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宣传“非转基因”概念 盒马鲜生上海一家门店被罚5万

信网4月21日讯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0152号),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被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开始,在京东平台“盒马鲜生旗舰店”上架销售由黑龙江省桦川县付士米业有限公司生 产的“盒马 食用油 稻米油 2L/5L 非转基因 东北稻米油 5L【M AX款】桶装”商品,并在网页宣传中宣称该商品为“非转基因”。 上述稻米油的宣传内容由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在关联商品的详情页面,无广告费用。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在2025年1月7日删除了该涉案的商业广告宣传内容中的“非转基因”。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 会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 号),其中明确:“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 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我国未批准进口转基因稻米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这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

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在广告中宣传“非转基因”稻米油,而未明确表示该作物的完整信息,容易使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造成该类作物可能同时存在‘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产品的错误认知。因此,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 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 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 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 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处罚。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具有多个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事件不足3个月的、在执法机关介入前主动整改等2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涉案产品属于重点服务类别、在自媒体或自有场所以外发布、有消费者投诉举报、配合行政机关查出违法行为等4项情形属于一般第2页共3页裁量因素。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松江第一分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信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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