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资风险|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全球兴起【走出去智库】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近年来,受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深刻调整的影响,国际经贸合作中的法律风险显著攀升,跨境商事争议呈现多维度、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如荷兰政府近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对闻泰科技(600745)旗下的安世半导体公司实施全球运营冻结。闻泰科技于10月13日发布公告称,已启动一切法律与外交途径,要求荷兰政府立即撤销错误指令。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赵赤认为,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与保护主义抬头的双重作用下,国家间经贸关系呈现摩擦加剧、规则博弈深化、风险传导加速的复合型特征,跨境商事主体面临者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与争议解决压力。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有着深厚调解历史文化及丰富实践经验的发展中大国,应当在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中发挥优势、积极担当,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全球发展的中坚力量。
国际商事争议如何解决?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赵赤教授的文章,供关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读者参考。
要点
1、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8年6月起草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在2018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20年9月正式生效,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全球发展。
2、过去几十年来事实上存在的“仲裁法律化”趋势要求仲裁员像法官一样将争议案件置于只有法律人士才懂的法律框架中分析讨论,这一做法显然难以兑现仲裁设计者关于快捷、便宜的初心期待。
3、要积极探索并挖掘各国致力于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实践经验,更加有为地贡献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各国智慧。
正文
文/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
常州大学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伴随着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全球发展,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方式日益成为全球经贸领域法规实践中的发展性方向乃至主流的解纷方式。
当代兴起及全球立法
民商事司法解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仲裁、调停、调解、协商等方式。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至今,全球民商事争议的替代性解决方式不断发展嬗变,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国际民事纠纷主要采用仲裁、国际商事争议主要采用调解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纷格局。伴随着这一进程,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方式的国际法规体系,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至今已经初步制定了关于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的系统的国际规约。联合国早在1980年7月就出台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与此同时建议各国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积极采用该调解规则。2002年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商事调解的模范法》(2006年正式生效,之后于2018年得以修订)。此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8年6月起草的《新加坡调解公约》在2018年12月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20年9月正式生效,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全球发展。
二是21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出台了关于跨境或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方式的地区性公约。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欧盟关于跨境或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方式的一系列倡议及立法。例如,欧盟早在1999年10月于坦佩雷召开的会议上就呼吁各成员国采用司法外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2002年4月,欧盟理事会制定了着重推进调解方式的政策性文件《关于民商事法律中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绿皮书》。2008年5月,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专门出台了旨在进一步推进民事商事争议调解方式的《欧盟民事及商事调解指令》。
三是2010年之后全球各国纷纷制定了关于商事争议适用调解的国家立法。纵观全球,历经近几十年以来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除众多欧洲国家之外,美国、俄罗斯、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哈萨克斯坦等国也先后制定了本国的调解法律。
主要表现与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历经过去近半个世纪以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全球兴起,一方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关于商事争议适用调解方式的国际规约及各国立法,另一方面包括美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解纷实践已经表明,调解尤其是商事调解以其快捷、高效等独特优势得以成为当代国际商事争议中最为普遍、最为成功的解纷方式。那么,究竟是何种原因使得调解有着如此成功的魅力和效果?就此,纵观全球各地的考察分析以及学界论述,可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属性特点上看,调解方式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优势得以成为国际社会于商事领域寻求快捷、高效之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中的最佳选择。几十年以来,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法院审判耗时冗长、成本高昂,同时全球各国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带给了各国司法系统更多压力,此种背景下孕育出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全球兴起。
二是从操作技术上说,商事调解在法律文化多样性上的适应性特点以及适用操作上的技术性优势成为商事调解日益兴起乃至成为主流的关键性因素。首先,国际学界一般认为,很大程度上由于商事争议过度立法所带来的“疏离效应”,使得仲裁难以满足国际商事争议在法律文化多样性上的适应性诉求。其次,从操作技术层面看,调解使得当事各方得以拥有针对争议解决过程、程序规则及其结果的更多控制,同时还赋予了争议解决方案设计及操作方面的更大灵活性。可见,相比司法或者仲裁,调解方式有着十分显著的特色优势。
三是从制度设计上讲,仲裁的实践样态背离了其制度设计者的初心宗旨,由此成为调解在仲裁之后迅速崛起的背景契机。从原理上讲,当初设计仲裁的宗旨考量是为了使仲裁能够真正成为司法系统的替代者。然而,因为如下两个方面的主要原因致使仲裁的实践样态相当程度上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心宗旨。首先,过去几十年来事实上存在的“仲裁法律化”趋势要求仲裁员像法官一样将争议案件置于只有法律人士才懂的法律框架中分析讨论,这一做法显然难以兑现仲裁设计者关于快捷、便宜的初心期待。其次,相当程度上仲裁这一制度的实际运行未能跟上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这是因为,一方面无论是司法还是仲裁,其秉持着具体案情下存在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黑白分明的传统认知,从而难以贴近商事活动的真实面貌,另一方面其关注焦点是个人的行为动机而不是社会或商业效果,从而难以契合商事运作的内在逻辑。
未来发展的机遇挑战
总体来看,一方面应当认识到调解方式对于商事争议解纷的独特优势及发展潜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到全球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制度及实践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及发展制约,如其法律制度及实践上全球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充分性,部分地区或国家的法规支撑不足以及学界业界存在的质疑声音等。可以说,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方式历经多年不断发展的可喜进程,同时也面临全球发展的机遇挑战。在笔者看来,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发力,在夯实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基础支撑的同时,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不断发展。
一是要确立并加强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调解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解纷中的格局地位及发展前景的战略共识并着力推进。具体路径层面,可以从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这一重点以及家庭调解、建工等行业调解、刑事调解等细分类型方面探索并推进调解解纷的全球发展。
二是要积极探索并挖掘各国致力于以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实践经验,更加有为地贡献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的各国智慧。尤其是,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以及有着深厚调解历史文化及丰富实践经验的发展中大国,应当在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中发挥优势、积极担当,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全球发展的中坚力量。
三是要深化关于商事争议适用调解的实证研究及学理研究,一方面为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调解的国际法规及各国实践提供科学规范的知识体系及扎实有力的智识支撑,另一方面继续推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纷制度及实践行稳致远。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