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里被上司性侵了,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崔丽丽穿被性侵时衣服出庭#
为什么我在上一条微博中说,这个工伤认定案的本质,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权利,而不是一起简单的工伤认定案呢?
大家试想一下。
假设你在公司或者工厂上班,因为工作原因时不时被老板或者上级责骂,然后你说精神受到创伤,晚上睡不着觉,经常失眠,做噩梦,情绪紧张,头痛胸闷,等等,最后经诊断出现了精神问题,比如精神分裂、PTSD等,请问,你能否申请到工伤?
可能性极小。
为什么?
因为如果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到工伤的话,整个中国的现行职场文化和工厂管理制度等,都将受到颠覆性挑战。老板或者上级将不敢再随便批评或者责骂员工,也不敢让员工加班或者996,不然的话,万一员工说因此受到精神创伤,构成精神疾病,申请工伤,则公司麻烦大了。
不但要赔钱,还要给人办理停工留薪,即在工伤治疗期间,工作岗位要保留,但是薪水要由公司照发。
这是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的。
这么一搞,所有的员工和工人,都将说不得,骂不得。
但你觉得,这符合中国目前的职场文化和工厂管理现状吗?
我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工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或工厂内部严格管理制度。大家去看曹德旺拍摄的《美国工厂》纪录片,对中美两国的工人进行分析对比,便能看到这个原因。
虽然我很同情这个女当事人,但是就这个工伤案件而言,我不认为属于劳动工伤法律方面的创新,或者换句话说,可能跟这几乎没什么太多关系。
本质上属于一个女员工,被老板强奸了,很不幸,她为了争取更多赔偿,跑到人社局要求工伤认定,人社局和法院同情她,于是便突破法律争议边界,找了一个理由给她认定了工伤。
这个工伤认定案件,跟她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几乎没有关系,而跟她作为一个女性,被上司或老板强奸,有很大关系。
这样的一个案件,在劳动法层面,也不太可能得到普遍性的推广。
但如果是一个女性员工,发生类似情况,比如被老板或上司强奸,有可能能够得到同等认定。
本质上不是为了保护普通劳动者与劳动相关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权利。
大家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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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最大的争议,是这个工伤认定结论。
大家可以去看这个新闻报道(链接:患精神疾病能否认定工伤?39份判决书里的答案),记者搜了39个类似判例,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尤其对于因工产生的精神类疾病,是否属于认定工伤的依据,不同部门和不同法院,对此看法可能截然不同。
我把其中的一些相关内容,做了截图,供大家参考。
这个案件在之前出现舆论轰动时,我也聊过。写着写着,最后我只能写,同情弱者是人的本能。人家被强奸了,确实挺可怜,刑事案件中又赔不了多少钱,现在想要走工伤认定,如果你不支持的话,似乎有点过意不去,最后便只能落到同情弱者这个话上。
但如果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论述的话,其实有很大争议。
就好比,在截图所示的案例中,为什么同样是因工产生精神分裂等疾病,却没被认定为是工伤呢?
说到底,目前这个工伤认定的源头,是来源于这个女性的性权利被侵犯。
假设一种情况。
如果她不是因为被老板强奸,导致出现精神应激问题,而是仅仅因为工作,导致出现精神应激问题的话,即便被医院诊断为构成PTSD,我认为她也很难据此被人社局认定为是工伤。
就是说,假设她的这个PTSD,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被老板强奸的原因造成的,我认为她很难因此被认定为是工伤。
这才是这个工伤案件的本质。理解了这个本质,你才能明白,为什么到了其他类似案件中,因工作得了精神分裂等症状的工人,却没能得到法院认定是工伤的支持。甚至在报道截图中,可以明确看到,虽然工人因为工作产生了精神疾病,但法院认为,职工没有受到“事故伤害”。
即这些精神疾病,审案法院认为不属于工伤认定中的“事故伤害”。
理解了这些逻辑后,你才能明白,表面上这是一个工伤认定案件,本质上是一个对女性的性权利,进行高度保护的案件。只要触碰到了女性的性权利,哪怕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有极大争议,政府或者司法部门也会越过争议边界,作出对女性有利的认定。
媒体们也把这种做法,叫做司法创新,而不会去批评这种做法,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当然,还是那句话,我讲这些,不是说反对对这个女性进行保护,人家被强奸了,确实挺可怜的,该保护的要保护,该赔偿的要赔偿,但是总的来讲,是不是一码归一码,或者说,能否把这个标准进行无差别的普及,让其他群体也能享受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