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移交被判刑人入手推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在行政长官岑浩辉就任后首份施政报告的附录三「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各范畴施政主要工作时间表」的行政法务范畴中,有一项是「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与交流合作,研究并适时与内地开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逐步推进与内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协作。」此显示,澳门特区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是以与内地开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作为切入点,再「逐步推进与内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协作」。

     由此看来,澳门特区政府是未待《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就首先在「移交被判刑人」项目进行「先行先试」,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项目去,并随之正式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

     这是趋易避难的手法。笔者曾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以《趋易避难「斩件式」推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为题撰文分析,在人们的认知中,由于澳门特区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良好,因而澳门特区与中央的各个合作项目,都进展良好,而较少「拗撬」。而香港《逃犯条例》立法受阻的情况,也「倒逼」澳门特区必须正视尽早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立法的问题。在澳门特区尚未来得及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的情况下,可能是趋易避难,仿效中央与澳门特区已经「斩件式」地洽签了几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及澳门特区也与香港特区以「斩件」的方式,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的协议的模式,先行就内地与澳门特区开展移交被判刑人的合作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并签署协议,延后再逐步扩展到其它议题。

    实际上,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中的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诉讼,以及其它的刑事司法合作等项目中,移交被判刑人是最简易的。而且,澳门特区也已经与香港特区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安排协议》,因而有「前例」可以引援。

至于尚未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就先行为移交判刑人洽签协议的情况,也有先例。在区际方面,正如前述,澳门特区已经与香港特区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在国际方面,在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立法之前,澳门就已经与葡国等国家签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协议。

「移交被判刑人」的意义,不单止是尊重和维护服刑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服刑期间得到人性化的对待,从而减轻抵触情绪,更有利于改过自新,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的主要内容之一。在「一国两制」架构之下的各个法域未能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前,先行就条件已致成熟的「移交被判刑人」部份内容达成协议,有利于摸索和积累经验,循序渐进,逐个项目达成单项性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以至促成签署整体性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再进一步促成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       根据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理论和实践,「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分为「相互承认刑事判决」和「代为执行刑事判决」两部分。「移交被判刑人」是属于后者。其内容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请求方法域司法机关的请求,被请求方法院可以代为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这是「执行财产刑」;二是依判刑方法域的请求并经被请求方同意,被请求方法域可以将在判刑方法域被判处监禁性刑罚的本地居民迁移到本法域内服刑。将被判刑人遣回其居所地执行刑罚,便于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便于其家属探亲和关照,从而克服在异地服刑遇到的文化和语言障碍以及生活习惯方面的困难,以便出狱后尽快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有利于犯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至于「相互承认刑事判决」部分,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首先,某一具有管辖权法域就某一跨法域刑事案件审理判决后,当被判刑人服刑完毕回到其它法域时,该法域的司法机关不得再对同一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仅表示对其他法域所作判决的尊重,而且也可避免重新审判的麻烦。其次,各法域司法机关应当相互承认犯人的前科事实。就此而言,「代为执行刑事判决」,已经包含了「相互承认刑事判决」的意思在内。否则,如果不承认判刑方法域的判决,就无从谈起代为执行这个刑事判决。

根据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理论和实践,在相互执行刑事判决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几项条件﹕一、应征得被判刑人的同意。二、被判刑人应是移管接收方的居民。三、被判刑人被处以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包括监禁刑的缓刑和假释),及在讲求移管时还有一定时间的刑期需服。四、刑事判决必须是终局的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五、判决的作出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六、必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七、如被请求方司法机关针对相同的行为和相同的被告已经做出刑事判决或者正在进行诉讼,则可以拒绝移管。

其实,澳门特区与内地率先洽签移交被判刑人协议,还有实务性的迫切需要。因为澳门监狱(无论新旧)是一座「豪华型」的监狱,监狱内除设有囚室,还有供在囚人学习使用的课室、工场、多功能室,以及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的医疗室。相关内部规章还规定,要确保囚犯有适当及充分的卫生设施,幷设有定期理发服务,必须按时向囚犯提供足够之数量和适宜之质量的膳食,订定膳食餐单时咨询营养师的意见,并应常备食水供囚犯使用。监狱设有住院部和相应的常设或非常设医疗人员,囚犯有权根据内部规章之规定免费接受适合其病况之初级卫生护理;经听取监狱医生之意见后,囚犯得享有自费医疗及临诊服务。对囚犯保证完成官方小学六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课程,监狱还积极创造条件,使囚犯能参加通过函授、电台或电视授课之课程。正因为如此,那些曾经被判囚或拘留于此的内地人,在返回内地后都「口碑相传」:在澳门坐牢,除了丧失自由之外,其实可算是「享受」。

这也正是澳门的跨境犯罪活动,尤其是围绕着赌场的诈骗、色情、毒品、抢劫、非法兑换以至凶杀案较为活跃的其中一个原因。除了是澳门不设死刑及量刑相对较轻之外,还有一个「特殊」的诱因,就是某些来自内地的跨境犯罪人员,并不太担心会被澳门警方拘捕及法院判刑。因此,在澳门监狱的在囚人员中,内地人占了不小的比例,有说是三成,更有说是五成,澳门居民反而是「少数」。

    也正因为如此,此前每当澳门警方破获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内地居民的凶杀案,将疑犯移交内地公安处理时,澳门居民非但没有因为「放弃属地司法管辖权」而不满,反而认为由内地司法机关行使「属人司法管辖权」,按照内地刑法审理判决,反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阻吓作用。

    因此,如果澳门特区先行与内地洽签《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将被澳门特区法院判刑定罪的内地人员,移交给内地司法机关及监狱执行其刑期,可能会对在赌场内外进行诈骗、色情、毒品、抢劫、非法兑换以至凶杀犯罪活动的内地人士,起到较大的震慑及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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