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要创新:从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看我国人口发展宏观创新的迫切性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深度反映了我国人口发展宏观创新的滞后

       对于本案,我已经发贴从法律层面分析,《为什么法律不能与时俱进,以高质量法律适应高质量发展,反而指责人民不适应法律》https://user.guancha.cn/main/preview?id=1409456。

      今天二审宣判,维持原判,二审属于法律执行层面。

      现在我试图在人口发展角度来看这个个例,主要出发点在婚姻高水平服务上。大家可以参考我的这篇文章,《人口的问题是社会的问题,并不是技术的问题》https://user.guancha.cn/main/preview?id=1408593

一、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婚介所的社会化服务是否满足宏观预期。

       案件细节及社会反响来看,婚介所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明显偏离宏观预期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介服务的过度商业化与婚姻物化

1. 经济导向的婚约协议 

   案件中的婚介所促成了双方签订《订婚收彩礼协议》,明确约定了彩礼金额(18.8万元‌,男方席某某和女方吴某某经婚介所介绍认识后,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为18.8万元。在订婚仪式上,席某某家交付了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的金戒指‌)、房产加名、钻戒等物质条件,甚至将婚姻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此类协议条款带有浓厚的“交易”色彩,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产交换,违背了婚姻的情感本质和社会伦理。

2. 助推畸高彩礼与性别失衡

   婚介所默认并参与高额彩礼的协商,客观上加剧了性别比失衡地区的婚姻挤压问题。山西等地长期存在性别比偏高现象(如出生性别比曾超115),婚介所未能通过服务引导健康婚恋观,反而迎合传统陋习,强化了女性在婚恋市场中的“商品化”属性。

3. 利益链条的潜在风险

   有爆料称,女方家庭与婚介所存在利益关联(如婚事成功后需支付婚介所3万元),显示部分婚介机构可能将婚姻介绍异化为牟利工具,甚至参与或默许“骗婚”行为,损害当事人权益。

(二)法律与伦理责任的缺失

1. 忽视法律风险提示 

   婚介所在促成婚约时,未对双方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普及,例如婚前性行为的法律风险、彩礼纠纷的解决途径等。案件中,男方因缺乏法律意识,在女方母亲诱导下承认“强奸”并被录音作为证据,婚介所对此类潜在冲突未起到预警作用。

2. 纠纷调解功能失效

   当双方因彩礼返还发生争议时,婚介所仅作为财物中转方(如接收并通知男方取回彩礼),未主动介入调解或协助法律程序,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男方家属拒绝取回彩礼后,婚介所未能有效履行社会责任,最终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 对不平等条款的默许 

   婚介所监督签订的协议中存在明显不平等条款(如“男方反悔不退彩礼,女方反悔需退还”),未从公平角度提出修正建议,反映出其服务缺乏伦理审查机制。

(三)社会化服务与宏观政策的脱节

1. 偏离人口发展政策目标

   我国人口政策强调“优化生育配套支持体系”与“构建婚育友好型社会”,但婚介所的服务仍停留在传统撮合模式,未与政策倡导的性别平等、家庭责任共担等理念衔接。例如,未引导双方理性规划婚育成本,反而强化物质条件对婚姻的决定性作用。

2. 未能响应婚俗改革试点要求 

   国家近年推动婚俗改革,倡导简约适度的婚嫁礼仪,但本案中的婚介所仍沿用高彩礼、重仪式等陈旧模式,甚至将“房产加名”作为婚约核心条款,与政策导向背道而驰。

3. 数字化治理能力不足 

   婚介所未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筛查风险(如当事人信用背景、婚姻史),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案件中,女方隐瞒二婚经历及家庭背景,婚介所未能有效核实,加剧了信任危机。

二、在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中,民政部近年来推动的婚姻公益性服务与案件暴露的问题存在一定关联。结合案件细节及民政部相关政策实践,其婚姻公益性服务在宏观预期目标上取得部分进展,但仍存在执行效果与地方实践脱节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婚姻公益性服务的宏观政策导向与成效

       婚俗改革与低彩礼倡导民政部自2021年起在全国设立32个婚俗改革实验区,倡导“低彩礼”“零彩礼”,并通过政策引导遏制高额彩礼等陋习。但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了高额彩礼,且因房产加名争议引发矛盾,反映出地方传统观念与政策倡导的冲突。尽管政策要求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覆盖与局限民政部要求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覆盖率超90%,提供婚前教实验区探索彩礼标准,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高额彩礼的普遍性,显示政策渗透力不足。育、情感沟通等服务。然而,本案中双方从订婚到矛盾爆发期间,未提及接受过婚姻辅导介入。婚介所作为双方相识的中介机构,也未能发挥引导健康婚恋观的作用,表明辅导服务在基层的实际触达率和针对性不足。

(二)案件暴露的服务短板与政策落差

        婚前辅导缺位与风险预警不足案件中的核心矛盾(彩礼纠纷、婚前性行为冲突)恰是婚姻家庭辅导应重点干预的领域。尽管民政部要求提供“全周期服务”,但双方在订婚过程中未接受任何法律或伦理指导,婚介所亦未提示彩礼承诺的法律风险,导致矛盾失控。这反映出政策倡导的“主动服务”在地方实践中仍停留于形式化覆盖。

       婚姻登记便利化与实质服务的失衡民政部推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取消户口簿限制,提升登记便捷性。但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依赖民间订婚习俗,且婚介所未强调法律登记的重要性。政策对“登记前置”的教育不足,间接助长了“订婚即婚姻”的认知偏差,未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权益。

      技术赋能与基层执行的脱节民政部强调通过数据共享(如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防范重婚、骗婚,但本案中婚介所对女方背景调查不足,且未利用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核实当事人婚姻史(如女方被传“有过婚姻史”的谣言)。技术手段未与中介机构协同,导致信息核验链条断裂。

      总体来看,本案中反映了我国民政部门低水平地提供婚姻家庭公益性服务,没有站在人口发展的角度来创新地推进婚姻家庭高水平公益性服务。

三、创新方向与政策优化建议

       (一)顶层设计

       1、建议将人口发展作为内政主要方向,主管部门由现在卫健委转移到民政部,主要公益性方向由技术方向调整为社会发展方向。

       2、建议将婚姻和家庭在法律上适度分离,将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篇优化,单独制定宏观主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发展促进法》,在家庭强调民主与稳定,包括财产权,比如彩礼和嫁妆作为原生家庭向新生家庭转移支付,如果不转移支付可以视为高额赠予,征收所得税,彻底解决彩礼问题。

       (二)实际执行

      1、大幅度优化民政部门的婚姻家庭公益性服务能力,运用大数据和社会科学建立婚姻家庭可信场景,强化基层服务渗透力需将婚姻家庭辅导从“登记环节”延伸至婚介、订婚等前置阶段,要求婚介机构与民政部门联动,强制开展婚前法律教育与冲突调解培训。

     2、同时建立婚介行业准入标准,将合规性纳入监管考核,以人口发展效能为主,不能以利益为主。

     3、扩大“甜蜜经济”的社会效应参考民政部“婚俗改革+乡村振兴”模式,将健康婚恋观宣传与地方文化活动结合,通过案例普法(如本案)增强公众对法律边界和婚姻责任的认知。

    (三)优化婚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功能

      本案折射出婚介所社会化服务严重滞后于宏观社会预期,亟需从商业化撮合转向价值引导型服务。唯有通过法律规范、伦理重塑与政策协同,才能使其真正成为促进健康婚恋文化、助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社会力量。

     1. 强化法律与伦理培训 

     婚介机构需加强从业人员法律培训,明确服务边界,禁止参与高彩礼协商,并增设婚前法律咨询环节,提示性同意、财产纠纷等风险。

     2. 建立行业规范与监督机制 

      推动婚介服务标准化,要求协议条款符合公平原则,禁止捆绑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可设立婚介行业黑名单,打击“骗婚”产业链。

    3. 融入人口政策与社会治理 

      将婚介服务纳入婚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体系,例如推广集体婚礼、公益相亲活动,倡导责任共担的婚姻观,并通过数字化平台对接民政、司法部门,实现纠纷预警与联动调解。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