破口。
2025年1月,国务院发布《“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重点事项清单》,以重点事项为着力点持续快速推动改革向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拓展,进而牵引行政体制的系统重塑。2025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引作用,推动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在全面谋划“十五五”的背景下,“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将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承载着塑造人工智能时代行政体制新范式的战略使命。
一元退市规则的现实悖论:株连效应与监管作风的错位
一元退市规则的设计初衷是净化市场生态,但其株连非ST股票且刚性执行中呈现的“一刀切”特征,已背离“精准监管”的核心要求。2024年6月至8月,中银绒业、广汇汽车、鹏都农牧等五家上市公司空前绝后的非ST退市案例集中暴露了规则的结构性缺陷,并且倒逼出924新政大规模救市,而其背后折射的监管作风问题,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卷中列举的十大突出问题高度吻合。
规则执行的机械性直指“简单机械执行上级要求、脱离实际”的顽疾。非ST一元退市凌驾于成熟的ST退市制度将主观1元股价标准空降为退市唯一指标,完全忽视企业经营基本面以及市场系统风险,沦为“数字至上”的监管懒政。近日上海证监局处罚了从2021年到2024年海富通基金经理杨某某的老鼠仓行为,说明所谓“投资者交易的结果”也包含着内幕交易股票操纵因素。11月25日*ST苏吴公告其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但停牌前股价从0.88元“五连板”报1.24元,完美远离1元退市,也完美证明有关机构(深交所)针对投资者质疑非ST股票1元退市时的答复“A股1元退市规则自2012年设立已稳定运行多年,发挥了市场化出清作用。公司股票价格是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的结果,股价低于1元的公司滞留市场不利于优化配置市场资源”之荒诞(2012年其实是面值退市,1元退市是2020年才无端改的,明明被质疑“非ST一元退市”,回答却是“1元退市”)。无独有偶,9月公告股票构成欺诈发行后,*ST东通11月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获20%幅度涨停股价从1.99元上摸3.43元,旋又公告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同样的退市板块涨跌幅却可以从5%到20%巨幅自由设定,非ST主板股票退市前的涨跌幅依然保持10%,可谓乱象丛生。
更恶劣的是,上市公司非ST退市后信息披露顺势躺平,构成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如中银绒业在东方财富咨询平台的公告中,已剥离的羊绒公司、鑫锐恒等仍位列参股企业名单,子公司聚恒益实际100%持股却标注为1%,构成实质性的虚假信息披露,完全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参股公司重大变动需两日内披露”的规定;董秘辞职后关键岗位长期空缺,接替人员信息拒不公告,甚至对其原个人股东李健、严琳巨额闪电非法绕道减持逾十亿元原第一大股东股份的宁夏证监局出示的警示函也不公告。这种“退市即脱管”的状态,让无辜投资者连通过公开信息判断资产价值的基本权利都无法保障,正是有关部门“怕担风险、宁可不干”的不作为甚至袒护违法者的具体表现。
规则导致的“磁吸效应”与信息披露乱象叠加,凸显“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中银绒业的非ST退市轨迹极具代表性,原第一大股东破产重整账户两年内减持16%股份却未发布任何预披露公告,原第三大股东在股价破面值的退市窗口期疯狂清仓,直接引发恐慌性抛售,股价从1.02元跌至0.17元,而监管部门既未及时追责违法减持股东,也未及时停牌核查暂停可疑账户交易,与ST正平、ST中迪屡次停牌核查形成鲜明对比。更荒诞的是,退市后信息披露严重缩水,如在东方财富的”资讯“栏目信息直接取消归零,直接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资产质量和动态的判断。对比之下,数千亿元巨额负债、数百亿元巨亏、失去内控的万科(万科违约股债双杀市值依然600亿元左右)、华夏幸福(拒绝债权人查账、董事会内部成员意见不一公开互怼)等公司却连退市风险预警的ST帽子都没有戴,依然在股市兴风作浪,形成“好企业冤退、害群之马僵而不退”的怪象。这背后是有关部门“拈轻怕重”的心态——既不愿触碰股东违法减持的复杂追责,又不愿投入资源监管退市板信息披露,在实际行动上企图”一退了之“最终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无辜的长期中小投资者,变相鼓励短线投机。
大股东及董监高责任与企业命运的切割失衡,暴露出“层层甩锅、推卸责任”的弊病。ST长园董事长被留置、龙力生物实控人被追责等案例证明,个体违法完全可通过司法单独惩戒,无需株连上市公司及其广大投资者。但非ST一元退市规则却将股东减持、内幕交易等个人违法行为退市后果,转嫁给全体无辜投资者,退市后董监高责任迟迟不追究。2025年徐翔案判决明确“大股东违法与上市公司责任区分”的原则,更反衬出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的不合理,监管本应精准追责违法股东和失职董监高,却以退市简单收尾,本质上就是“把说了当做了”的形式主义,用上市公司退市掩盖监管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退市投资者的理赔困境:制度梗阻与作风顽疾的叠加效应
截至2025年11月,A股退市公司累计涉及投资者692万人,其中因非ST一元退市的投资者占比超8%。这些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因制度缺陷与监管作风问题双重梗阻而举步维艰,其困境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卷揭示的作风问题形成清晰的对应关系。
退市投资者赔偿渠道的“碎片化”源于“推进工作行动迟缓”的监管惰性。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虽已明确第三方配合造假(如中银绒业收购万贯实业后连续两年业绩暴雷,对赌补偿迟迟不到位)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仍处个案探索阶段。ST龙力投资者在公司2020年退市后,直至2025年8月才拿到一审判决,1618名投资者获赔2.74亿元的背后,是长达5年的维权等待。这种低效源于监管与司法衔接的脱节,证监会处罚信息与法院立案标准不互通,投资者举证需自行收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证据,而某些部门“把说了当做了,把做了当做成了”,仅满足于出台原则性规定,却未建立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对比康美药业案5.2万名投资者“躺着获赔”的高效,可见制度落地的迟缓并非能力问题,而是作风问题。
责任追究的宽松化折射“不依法履职,搞选择性执法”的弊病。中介机构作为“看门人”的责任长期虚化,这种“轻罚”难以形成震慑。值得警惕的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仍未出台,尽管2025年徐翔案、福州王某某案等已实现突破,但大量投资者仍因“无法可依”被挡在维权门外。有关部门在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上“因循守旧,改革意识不强”,截至2025年10月,全国仅4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与每年数百起证券重大违法案件形成巨大反差,这种“选择性推进”本质上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
投资者维权的高成本凸显“对群众合理诉求视而不见”的短板。普通投资者面临三重维权障碍:一是资金成本,退市企业赔偿能力弱,投资者需垫付高额律师费;二是时间成本,龙力生物案从立案到判决耗时3年;三是专业门槛,虚假陈述与股价下跌的因果关系认定需复杂计算。反映出有关部门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遇见困难绕着走”的消极态度,如退市板50万元资产2年交易经验门槛将99%以上的普通投资者排除在交易之外,而遭遇非ST股票退市的普通投资者却可以自动获取这种特殊资格,汇车转债原低风险投资者只能眼睁睁看着由于正股不宣而退株连资产缩水而无法变现,这种制度设计自相矛盾缺乏自洽逻辑,却迟迟不见完善。
以规则纠偏重塑公信力:纠错不是失威而是增信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核心是求真务实、担当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的本质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的纠偏与投资者理赔机制的完善,不仅不会削弱监管权威,反而能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公信力。这种纠错过程,正是监管部门摒弃作风顽疾、践行“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的具体体现。
规则重构需破除机械主义,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导向,这正是资本市场包容性适应性的核心。这种重构不是否定退市制度,而是让规则回归保护投资者、惩戒违法者的本源。理赔机制需破解低效化,构建监管、司法与市场的协同闭环。如可以借鉴康美药业案经验,打造“三个一”维权体系:一是一站式证据赋能,由证监会建立退市公司违法信息数据库,自动归集减持记录、信披错误等证据,投资者凭交易记录即可直接调取,解决举证难;二是一体化责任捆绑,将违法股东、失职董监高、中介机构全部纳入赔偿主体;三是一键式诉讼启动,对退市公司信息造假案件自动触发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行默认参加、明示退出机制。针对退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应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从违法股东冻结资金中优先划付赔偿款,再由监管部门向责任方追偿。这些举措落地,需要监管部门打破部门壁垒,主动对接司法机关摒弃“层层甩锅”的作风。
监管作风需摒弃“不作为”,强化“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担当意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卷中“怕担风险”“漠不关心”等问题,在资本市场的破解之道在于建立“纠错激励机制”,让投资者直接评议规则设计并且得到高效回复,问题导向的纠错行动,正是公信力提升的关键。监管权威从来不是“机械处罚”,而是来自“三公正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的核心要求,是“把精力用在造福人民,解决实际问题上”,这与投资者保护的目标高度一致。非ST股票一元退市规则的纠偏、理赔机制的完善,本质上是监管部门以实际行动回答“为谁监管、怎样监管”的问题。700万退市投资者期待的不是“零退市”保护,而是“不冤退”的公平、“信得过”的充分信息和“能获赔”的保障。只有投资者维权不再艰难,资本市场的公信力才会在规则纠错中增强,这正是金融监管“以人民为中心”的最佳诠释。令人欣慰的是,2025年10月29日,长沙中院判决投资者胜诉,明确非ST退市公司鹏都农牧控股股东鹏欣集团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填补了"非ST股票退市后追责难"的法律空白,亦为全国首例退市后立案胜诉。
自10月28日A股上冲4000点之后,股价走势在验证笔者本报连续发表的“4000点三部曲”同时,凸显高效办成投资者保护这件事的迫切要求。2025 年的 4000 点与 2015 年的关键差距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但非 ST 股票一元闪电退市引发的市场逻辑紊乱,仍是损害市场信心的信任暗礁,完善一元退市规则并非削弱制度权威,而是践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形式主义、回应投资者急难愁盼,唯有让 “退市不甩责、违规必赔偿” 成为常态,才能筑牢 4000 点牛市的信任根基,推动市场从类似“易中天、纪连海、马年生肖股”等个股对倒逼空恶炒的 “短线游资炒作” 转向耐心资本的长期 “制度驱动”和“信心驱动”。
益智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5年11月27日
延申阅读:
附录1:转载:枉法裁判是如何摧毁法律的枉法裁判系列之一百一十七
在如此众多退市预警ST公司久久不退、重大亏损公司万科、违法公司华夏幸福久久不ST,久久不退市还在股市上蹿下跳,中银绒业等上市公司遭遇非ST股票一元闪电退市就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的结果!
原创 管理学人论坛 管理学人论坛 2025年11月26日 08:45 北京
社会的基本运行依赖于诚信、规则和法律,这些要素共同维护了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人们心中对正义的最后信仰;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其权威性来自于公正的执行和普遍的遵守。然而,枉法裁判(即司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不公正的判决)是亲手掐灭这盏灯的那只手。它不仅破坏个案公正,更从根基上摧毁法律的权威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使法律沦为权力与利益的奴仆。以下从逻辑上层层递进,系统阐述枉法裁判如何摧毁法律:
一、法律存在的三大支柱
法律之所以能维系社会秩序,依赖于三个不可分割的支柱:
权威性:法律是最高行为准则,任何人不得凌驾其上;
公平性:法律平等适用于所有人,不因身份、财富、关系而异;
可预测性: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判行为后果,从而理性安排生活与交易。
正如“欠债还钱”之所以有效,不是因为人人道德高尚,而是因为法律承诺:违约者将被强制执行——这份承诺若被司法背叛,法律就死了。
二、枉法裁判如何直接摧毁法律的权威性?
1. 让法律成为“可选择性适用”的工具
法律明文规定合同有效、违约须赔偿,但枉法裁判却让违约方胜诉;
刑法严禁侵占、诈骗,但通过民事判决将非法占有“合法化”。
→ 结果:法律不再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而是可被权力绕过、篡改、废弃的装饰品。
2. 司法本应是法律的化身,却成了法律的掘墓人
法官本应“以法律为准绳”,却“以领导批示为准绳”“以人情关系为准绳”;
判决书引用法条,但结论与法条精神完全相悖,形成“依法违法”的荒诞剧。
→ 公众看到的不是法律在审判,而是权力在表演。
→ 法律的神圣性被彻底亵渎。
三、枉法裁判如何瓦解法律的公平性?
1. 制造“法律双标”:守法者输,违法者赢
老实人按合同履约,却被判“理解错误”;
赖账者伪造证据,却被认定“诚信可信”。
→ 法律不再平等地保护权利,而是有选择地服务特定群体。
2. 催生“法律无用论”
当民众反复经历:
“证据确凿却败诉”;
“法律明确却得不到支持”;
就会得出结论:
“打官司不看法律,看关系;不看事实,看后台。”
→ 法律失去公信力,民众不再将其视为维权工具,而视为强者的武器。
四、枉法裁判如何摧毁法律的可预测性?
1. 让法律变成“薛定谔的规则”
今天这个案子这样判,明天同类案件那样判;
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对相似事实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 人们无法预测行为后果,不敢投资、不敢签约、不敢信任。
2. 诱发全社会的“反法律策略”
企业放弃合规,转而构建“司法关系网”;
个人遇纠纷首选信访、曝光、找领导,而非起诉;
律师不再钻研法律,而是研究“谁主审、谁打招呼”。
→ 法律被系统性绕过,法治让位于人治与潜规则。
五、更深层的毁灭:法律从“正义之剑”沦为“抢劫之刀”
枉法裁判最可怕的后果,是将法律异化为犯罪工具:
披着判决外衣的抢劫:通过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合法抢劫他人财产;
打着合法旗号的侵占:利用强制执行程序,将守法者资产“合法”剥夺;
团伙式“靠案吃案”:法官、律师、行贿人勾结,形成“以案谋私”产业链。
枉法裁判不仅是司法腐败,而是国家机器参与的制度性掠夺。
法律不再是守法者的盾牌,而成了违法者的屠刀。
六、终极后果:法律死亡,社会失序
当法律被枉法裁判持续侵蚀,终将导致:
法治信仰崩塌:无人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则体系崩溃:社会退回丛林法则,强者通吃;
治理成本飙升:政府只能靠行政命令、运动式执法维持秩序;
创新与合作窒息:没有法律保障,没人敢做长期承诺。
历史反复证明:一个法律可以被随意歪曲并做出枉法裁判的社会,终将失去稳定与繁荣。
总结:逻辑链条与最终结局
枉法裁判摧毁法律的逻辑链条是清晰而致命的:
枉法裁判 → 破坏预测性(法律失效)→ 破坏公平性(法律不公)→ 破坏权威性(法律无信)→ 最终颠覆其目的性(法律作恶)。非ST/*ST股票一元20个交易日闪电退市就是典型的基于明显错误规则枉法裁判的结果,对我国股市6125ing长牛慢牛造成严重隐患。
结语:捍卫法律,就是捍卫文明的底线
枉法裁判不是“个别法官的堕落”,而是对整个法治社会的宣战。枉法裁判是“以法律之名,行反法律之实” 的极致体现。它利用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却生产出非正义的结果。这比无法状态更加可怕,因为它让邪恶戴上了正义的面具,彻底颠倒是非黑白。
它让“杀人偿命”变成“有权者免死”,让“合同神圣”变成“签字即陷阱”,让“法律至上”变成“权力至上”。
要拯救法律,必须做到:
严惩枉法者,终身追责,绝不姑息;
切断司法与利益集团的勾连,保障审判独立;
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与良知的拷问。
法律若可被收买,正义便成了商品;
司法若可被操控,自由便成了幻影。
唯有让法律真正成为“不可交易的底线”,社会才能重回“守法者安心、违法者畏惧”的正道。
摧毁法律的,从来不是无知,而是执法犯法者的背叛!
附录2:转发:腐败的终极真相权力与规则不分制度终成摆设
腐败的蔓延,从来不是个别官员的道德失守,而是一套深层机制失衡的必然结果:当权力与规则模糊边界、无法切割,当权力始终挣脱“笼子”的束缚,再严密的制度设计,最终都只会沦为自欺欺人的摆设。这不是人性的偶然堕落,而是权力运行失序后的系统性病灶——腐败的终极真相,从来都藏在“权力凌驾于规则之上”的失衡关系里。
权力与规则的混淆,是腐败滋生的温床。理想的治理逻辑中,规则是权力的“边界线”,权力是规则的“执行者”:权力依据规则产生,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运行,任何权力行为都必须在规则框架内“按流程办事”。但现实中,太多场景里权力与规则被捆绑成“利益共同体”:制定规则的人同时掌握执行权力,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被权力随意拿捏;本应约束权力的规则,变成了权力手中的“工具”——对自己有利时严格执行,对自己不利时就变通突破,甚至为权力寻租量身定制“特殊规则”。
某省原住建厅厅长张某的落马案例,道破了这种混淆的致命性:他既参与制定全省房地产项目审批规则,又直接掌控审批权限,通过在规则中预留“模糊条款”(如“特殊情况可特事特办”),让关系企业绕过正常流程拿地,短短5年就收受回扣超2亿元。正如他在忏悔书中所说:“规则是我定的,执行也是我说了算,所谓制度,不过是我掩人耳目的幌子。” 当权力可以任意改写、规避规则,规则就失去了刚性约束,沦为权力的附庸,腐败便有了无孔不入的空间。
权力未能关进笼子,是腐败泛滥的核心根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核心是让权力受到规则的刚性约束——规则明确权力的范围、流程、责任,让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但现实中,“笼子”的设计往往存在致命缺陷:要么规则模糊,给权力留下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酌情处理”“适当奖励”等表述,成为权力寻租的突破口);要么监督缺位,权力的运行过程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有机可乘;要么问责乏力,违反规则的成本远低于寻租收益,“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反差,倒逼权力铤而走险。
更可怕的是,当权力可以主导规则的执行与监督,“笼子”本身就成了摆设。有的制度看似全面,却缺少“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闭环设计,掌握权力的人同时掌控监督权限,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的悖论——某县原纪委书记李某,利用监督职权为涉黑企业充当“保护伞”,正是钻了这一漏洞;有的制度执行“选择性打折”,对基层严格约束,对权力顶层却网开一面,“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让制度失去公信力;有的制度沦为“纸面文章”,审批流程看似繁琐,却可以通过“打招呼”“走关系”轻易绕开,规则的严肃性被彻底架空。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权力与规则的绝对分离。当制定规则的人不掌握执行权力(如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则,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权力的人不拥有规则解释权(如规则解释权归司法机关),监督权力的人独立于前两者之外(如纪检监察机关垂直管理),权力才无法随意操控规则,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反之,若权力渗透规则的制定、执行、监督全链条,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会被权力的“黑手”篡改、规避。
近年来,多地推行的“阳光政务平台”“大数据监督系统”,正是权力与规则分离的有益尝试:将审批流程、权力清单、资金流向全部录入系统,实现“流程透明化、操作留痕化、监督数字化”,某省通过该系统,半年内就查出违规审批案件37起,挽回损失超10亿元。这些实践证明,只有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让规则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历史已经反复证明: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对规则的侵蚀与掌控。那些落马的腐败分子,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本质上都是利用了权力与规则的边界模糊——他们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更是规则的“破坏者”,权力在缺乏约束的空间里,自然滑向腐败的深渊。
反腐败的终极出路,从来不是单纯的道德说教,而是构建“权力与规则彻底分离”的刚性机制。要让规则成为“铁规矩”,而非“橡皮筋”——权力的每一步运行都有明确的规则依据,每一次决策都有公开的流程可溯,每一次违规都有严厉的问责兜底;要让监督成为权力的“紧箍咒”,而非“装饰品”——让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让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技术监督形成合力,让寻租行为无处遁形;要让权力成为规则的“仆人”,而非“主人”——任何权力都不能凌驾于规则之上,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付出沉重代价。
腐败的真相从来都不复杂:权力与规则不分,则权力必乱;权力无法关进笼子,则制度必虚。当权力彻底与规则切割,当笼子真正锁住权力,腐败才会失去滋生的土壤,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程,而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唯有守住权力与规则的边界,才能终结腐败的蔓延,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运行的常态,让制度不再是摆设,而是守护公共利益的坚实屏障。



浙大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