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法院仅判1年半,就问你服不服?

我现在是越来越看不懂涉刑涉诉的法律判罚了。

这是最近宁夏地区的新闻媒体平台推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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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地一看,是俩老人因打牌悔牌,导致一人对另一人殴打,并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110万,情有可原,但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咱们国家《刑法》上写的很清楚: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其他法律规定(如交通肇事、失火罪等),则适用特殊规定 。

就当我以为施暴者被判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甚至是七年以上的惩罚时,法院给了我沉重一击:

2024年6月6日,李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和小区物管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未积极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而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2025年4月15日,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死者家属6.8万元。

啥玩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家属6.8万元?

不是,是我法律没学对?还是我眼瞎啊?

一方面,被告人都“未积极进行赔偿,也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一方面,法院按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款判罚。

请问,这被告人哪里“情节较轻的”啊??

都TM当场打死人了,连谅解书都没得,这算“情节较轻的”吗??

肯定有人看到网上消息了,会说,昂,你说的不对,这个受害人本来就有病,被打了一下,病发死亡了,不能把责任都归在殴打者身上。

来,警方调查公示在此:

2024年6月5日上午10点左右,七旬老人李某与牌友张某,在灵武市一居民活动室打牌时,二人因悔牌发生口角。对骂一番后,李某用头顶张某腹部,双手抱住其脚踝致使他后仰倒地。张某起身后还击,紧接着转身想离开活动室,李某见状手持玻璃水杯,用杯身砸击张某头部右后侧,导致他头部流血,张某报警后走出活动室,被他人发现昏倒在活动室门口。警察到达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张某先后被送至灵武市人民医院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当日18时许,张某家属收到病危通知书后放弃治疗离院。20时许,张某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脑内长有动脉瘤,李某的击打导致动脉瘤破裂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涉案损伤为张某死亡的辅助死因。

司法鉴定已经写的很清楚:李某的击打导致动脉瘤破裂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这是致死因。

你前面铺垫一堆也没用,这是关键证据。

我不知道法院的审判员们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和参照那些量刑标准,得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家属6.8万元”这样的判罚。

但我知道,这种判罚案例,已经完全背离普通人朴素的赏善罚恶认知——过失致人死亡只需蹲1年半大牢。

同样,涉及本案的两个家庭,尤其是两位老人的子女亲属,都会因为这个案件的判罚,成为“仇人”。

因为受害者的子女或者妻子这边,明显感觉不到法律的“公正”。

当公法无法为个人或者家庭主持他们认可的“正义”时,私法甚至是私刑,就会成为个人的唯一选择。

不要觉得我在危言耸听。

这些年,由于法院判罚,导致原本的被害者家属重新变成加害者的案例,还少吗?

当年震惊全国的“张扣扣案”,难道离我们很远吗?

而张扣扣案之所以会发生,说直白点,就是因为他母亲被殴打致死的案件中,他没有感受到任何“公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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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或者可以这样大胆预言:

如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家属6.8万元”这样的判罚,出现的越多;那么未来“张扣扣”也会出现的越多。

不信?

不信咱就阿凡提骑驴看古兰经——走着瞧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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