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老人之死:养老院愿意赔,法官却不愿意判
人没了,总得有个说法。
2025年4月18日,李根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2024年3月11日,李根成的母亲刘女子在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养老院(养老院由甘肃祥瑞颐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运营,以下简称养老院)的护士站坠楼身亡。母亲死后,因养老院不愿承担责任,李根成把养老院告到了法院。
然而经过一审和二审,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判养老院没有任何责任。他想不明白,自己花钱把母亲托付给了养老院,养老院竟没有任何责任吗?
李根成是甘肃省定西市珉县人,今年43岁,常年在建筑工地打工。除了早已去世的父亲和在养老院坠楼的母亲,他还有个智力残疾的哥哥。
“我没办法,必须送进养老院”
李根成的母亲叫刘女子,是1953年生人。李根成父亲早在2004年因长时间的支气管炎导致肺气肿去世。哥哥智力上有些问题,勉强照顾自己,其他事情就靠不住。抚养母亲的担子就落在了李根成一个人身上。
由于哥哥有精神问题,常常与母亲争吵。2007年,李根成索性在隔壁镇上租了一个院子,一个人带着母亲搬了过去。
此后,李根成继续常年在外地打工,母亲则在当地以打零工为生。随着年龄的增长,母亲的身体也是一天不如一天。2016年,母亲彻底干不动了,便不再出去打工了,自己待在家里,等着李根成打完工回家。
母亲如何养老是李根成最大的难题。
家里本就捉襟见肘,进养老院并不是首选,但是最终促使李根成下定决心把母亲送到养老院有几件事。
一是母亲独自在家取暖,差点儿没了命。2022年,甘肃的冬天分外冷硬,母亲居住的屋子没有暖气,需要自己生炉子取暖。69岁的母亲有一天忘记盖炉盖,导致煤气中毒,昏迷了很久。稍有意识的时候,她采取了自救,自己从床上翻下来,从屋里爬到了院子的大门口,才被被邻居发现。邻居通知了李根成,帮忙给她买了葡萄糖。心有余悸的李根成很为难,母亲身体和意识都在老化,一个人还能照顾自己吗?
二是是母亲上了年纪以后,饭量变小了,经常做一顿饭分三顿吃,有时候吃了上顿没下顿的,时间长了肠胃就落下了毛病,得了肠炎,经常闹肚子。
三是母亲早年在坐月子的时候落下了漏尿的毛病,年纪越大,越不方便。
四是现在消费依赖手机,但是母亲年纪大了,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有时候买东西都买不到。
母亲的状况使李根成不敢把她一人留在家里,反复做了她的思想工作后,把她送进了养老院。
母亲住在养老院后,只要工地上没活,李根成就花钱租床位住进去陪她。
原来以为母亲住到养老院有人照顾,自己能安心在外打工。没想到如今好事变坏事,母亲在养老院住了不到一年,突然就没了!
没有任何迹象的“坠楼”
刘女子是在2023年4月15日入住养老院的。养老院位于陇西县长安路北侧天誉医院内。李根成每个月向养老院交2100元的养老服务费,其中包括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另外冬天需要交400元的暖气费。
图为由甘肃祥瑞颐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的养老院
入住养老院前,李根成、刘女子和养老院签订了一个三方协议,院方还对李根成的母亲进行了观察和询问,确定没有问题。
母亲在养老院的日子里,李根成觉得自己确实安心不少,因为母亲终于有人照顾了。李根成跟护工保持联系,询问母亲情况,定期购买物品,按时缴纳费用,养老院的一名岳姓院长曾说李根成的母亲当时被评为最活跃的老人。
但是意外就这么来了,2024年3月11日21时50分,李根成的母亲在养老院坠楼。
图为李根成,他手指的方向是母亲坠楼的位置。
3月12日,陇西县公安局向李根成告知,此案已排除他杀,建议他走法律渠道,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要向政府找事。
李根成至今都想不通为什么?对自己来说,母亲自杀是不可能的事情,母亲跟自己的沟通里一点迹象都没有。
陇西县民政局通过陇西县公安局找到了李根成,向他表示其母亲在养老院坠楼去世一事,属于民政局管辖范围,根据陇西县民政局的政策,可以帮李根成申请两万元的丧葬费用,并强调这笔费用与养老院没有关系,属于政府行为。李根成认为陇西县民政局是政府部门,便接受了这笔费用。
3月13日,养老院的一位史姓负责人向李根成提出,出于人道主义,养老院可以赔偿4万元。李根成没有接受,他觉得母亲没了,应该有个说法。
此后,养老院没有再主动联系过李根成。
养老院愿意赔,法官却不愿意判,称判原告赢了也没用
李根成想为自己的母亲讨个说法,于是在母亲去世后的第56天,在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养老院。
此案的法官为张志刚,是陇西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民事审判庭庭长。
李根成说法官庭审进行到一半的时候表示有事,先走了。走之前还跟他说这个养老院没钱,官司赢了也没用。法官走之后是由书记员负责庭审。
2024年6月28日,陇西县人民法院法院下达了(2024)甘1122民初1628号判决书。法院判决养老院“不存在过错”。
法院采纳了公安局提供的养老院工作人员的笔录:
“根据陇西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等证实,2024年3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工作人员陈淑秀(被告公司四楼值班护工)得知居住在四楼426房间的刘女子重复使用护垫,向同事段进芳(被告养老院五楼值班护士)打电话反映。段进芳前往四楼同陈淑秀劝导刘女子,并更换了护理用品。21时50分许,与刘女子共同居住在426房间的杨永玺发现刘女子喝蚊香液,联系护士查看,陈淑秀制止后联系其他同事帮忙时,刘女子跑到其居住房间对面的护士站窗口准备跳楼,陈淑秀赶到时刘女子已到窗外,陈淑秀抓住刘女子的手,刘女子挣脱后坠楼。”
图: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1122民初1628号
然而,在咨询了多位律师的意见后,李根成认为法院在此次庭审过程和判决中却存在重大过错!
首先,母亲是从护士站坠楼的!不是在自己房间里,也不是在楼道里,而是在无人值守的护士站。养老院明显违反了合同中24小时值班的约定,也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二十八条养老院“24小时”值守的国家规定。
图为甘肃祥瑞颐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入住协议
其次,法官张志刚在庭审开始半小时后退庭,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主持庭审,不对当事人做任何说明和解释,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最后,法院仅凭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言辞证据来判案,缺少客观证据。养老院违反了规定,没有安装摄像,所以关于本案事实,没有客观证据,只有养老院护士在公安局的笔录。笔录尽管来源是公安局,但是本身是养老院工作人员的的言词证据。审理过程中,笔录中的工作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询问。法院仅凭被告工作人员陈述判案,存在偏袒。
此次陇西县人民法院的庭审和判决简直是对逝去生命的亵渎,是对法律的蔑视!
李根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了上诉。二审于10月17日在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果是维持原判。与一审判决书不同的是,二审判决书((2024)甘11 民终1383)多了一句“祥瑞公司对刘女子的跳楼身亡没有任何过错”!
而作为被告的养老院不仅在案前要求赔偿私了,而且在一审判决书里,也表示:
“4.老人系农村户口,如果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进行赔偿,也应当按照 2023年度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5.老人具体有2个儿子,是否有兄弟姐妹,被告不清楚,死亡赔偿金应当赔偿给全部近亲属,请法院依法定夺。”
图: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甘1122民初1628号
被告愿意赔偿原告,但是法官不愿意,这实在太滑稽!
被告明明存在过错,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责任?李根成想不明白,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
2025年4月18日,李根成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人没了,总得有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