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离境税豁免政策是否适用于短期访港旅客?

文 | 李瀚明一李及李

经修订的《飞机离境税条例》(香港法例第 140 章)从10月1日开始生效。有 TMC 的老师问我两个问题:

1.根据附表2(第12条)《获豁免缴付税款的法律责任的乘客》第2A款,在香港停留一日或即日来回的外地飞机访客(例如10月7日从上海抵达香港,10月8日由香港飞回上海),视其行程,是否可获豁免离境税?

2.如果上述外地飞机访客中间循海路或陆路进入其它地方(例如10月7日从上海抵达香港,随即前往深圳;10月8日由深圳回到香港,随即飞回上海),是否会因为第2B款而失去豁免离境税的资格?

这是两个很好的问题。按 2A 款法例字面意思解读来看,第一种行程必然符合2A款:

2A. 符合以下说明的乘客——(a)由香港以外的地方乘搭飞机抵达机场(上海-香港段),而在为该到港航程发出乘客机票时,该飞机是预定在2025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某日(抵港日)(10月7日)飞抵机场的;及(b)于其后乘搭飞机离开香港(香港-上海段),而在为该离港航程发出乘客机票时,该飞机是预定在抵港日或抵港日的翌日(10月8日)飞离机场的。

但是实际上会怎么计算呢?我们可以用运价查询软件ITX Matrix查询一下运价及其税费,再和官网的运价比较。

我们先以国泰航空为例。ITX Matrix正确正确计算了税费,直接免收旅客的离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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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官网正确计算了运价,票价分毫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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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航空呢?港航同样正确计算了税费,并且票价本身还比ITX便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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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呢?东航没能正确计算离境税,每位旅客多收了200港币。这也不是不能理解——毕竟东航的主基地不在香港,算错其它司法管辖区的税费很正常。但是,如果阁下乘坐东航航班往返香港,而行程又符合即日往返或次日往返条件,请务必凭票申请退税!这可是两百块钱一个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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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航空公司囿于时间,我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乘搭国泰航空或香港航空等香港本地航空公司的航班来往香港,而行程又符合2A款条件(当日往返或两日往返)的话,是直接免收离境税的;而如乘坐外地航空公司来港的话,则需自行申请退税

那么我们接下来介绍2B款:

1.于2025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的某日(抵港日),以乘搭飞机以外的方式,经过出入境检查进入香港;

2.于其后乘搭飞机离开香港,而在为该离港航程发出乘客机票时,该飞机是预定在抵港日或抵港日的翌日飞离机场的;及

3.在乘搭第二节所述的飞机离开香港之前,没有在以下日期,以乘搭飞机以外的方式,经过出入境检查离开香港——该飞机预定飞离机场的日期(预定离港日)或预定离港日的前一日。

这一段显然和2A段在部分情况下冲突。笔者此前由北京经香港前往新加坡的行程就符合这样的情况:

1.笔者在7号早上乘坐飞机由北京到达香港,通过入境检查;

2.笔者在7号下午经陆路离开香港,通过出境检查;

3.笔者在8号早上经陆路到达香港,通过入境检查;

4.笔者在8号早上乘坐飞机离开香港往新加坡,通过出境检查。

可以发现,笔者因1、4而符合2A款的条件(如订购国泰或港航机票,在订票时即已获豁免缴纳离境税),但因2、3、4不符合2B款的条件(因此应当缴交离境税)。换言之,如果以这种方式(京-港-深-港-京/新)旅行,旅客可能需要补税或不符合退税资格

到底要不要交税,那肯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然,单就一个旅客这200块钱而言,我想以香港的讼费来看,哪怕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这场官司也实在不值得打就是了(笑)。

但是,这对旅客来说是小钱,对航空公司可能就不是小钱了。根据条例第8条《税款的追讨》第(2)项,民航处处长可以就此向航空公司追讨旅客未缴交的离境税。换言之,如果个个旅客都好像我这样旅行,国泰航空或者香港航空可能会为此背负数千万乃至上亿港元的债务。这足以在高院原讼庭开庭。当然,民航处是否会和本地航空公司对簿公堂,那又另当别论了——我相信这也不利于本港国际航空枢纽的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嘛。

但总而言之,产生冲突,以至于令普通市民读起来感到困惑,而可能会令人误堕法网的法律不是好法律,这是令人非常遗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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