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民主倒退」是不经之谈偷换及混淆概念
在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就候选人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出的审查意见书,依法对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候选人的被选资格作出的决定之后,某些「键盘战士」在互联网社交工具上发表各种奇谈怪论。其中一个怪论是,「传新力量」和「澳门创建民生力量」的共十二名参选人,被「剥夺」了民主选举权利,这是澳门特区民主发展的「退步」。
这个怪论,是典型的「瞎子摸象」,只是摸到十二名参选人被国安委在审查资格时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因而被选管会依法决定其不具参选资格的一条「象腿」,就全盘否定民主政制发展的「整头大象」。因而这是有意无意地偷换或混淆概念,颠倒逻辑。
实际上,民主选举权利由两部分组成,其一是普遍性的选举权,其二是有一定限制的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既相互对应,又不完全相同。选举权是选举者参加选举活动,进行投票选出其认为满意或属意的候选人或当选人的权利。而被选举权则是指经过投票,被多数人认定具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意愿、诚意和能力,正式当选某一职位的权利。有选举权的人未必享有被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须先享有选举权。按照世界通例,被选举权的资格高于选举权的资格。
这十二名因被国安委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被取消参选资格的人士,虽然依法在五年内不能参选,亦即不具被选举权;但他们仍然拥有选举权。他们被取消参选资格一定期限不能参选,并不影响其人参加投票、行使选举权。当然,也不排除在一定期限后,经国安委再次审査,有获恢复被选举权的可能。
就此,在九月十四日的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的投票日,他们完全有权去投票,没有任何人及组织会妨碍他们去投票站行使投票权。当然,他们是否行使投票权,或是投下废票空白票,是由他们自己决定;但就不能煽动其它选民拒绝投票或投废票、空白票,这已经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因此,那种所谓「民主倒退」、「剥夺选举权利」的说法,是不经之谈。不要说,因为国安委依法认定十二人为「不拥护」、「不效忠」而被选管会确定不具选举资格,并不是「剥夺」他们的被选举权,而是他们的行为导致其本身就不具被选举权了,就说是在选举权方面,他们仍然享有完全的投票权亦即选举权。这又何来「民主倒退」及「剥夺选举权利」?
其实,这十二人的不具被选举权,是属于政治学上的「消极资格」,因而不能参选,而不是「被剥夺参选资格」。只要其「消极资格」消除,就可以恢复被选举权。实际上,参选人的资格,有「积极资格」,也有「消极资格」。由萨孟武着、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大专用书《政治学》指出,「选举权」是指国民依法享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及其法定条件。现今民主国家和地区,绝对没有把选举权给予一切人民,凡人须有两种条件,才有选举权:一是取得选举权时必须具有的条件;二是取得选举权的不宜具有的条件。前者称为「积极的条件」,后者称为「消极的条件」。
其中「积极的条件」有三种。一是国籍。国民有选举权,外国人没有选举权(按:此条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二是年龄。国民达到一定年龄才得行使选举权,此乃各国共通的制度。至于选举年龄应规定为多少岁,列国之制均不相同。三是居住。选举人须在选举区之内居住一定时期以上,才有选举权。此盖有两种原因。一是政治上的原因,即希望选举人是安居乐业的人;二是技术上的原因,即有住所的人容易记载于选举人名册之上。至于居住期间长短如何,则依国而殊。
「消极的条件」也有三种。一是能力上的原因,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禁治产者;二为道德上的原因,因为犯罪行为而被法院依法褫夺公权者;三为政治上的原因,各国亦有依过去政治上的经历而褫夺某种人的选举权。四为职务上的原因,现役军人不得行使「选举权」。
在「被选举权」方面,也是有「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除了是与「选举权」的「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基本相同之外,「被选举权」的条件通常比「选举权」更为严厉,其「消极的条件」中的「职务上的原因」,还扩大到法官等。且因职务关系而不得被选为政治公职人员的可分为两种:一是当选无效,二是兼职禁止。前者是该人因职务关系,根本没有被选举权,因而该人不得参加竞选;参加而当选,亦为无效。后者是该人因职务关系,不得兼任议员,因而该人得参加竞选;惟当选之后,须于职官与议员之中,选择其一。
这些,是选举中的最基本规范,也是普世价值,亦即「最低纲领」而已。而基于「爱国者治澳」原则,保障澳门特区的政权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澳者的手中,透过选举选出管治能力强的坚定爱国者,选出善于在治澳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善于破解澳门特区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为民众办实事、善于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善于履职尽责的爱国者,切实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澳门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应当清晰明确地订定参选人员的「爱国者」标准,从制度层面剔除特区管治架构中的反中乱澳者,以利于塑造良性的政治生态,为「选贤任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遴选出德才兼备的爱国者,实现良政善治,因而单是上述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仍不足够,还需要有「最高纲领」,亦即法定的参选资格「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标准,作为国安委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甄选标准。
其中「正面清单」应当是:拥护《宪法》及《澳门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拥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国家安全;认同澳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对澳门行使全面管治权及拥有主权;拥护「一国两制」的落实原则;拥护《澳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忠于特区及维护特区利益。
「负面清单」是:一、.组织或参与意图推翻、破坏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二、作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三、勾结澳门以外的反华组织、团体或个人渗透澳门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或者参与该等实体组织安排的培训活动或接受其提供的资助;四、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五、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的行为;六、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七、.以任何方式为上述六种行为给予协助或提供便利等。这已经被明确地写进《立法会选举法》中。
可以说,选管会审查的,是参选人的「积极资格」如年满十八周岁,已登记为选民等,及「消极资格」中的禁治产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士、精神错乱人士等,这些均是属于技术性的。而国安委审查的,则是「消极资格」中的政治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