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涵英:漫谈特权
作者:董涵英
一直想写一篇宏旨为“特权”的文章,几次下不了笔,似乎是在等待一个契机。这个契机终于让我等到了。
2025年7月22日,广西防城港市郊一个狭窄乡村道路上,发生了一起事情不大,却引起了网络热炒的事件,这就是网称的“亮证姐”事件。这个事件沸沸扬扬,新华社专门发报道明证视听,还原事件来龙去脉,规格之高也是出人意料。这里不做赘述,有兴趣的可以查新华社报道的原文。
原以为有多大事儿的真相,竟是个自摆乌龙的故事。在路上“顶牛”的两位车主,竟然是没有出“五服”的亲戚,真是冤家路窄。本来双方有话好好说,聊一聊,在马路上认了亲就万事大吉了。谁成想“亮证姐”性子太急,再加上脾气有点大,怒火上头,拿了那个“证”就冲下车去。这一下车不打紧,引出了后面的一系列故事。有人不太相信,就是新华社发了报道也不相信,故事情节也太巧了吧?
它就这么巧,无巧不成书嘛。不说故事本身,说说它折射出来的东西吧。
“亮证姐”气势汹汹地威胁对方准备拿出的那本证书,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是真的,但不是她的,而是她丈夫的。她可能以为,尽管这不是她的证,亮一亮,唬一下或者吓一下对方应该是足够的。见了证,对方自然会发怵,再加上已经报出对方的名字和家庭住址,手里那个本本,肯定是核武一般的存在。而问题就出在这里,是什么让这位“姐”有如此的自信?
可以肯定地说是特权思想的反映,犹如很多年前那个小伙子喊出来的那句著名的话:我爸是李刚!同样是特权思想在作祟。不过,说这话的人不是官员,反映的只是特权的社会文化心理。
特权,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给出的定义是:特殊的权利。盯着这个表述想了半天,这个地方为什么用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为什么是“权利”而不是“权益”?至少用“权力”或“权益”也都是说得通的。后来终于想明白了,词典只能给出一个词的最简练的定义,不可能进行周密的论证和辨析。词典上的“权利”应该是最恰当的表达,也就是说,特权和利益的联系最直接也最紧密。对辞典的定义,不必求其全,但要求其准。而把特权定义为“特殊的权利”恰恰为论证其本质拓展了空间。
设想一下,如果把特权定义为“特殊的权力”,也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举个例子吧。联合国安理会有五个常任理事国,这“五常”都拥有对安理会非程序性议题的一票否决权。在“五常”中,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多数奈何不了少数。对非常任理事国来说,这是不是特权呢?当然是。因为“五常”的一票否决权都具有排他的自由性,也就是“五常”拥有,其他的国家没有。显然,以一个国家的名义在国际组织中行使一票否决权,虽然一定符合行使国的国家利益,但它是一种国际上的公共权力也是应该没有疑问的。
再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元首一般都配有专机。美国的“空军一号”就是美国总统的座驾,在机上办公和在白宫办公没啥区别。国家元首乘坐专机,显然不能从一般意义上解释称只是为了交通方便。宗教教宗手里的那根权杖,你以为真的就是一根拐棍吗?作为国家或者组织身份的象征,这个特权,一定是权力的权。
由大到小,在特别交通权这个体系中,成员可不少,医疗救护、警务、消防、救灾、抢险、防疫等等专用车辆,在一定的条件下,都具有特别通行权,闯红灯不算违法的。而这些特权都是为完成公共事业所必需的,显然,这也是权力的权。
这么说,是词典用的定义不当吗?好像也不是,相对而言,权利的特权似乎更多。比如,就上面提到的特别通行权,如果确有公务,行使这种特权是完全正当的。如果不是在执行公务,打着警灯、响着警笛让车辆行人为它让路,那就属于滥用特权,谋取私利。这个利,就是在道路上通行的便利。
又比如,对行人的来说,我们在道路上行走,需要穿过马路时,在通过设有红绿灯的斑马线时,以信号灯为准,红灯停,绿灯行。在不设红绿灯的斑马线通过时,机动车必须礼让行人,让行人先行通过。这是法律赋予行人的一个特权,叫做行人优先。有的人不理解,嚷嚷着说快的要让慢的,这不合理。其实,制定这种规定的原则是强的要让弱的。行人与铁相撞,显然是鸡蛋碰石头,所以一定要让“鸡蛋”先行。
再比如,残障人士群体享有经营企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的政策待遇,对于健全的公民说来,这也算是一种特权,权利的权。这是给予残障人士的一种人文关怀。
对于特权的认识,一直存在着模糊的甚至是错误的概念,至少有两个。一个是认为特权是个贬义词,也就是说特权都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应该统统取消。显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毛泽东曾写过一篇《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重要文件,在反对绝对平均主义这一章中,就明确批评了“官长骑马,不认为是工作需要,而认为是不平等的制度”的错误思想。就以上举的例子当中,无论是权力的特权还是权利的特权,都是中性的;每一项都具有合理性,当然不能也不应该取消。
另一个认识则具有普遍性,就是认为,凡是由法律或者政策乃至制度确立的特权,都是合理的,或者说,都是不能被反对的。也就是说,合法即合理。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如果真要是这样,就没有必要反特权了。我国城乡分治的制度体系,从法律和政策的依据上说是充分的、确定无疑的,但真的合理吗?
那么,我们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和把握反“特权”这个重大的命题呢?其实也并不是那么复杂,只要弄清楚,我们要反的其实不是什么特权,而是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所谓特权思想,就是由于握有权力而产生的与众不同的优越感和凌驾于众人之上的傲慢态度。这是一种社会文化心理。一如上面提到的“我爸是李刚”,一个乳臭未干的毛头,你爸是赵刚,是钱刚,是孙刚,又如何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早已是社会的共识,你爸是李刚,就高人一等吗,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文章开头说的“亮证姐”,虽然不是公职人员,但特权思想已经浸到了骨子里。拿着一本发给老公的执法证,自己就变成执法人员了吗?况且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即使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就能超出自己的职责范围来行使权力吗?在这里顺带说一句,那些无脑的身边人,往往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有报道说,“亮证姐”的丈夫是消防人员,这次事件肯定被沾包。这不都是“亮证姐”作的吗?
当然,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权思想是我们要反的重点。我一贯认为,官本位是产生特权思想的根源。核心在于,长期以来,官僚系统一直扮演着治理社会的角色(这个角色很重要),而忘记了公仆的角色,也就是实践“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角色。治理社会需要权威,服务大众需要谦和,看似矛盾,其实并不冲突,只要弄清楚权力是怎么来的就全明白了。靠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在人民面前耍官威、端架子、搞特殊,这不是本末倒置吗?
说到特权现象,心头忽然间就涌出一句话来:什么事情都一样,一具体,便深刻。我在网上看到过一篇文章,还是一个县级纪委的网页上看见的,题目是《三类特权现象的十种表现及治理对策》,对特权现象的种种表现叙述得挺全面,比如医疗待遇、交通出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务娱乐、拉关系走后门、侵占公共利益、公款送礼、官场潜规则等等。在这些领域,特权现象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这样的文章的借鉴性就比较强,便于对照检查,学习借鉴。
说一个我知晓的例子吧。工作用车是给达到了一定级别的官员配备的。我们知道,工作用车只能用于工作,不得公车私用。在实际工作生活中,公与私的界限其实很难界定。比如,上下班能不能使用?后来有了明确的规定,上班从走出家门开始算,下班从回到家门口算。一来一往,路上都算上班时间,也就是说,工作用车接送领导正大光明。这个规定还算清楚,问题是,公休日怎么算,回家途中不顺道办了点私事怎么算?
恰恰这件事就发生在公休日,一位官员到所管辖的单位“研究工作”。到底都是谁参加了研究,研究了什么,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到了中午吃饭时间,东道主一再挽留领导们吃工作餐。如果仅仅是吃饭也不打紧,问题是还喝了酒。喝酒嘛也不是绝对不行,不幸的是在回家的路上这位领导突然身体不适,紧急送往医院,但终究没有抢救过来。
这事儿要是放在当下,一定要论道论道:这位领导到底是去研究工作还是周末找几位朋友到下属单位聚一聚?事情弄清楚了,性质就好确定了。如果是研究工作,那就是因公;如果是娱乐,那就是因私,处理后事就会有不同的结果。那时候对公款吃喝管得不像现在这么严,班子开会一研究,定了个因公殉职,也没有对外宣传,低调处理了。当然,这天领导乘坐工作用车没有违规,喝酒的事也就不提了。
要是照这件事看,很多所谓的特权,其实都是职权。职权越了界,便成了特权。
董涵英,退休干部。喜欢读书,善于思考,对反腐败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 研究。退休后潜心练习书法,偶尔写写诗词和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