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东莞观音山自然保护地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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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坐落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其前身为樟木头镇石新村集体山林,多为植被茂密的荒山。1999 年11月,民营企业家黄淦波在樟木头镇石新村村委会多次邀请下,签下50年承包经营权,开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建设之路。2000年,东莞市政府批准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2005年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这也是全国首家以民营企业资质获此殊荣的森林公园。此后,公园陆续斩获“广东省森林生态旅游示范基地”“国际生态安全旅游示范基地”“中国十佳休闲景区”“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 等诸多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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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生态保护方面不遗余力,投入巨大。建园伊始,黄淦波团队便对公园18平方公里的生态资源进行了科学保护规划,依据山体走势与植被生长环境,确立“保护优先、适度开发、长久建设” 的发展思路以及“文化立园”的发展战略。25年来,公园始终秉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理念,通过生态修复、植树造林等举措,有力保护了当地生态环境。每年,公园都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林地养护与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对山体滑坡隐患区域进行土质改良并种植绿植以消除安全隐患。资金投入从早期每年200万元逐步增长至近年来每年1000万元左右。公园还创建了世界首家古树博物馆,收藏有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树60余棵,其中镇馆之宝是一棵距今约4500年的古树,一些名贵、古老树木也建档造册。目前,公园内70%以上区域保持着原始地貌和植被,经专家考证,园内现拥有近千种野生植物和300多种动物资源,其中不乏国家一级保护的金茶花,以及恐龙时代的物种苏铁蕨、白桂木、野生山茶花、野生龙眼等珍稀物种。管理方还安装了视频监控,设置护栏、宣传警示牌,以保护国家濒危动植物以及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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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资源部未经调研、听证,竟然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列入予以撤销的自然保护地名单并公示。这一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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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违法

(1)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撤销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为是一项严肃且对作为管理者的民营企业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程序正当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此类决定前,应当充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观音山开发公司作为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对公园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投入成本等方面有着最直接的了解和感受,其意见和建议对于行政机关全面、准确地评估撤销森林公园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遗憾的是,观音山公园开发公司作为首家经营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民营企业,在撤销自然保护地的公示之前并未收到任何相关的信息或通知。

而观音山投资方在公园被授予“国家森林公园”称号后,以国家森林公园的行业标准为依据,持续加大投资和保护力度,近二十年来累计投资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如“称号”被撤销,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如何负责?此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由谁消除?如何消除?

另外,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东莞市唯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当地重要的旅游景点,每年吸引超百万人次的外地人来东莞旅游和安居乐业,为社会直接和间接安排就业人员1万多人在公园周边生活经营,实现了真正的脱贫致富,其撤销可能会对当地的经济、生态、社会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举行听证会,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方观音山开发公司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此次撤销决定前,未收到任何告知,也未被给予听证机会,严重违反该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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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示程序不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强调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六条要求决策事项应当符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第七条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十四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如前所述,撤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质无论是对公园管理方还是对当地的就业、经济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畴,在作出撤销前,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民众参与等法定程序,然而此次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的撤销公示,不仅未提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公示期仅为 5 天,远低于规定期限,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

(二)实体违法

(1)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

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家级自然公园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沙漠(石漠)公园和国家级草原公园。第十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不予撤销。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司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属于国家级自然公园,原则上是不予撤销,若存在因生态功能丧失且经评估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观音山公园自2005年被批准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后,作为首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一直以自有资金对森林进行有效保护,包括改造林相、抚育林木、除虫防火等,不断优化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到目前为止,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森林覆盖率稳定在较高水平,达92%以上,拥有大片原始次生林,植被丰富多样。对粘木、白桂木、苏铁蕨等珍稀植物进行重点保护,种群数量得以稳定发展。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得到良好维护,中华小鲵、穿山甲等三百余种野生动物在此繁衍生息,生态链更加完整。在安全防护上,病虫害预防有力,确保森林植被健康生长。森林防火能力大幅提升,完善设施、加强宣传,多年无失火事件。防雷措施也不断优化,保障森林和游客安全。而国家并未对公园进行常规的财政拨款。总之,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自获得国家级森林公园这一称号后,便依靠自有资金对森林展开了行之有效的保护,如今,其森林生态状况愈发良好,生态资源丰富,动植物种类繁多,生态功能完备,并无生态功能丧失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不应该被撤销。

(2)侵犯观音山公司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观音山开发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方,依据其与石新村委签订的承包合同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自然资源部未经协商单方撤销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资格,无疑侵犯了观音山开发公司的合法经营权 。

(3)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因其权威性而为行政相对人所信赖,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导作出一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珍视并保护行政相对人对其的信赖,这便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价值。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合法程序获批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多年来依据相关规定合法经营管理,每年投入巨额资金用于公园的日常经营管理,这就是对政府许可产生合理的信赖。如今在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撤销其资格,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4)严重违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撤销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不只是行政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不仅该行政行为的做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显失公允,并且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民营企业座谈会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精神严重悖离。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本是广东省和东莞市的光荣,如果撤销其自然保护地的地位,等于宣布了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的政策在东莞的无效。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多年来精心守护一方绿水青山,为生态保护倾尽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卓著。当听闻自身自然保护地资格竟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拟被撤销,公园管理层怀着满满的诚意与急切的心情,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广东省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还有东莞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寄送了《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关于恳请作为自然保护地予以保留的紧急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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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这封饱含诉求的信件,能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迎来公正的处理。可现实却令人大失所望!要么泥牛入海,毫无回应;要么就开启漫长的“转皮球”游戏,一路辗转,最终竟被送到了樟木头镇综治办。而综治办的负责人,更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演绎得淋漓尽致。在他的操持下,每一次合理的诉求,都被无声无息地消解,最终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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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到底是在为人民服务,还是在给民营企业设置障碍?观音山开发公司所代表的民营企业,本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却在这样的推诿敷衍下,投诉无门,维权无路。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不仅寒了民营企业的心,更损害了地方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深刻反思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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