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困境的深层剖析与制度破局的迫切需求

信访困境的深层剖析与制度破局的迫切需求

撰文:雅礼学人

2025年7月22日星期二

1. 普遍现象认知滞后的根源——体制惯性下的运行不畅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曾明确要求,不能将上访人员简单视为“维稳对象”。然而现实中,“截访”及“行政拘留上访者”等现象长期存在。这种矛盾植根于地方治理逻辑。信访排名考核机制导致基层政府倾向于“捂盖子”,将上访者错误定位为“问题源头”,而非合法权利主体。官方媒体的关注,往往是在民众诉求积累到一定程度后的回应,反映出对问题认知存在滞后性。这种体制惯性下,地方政府可能更注重维持表面稳定,未能及时有效解决民众合理诉求,导致矛盾积累。

2. “官官相护”的痼疾——权力庇护网络削弱举报效力

多个典型案例揭示了监督机制失效的问题。湖南村民刘美志举报村支书违纪,反被以“寻衅滋事”罪名羁押7个月,虽最终改判无罪,但伤害已造成。国企员工申某实名举报领导腐败,却遭调岗、扣奖金甚至污名化。在这些案例中,被举报人常利用体制内关系网压制举报者。更不合理的是,信访部门有时将举报信直接转交被举报方“自查”,形成“被举报人否认即结案”的闭环,严重损害举报机制公信力和民众信任。

3. 举报人反遭追责的困境——报复手段的制度化隐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列举了十类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包括解聘、克扣工资、刁难晋升等)。但实践中,此类案件立案率低。原因在于报复行为常被包装为“合法管理”(如“因工作失误解雇”)。举报人则面临取证困难及对二次报复的担忧,维权意愿受挫。白河县谢某仅因上访就被追缴所谓“违法所得”5.9万元,凸显了举报人维权的艰难处境。

4. 信访程序的形式化——属地管理与自查自纠的监督缺位

信访“属地管理”原则常导致举报材料被层层转回被举报单位。让被举报方“自查自纠”,本质是缺乏独立监督的“内部审查”。例如,村民举报村支书贪腐,镇纪委仅给予“党内警告”轻处结案,举报人反被指“缠访”。再如,某注册会计师详实举报行业协会敲诈(含时间、地点、金额、证人),信访局却将材料转给被举报方,对方仅回复“不知情”即被采纳结案。举报人提出让被举报方当面对质的简单要求,亦遭拒绝。

5. 司法救济通道的梗阻——维稳逻辑对司法公正的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虽要求不得因信访压力违法裁判,但地方法院可能受“维稳考核”影响,将正当信访曲解为“寻衅滋事”。刘美志案中,法院初期仅凭其“收取路费”定罪,虽改判无罪,但7个月羁押后果无法逆转。此类案件表明,司法救济通道可能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6. 积案化解的系统性阻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困境

地方政府处理信访问题时,对历史积弊的担忧是深层因素之一。若严格依法处理旧案,可能暴露过往问题,引发连锁反应。这种“维稳优先”的思维易陷入恶性循环:压制个案→矛盾激化→更严厉压制。例如,某地对信访者简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反而刺激了更激烈的集体上访。

7. 超越口号:制度重构与问责落地的关键

顶层制度设计已有进步(如最高检的举报人保护细则),但执行层面仍显薄弱:

法律保障待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如人身禁止令)在基层警方配合度低。

考核机制需改革:应取消信访排名,建立跨区域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如由上级检察机关或异地监察机构复查)。

问责机制须强化:对打击报复案件,必须深究主使者责任,而非仅处理执行者。

根本出路在制度重构:亟需将信访事项实质性纳入司法审查框架,结束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裁判”的历史。

结语:回归“解决事”的本质,重塑制度公信力

官方媒体的关注,揭示了信访制度在运行中偏离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初衷的风险。从湖南村民到国企职工,无数案例证明:唯有打破封闭的监督体系,将公民举报权置于更独立、更有效的法治保障(而非仅依赖行政系统内部程序)之下,才能重建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顶层设计不能止步于原则性要求,更需通过去地方化的强有力监督、司法化的救济程序等具体改革,切实打破权力庇护网络——否则,“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的逻辑,只会持续制造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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