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拿上位法的说辞来愚弄群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85条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三条明显冲突。有些法学人士会以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来搪塞,好像公安部门所有人都天然地会按刑法的法条来执行,那《治安管理处罚法》设立不同的处罚标准岂不是多此一举?刑法中已经有了相关处罚的法条,为什么还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设置相同违法行为大幅降低处罚的法条?这不是留空子好让心怀不轨的人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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