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为何形同虚设?一位退役军人的维权困境
作者:魏波 身份证号:370982196903238015 新泰市拥军卡号:0007293
作为一名退役军人,我曾为保家卫国奉献青春热血。然而,当我脱下军装回到地方,却遭遇了令人心寒的经历。《退役军人保障法》明确规定要保障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权益,但在现实中,我的合法权益却遭到公然侵害。2022年6月,山东省新泰市房管局以"打造红色物业"为名,强令我移交自主经营的物业项目,导致我下岗失业、家庭破裂,并造成20多万元经济损失。这不仅暴露出地方政府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更质疑着《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一、合法承包人遭遇行政强收的荒诞剧
我曾是上海武警五支队的战士,92年6月换防到九支队二中队,同年12月退役。作为退役军人,我被分配到电厂工作,电厂小区原是职工宿舍,本人作为职工自然拥有居住权。2006年,在电厂统一组织下,职工宿舍进行内部承包管理,经过一周公示,我依法取得承包权,并组建团队负责小区物业工作。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第4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作为电厂职工宿舍的合法使用权人及管理者,我与其他职工共同管理小区物业,完全是依法依规进行的。我们为小区建设了道闸、车棚、车位、物业用房、健身器材等设施,并配备了收费电脑等设备。
然而,2022年6月15日,新泰市房管局局长朱德学(现已调任文联)以"打造红色物业"为名,迅速成立专班,联合相关部门,仅用五天时间就迫使我在6月21日将经营多年的物业项目移交给银河社区物业公司。这一行政命令不仅程序违法,更将一个退役军人辛苦经营的社区服务项目无理剥夺。
二、《退役军人保障法》在基层的执行尴尬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章"就业创业"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然而,在我的案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政府鼓励和扶持的表现。相反,新泰市房管局的强制移交行为直接摧毁了我的就业平台,使我从自食其力的创业者变成了下岗职工。更令人震惊的是,该行为发生在《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实施的2021年之后,这不禁让人质疑:法律文本与地方行政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是如何产生的?
我的遭遇绝非个例。许多退役军人反映,基层政府在执行《退役军人保障法》时存在严重形式主义,法律条文难以落地,退役军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现象若不加以纠正,必将严重损害军人的职业荣誉感,动摇现役军人的奉献信念。
三、滥用职权与经济损失的叠加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新泰市房管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定义:
1. 程序违法:剥夺我的承包权未经法定程序,未征求业主意见,未提供合法依据;
2. 故意为之:房管局成立专门小组,短时间内完成强制移交,显系有组织、有预谋的行为;
3. 重大损失:直接导致我下岗失业、家庭破裂,并造成20多万元的物业设施投入损失。
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实名举报后,各级部门至今未有实质性回应。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此事的沉默态度,更加深了我对《退役军人保障法》执行效果的怀疑。这种对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漠视,严重违背了立法初衷。
四、法律尊严不容践踏,退役军人权益亟待保护
作为一名退役军人,我曾以保护国家安全为己任;如今,我却在自己的家园里感到无助。我的遭遇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暴露了当前退役军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漏洞。如果像我这样的普通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又如何期望广大现役军人保持献身国防的热情?
在此,我郑重呼吁:
1. 彻查事件真相:由上级部门成立调查组,查明新泰市房管局滥用职权的具体事实;
2. 依法赔偿损失:对我因行政命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3. 完善执行机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监督机制,确保法律在基层得到真正落实;
4. 建立问责制度:对滥用职权、侵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依法问责。
退役军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退役军人保障法》不应成为一纸空文,而应成为维护退役军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希望我个人的遭遇能够引起社会关注,推动相关机制的完善,让每一位退役军人都能感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与关怀。
作者:魏波
身份证号:370982196903238015
新泰市拥军卡号:0007293
(本文根据当事人自述整理,事实细节已做隐私处理。呼吁相关部门关注并依法处理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