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劳东燕为大连工业大学被开除女生的发声
首先 我们要明确,学籍管理是行政行为,学校跟学生之间不是普通民事合同。学校处分不是最终处分,学生可以申辩,学校也给了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二 关于泄露女学生信息的问题,公告送达不写你名字,怎么叫公告送达呢?很多媒体和律师在引用支持的这个规章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5条就写了,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显然,这位李同学自事件发生之后就没有去过学校,直接联系不上,邮寄也收不到,那么只能用学校网站公告,程序完全合法。
第三 学校网曝学生了吗?学校只是根据上述规定发在自己网站上,没有主动传播网,报的正是你们这些质疑学校,发出来和转载的这些媒体。
第四 开除学籍是否过重?这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问题。
李同学这个事儿记过或者警告,我认为也完全可以。我相信学校也是这么想的。上过大学的我想大家都知道,从你的辅导员、班主任、系领导、学院领导、学校领导,哪一级愿意开除自己的学生呢?哪一级不想挽回一下自己的学生呢?学校肯定是想教育你,挽回你的。
但是李同学,你没给学校机会吧,既不出面,也不认错,拒绝配合学校挽回舆情,说直白点,自己溜了,任由学校倒霉,加重处分,我觉得很合理。
第五 最重要的校规是否违反了上位法。很多媒体跟律师带节奏就在这个上位法上,其实他们根本没有搞明白在开除学籍这个问题上,所谓的上位法到底是什么意思。
校规明确规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影响国格或教育,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他们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开除学籍的八款中,没有和外国人不正当交往就可以开除学籍。所以大连工业大学校规违反了上位法,私设权利。
首先要说,这个管理规定算不了校规的上位法,如果我们用这个管理规定,学校可以说是根据第52条第六款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因为这个事影响了学校的名誉,学校的毕业生找工作,学校的招生、学校的教学绝对会受到严重影响。
所以按照这个规定,校规并不违法。如果不用这个管理规定,校规的上位法也可以是教育法。教育法第29条第四款,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什么意思?学校有权管理学籍,有权处分你,学校也不是冤大头,是受合法保护的。
我们不能只质疑学校的权利,也要考虑学生的义务,也要考虑学校的权利。学生受教育绝对不只是受知识教育,还有道德教育。你有受教育的义务,也有受道德教育的义务。
在引发了重大舆论的情况下,学生不只是代表自己,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你身上就是自带标签,说小了,你在外代表学校形象,说大了,你代表00后女生形象,你代表中国女性形象。
综上,有校规在先,学校名誉受损是事实,学校教学秩序受损也是现实,学校有管理学籍和奖励处分的权利,学生不配合调查,从未道歉,学校经过合法程序讨论决定加重处分,经过合法程序进行公告,何错之有?
很多律师和所谓的法学教授坏就坏在这儿,你可以说学校的做法有待商榷,但你一上来就质疑学校是否有权,这是纯装坏,而且学校是不是开除学生,人家根本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跟你商榷。这些律师和所谓的法学教授真要再好好学学职业道德伦理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