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配偶”?
个人认为,最高检在#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 这个话题词下的解释内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理由有以下几个:
1、民法典第1045条对“家庭成员”的范围,有明确规定,我把原文复制摘抄如下: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并没有把两个尚未领证结婚,且没有上述近亲属关系的人,纳入到“家庭成员”范围中来。最高检的该项解释,超越了该项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2、反家暴法中,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执行的规定(第37条),并不能构成最高检对“家庭成员”这个概念,进行扩张解释的依据。
反家暴法中的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家庭成员”这个概念,作出其他解释。
整部反家暴法,几乎都在讲“家庭成员”之间在发生暴力行为后,该如何如何处置,到了倒数第二条(即第37条),讲了一下,说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该法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反家暴法认可并区分了“家庭成员”和“非家庭成员”,并没有混淆这两个概念,也没有把“非家庭成员”中的某些人,纳入到“家庭成员”中来。
它只是在快要结束时说,对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可以参照这部法律执行。而且,原文措辞用的是“参照”。学过法律的人应该知道,“参照”这个词,属于略微有点弱的词。
按照这个逻辑,对于最高检来讲,一个更符合反家暴法该条立法逻辑的解释口径是,虽然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但是由于反家暴法同时适用于“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所以虐待罪也参照适用于“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
而不是说,由于反家暴法同时适用于“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所以某些“共同生活的非家庭成员”,被纳入到了“家庭成员”的概念范围之内。
后者的逻辑,显然跟反家暴法的立法逻辑,不相符合。
因此,最高检引用反家暴法的规定,来给自己的扩张解释进行辩护,显然没有依据。
根据上面两个理由,最高检的该项解释,已经涉嫌脱离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边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而更像是“造法”行为。
所谓解释,是指对现有的法律条文或内容,按照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进行词义方面的解释。
比如,前述民法典规定,配偶属于“家庭成员”,那么,最高检可以展开阐述和解释,什么叫“配偶”。
是必须领了结婚证的,才能叫“配偶”?
还是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也可以叫“配偶”?
还是说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也没有夫妻名义,但是未来准备结婚,且已经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叫“配偶”?
还是说,前述条件都没有,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便可以叫“配偶”?
另外,共同生活的时间需要多长?一个月?半年?一年?五年?还是说,没有时间要求,只要共同生活在一起,便算?
如果最高检从这些角度进行阐述,才能叫“解释”。
否则,叫“造法”,即没有中间的解释过程和逻辑,自己直接创造了一个新规则。
但按照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和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造法”权限。
根据《立法法》第119条、第48条规定,如果两高认为法律在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修改,它们只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而无权自行“造法”。
它们俩只是检察和审判机关,不是立法机关。
它们俩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而不是说,在看到某个法律条文“不顺眼”后,直接自己“造法”,搞个新的规定出来。
它们,没有这个权限。这个权限,在立法机关那儿。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最高检针对此话题的解释,不但没有法律依据,涉嫌违法,而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介入,行使人民监督职责,对此提出批评、纠正。



知名法律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