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就说了,山西“订婚强奸案”证据链非常完整,哪怕是舆论滔天,翻案几乎不可能
【本文来自《山西大同中院的审判长水平真高》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来源:@李爷无为
最重要的证据,“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当时我就说,嫌疑人陈述、被害人陈述、录音、现场勘察,证据链非常完整,哪怕是舆论滔天,翻案也几乎不可能。不要听当事人母亲单方面喊冤和媒体煽风点火疯狂报道。
我今天早上还看见几个der,说什么只要女的告强奸就会判,什么不敢结婚了,说什么好害怕。
这种帖子真的越多越好!证明这个案子没白判!省了多少宣传费。
der们自动帮助添油加醋,连续嚷嚷多少天。那他们都害怕了,都认为只要女的告强奸自己一定坐牢,难道不是好事吗?省了多少宣传经费?这么多der自带干粮免费帮助宣传社会主义价值观
der们别给我讲大局观。
法院没有你有大局观?党媒没有你有大局观?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没有你有大局观?你什么理论水平的领导啊?你这么有本事,你怎么不当领导去?其他各种政策你懂个der,就会在这件事上嗷嗷叫。
你不能PUA女的了,中华民族就要亡了是吧?我怎么就不信那个邪了?
我的大局观就是社会主义价值观,只要我们坚持这样的正确路线,坚持恋爱和婚姻自由,全世界都是人,都会涌向中国。
我们不需要求着任何人传宗接代,不求着任何人结婚,不被任何彩礼陋习绑架,我们中国道路正确,GDP自然增长!
明显是男方母亲往处女膜上引,去问一下医院大夫,结婚以后处女膜没破的也不是个案。这不证明你儿子好色又无能吗
总不能说,以后男女发生性关系,女方讨要东西,男方给不了,就一个强奸罪抓起来吧。
现在人们说的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男方是强迫发生性关系。
明显是男方母亲往处女膜上引,去问一下医院大夫,结婚以后处女膜没破的也不是个案。这不证明你儿子好色又无能吗
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报案时间,口供,伤痕检查,日常互动分析,现场检查,监控等等在你嘴里都是不存在的?另外哪个大明白告诉你强奸既遂的定罪标准必须有内射?我国从来认定既遂是插入就算,
明显是男方母亲往处女膜上引,去问一下医院大夫,结婚以后处女膜没破的也不是个案。这不证明你儿子好色又无能吗
这个交易,就包含了女方的身体,以及日后的生育权。
订婚,至少在当地是一种民间的认可,男方认为交易已经达成。买到媳妇了,就可以用了。
在这个时候女方还要求更多的财产,临时加价,最终在价格谈不拢之后,宣布交易终止,并且将男方告了。
至于为什么男方母亲要强调女方身体还是完整的,估计是当地的朴素思维,既然你们不愿意了交易,东西也没有坏,退货就退货呗,但是干嘛要出尔反尔呢。
至于男方没有翻供,因为他确实去做了,而且觉得自己的做法很正常。
为什么争议这么大呢,是交易型的婚姻一直广泛存在,大家都默认了这种形式。但是现在的法律不保护交易型的婚姻,没有保护买家的利益,这样会扰乱交易型婚姻的市场的,所以大家才觉得莫名其妙。
这个判例出来挺好的,至少会极大的规范交易型婚姻,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交易型婚姻建议找律师,将各种责任和义务都写清楚,也有给现在的律师找更多的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