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自行车车圈厂工人告官记:汉阳法院装糊涂,群众权利被糊弄
国庆节前夕,一份来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刘明雄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一案画上了逗号——败诉。但对这位武汉自行车车圈厂的老工人而言,这不过是他多年维权路上又一枚沉重的烙印。
一、北京之行:举报权与“非法群访”的界定之争
刘明雄想去北京,不是为了游览故宫长城,而是作为集体企业职工,向有管辖权的中纪委举报高级别官员。然而,此行被武汉警方认定为“非法群访”,并成为对其行政拘留15日的理由。
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法律区分:向中纪委举报官员,与到国家信访局“群访”性质不同。前者是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后者才涉及信访条例规范。公安机关将举报行为混同为“扰乱单位秩序”,不仅模糊了法律界限,也可能对公民依法举报构成不当限制。
二、法庭上的“声音”:证据规则与质证程序的疑点
庭审中的“笑声、嘘声和骂声”,并非简单的情绪宣泄,而是程序问题积累的直观反映:
未公开的文件作为执法依据,违背了行政公开原则,使当事人无法有效行使抗辩权;证据质证环节的瑕疵——未在庭审出示的举报材料被判决书采纳,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必须质证的规定相左;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存在双重之嫌:当证人出庭指证笔录系胁迫取得且内容虚假时,法院仍选择采信原始书面笔录,理由仅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搜集”。
这些细节让人不禁思考:当证据规则的天平似乎天然地向公权力倾斜时,法庭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角色该如何坚守?
三、判决逻辑:形式合规与实质正义的落差
判决书中最值得商榷的,是法院对证据采纳的理由:“警方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制作或搜集”。这一逻辑将“程序先后”等同于“证据效力”,回避了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实质审查。如果只要在办案时限内搜集的证据一律视为有效,那么证据排除规则将形同虚设,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也将被架空。
四、为什么坚持:超越个人利益的集体身份认同
在许多人看来,刘明雄的坚持似乎不合时宜。在普遍接受“资本逻辑”的今天,他依然坚信集体企业职工对企业改制拥有决定权。他的抗争,不仅关乎个人权益,更关乎一种几乎被遗忘的价值观——工人作为集体资产主人的地位。
这种坚持,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当琴断口街道以“签署息诉罢访协议”作为办理退休的条件时,实际上是将公民的法定权利与正当诉求作为谈判筹码,这可能涉及对公民权利的变相限制。
结语:司法作为正义最后防线的意义
刘明雄案的意义,已超越个人胜败。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公民权利在面对公权力时可能遇到的困境,也检验着司法能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尽管一审败诉,刘明雄已提起上诉。他的坚持,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清白,更是为了验证法律条文能否在现实中获得平等的执行。当一位老工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捍卫权利,哪怕面对的是看似坚固的体制高墙,其行为本身就在丰富法治实践的内涵。
这起案件最终将走向何处,我们拭目以待。但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个对程序正义的追问,都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更多这样的追问,也需要司法系统以更严谨的态度回应这些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