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低价竞标保证公共采购公平及质量服务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前日续与政府代表讨论《公共采购法》法案新工作文本。政府提交的新文本,针对过去曾经出现的公共采购或工程因「价低者得」,甚至有的项目标价低得不寻常,导致中标后追加预算,质量或服务又不达标的情况,建议建立两种判给准则,一是属整体最有利投标书的判给准则,会综合考虑价格、成本、质量、环保特征、技术支持、保养期等多项因素,并按重要性有不同评分比重;二是最低价准则,主要适用于质量、条件、性能等高度同质化的采购项目,如日常文具等。新文本加入新条文,若投标书价格异常低,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解释;若投标人无法提供客观合理的解释,评标委员会可将之淘汰。
在公共采购尤其是工程竞标过程中,因为实行「价低者得主义」而导致不断追加预算,最终完成时的总价其实还远高于竞标时的最高价,甚至还形成质量欠佳,必须进行「常态性」的维修,这已经成为澳门的一个「通病」。从轻轨工程的不断追加预算,到石排湾公共房屋的「甩砖」,无不如此。因此,籍着制定《公共采购法》的机会,加强对公共竞标的管理,制止「价低者得」的现象,是时候了。
其实,澳门特区为公共采购立法,还有更高层次的意义。中国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单独成员体,在当年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磋商澳门加入加入「WTO」的文件时,是并没有参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而作为「WTO」二十九个协议之一的《政府采购协议》,香港在其回归前夕的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已经加入,「中华台北」也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抢在中国的前面加入,颠覆了海峡两岸加入「WTO」的前身「GATT」时,「GATT」理事会作出的「先中国大陆后台湾」的原则性安排。而中国在成为「WTO」的成员时,就已承诺将会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于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正式成为该《协议》的观察员,现在正在进行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在连曾经是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地都毅然加入《协议》的情况下,一向奉行自由经济,而且还是自由港的「中国澳门」却一直没有表态加入,也没有任何为加入作准备的行动,是不利于区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区域化的商贸发展的。尤其是在澳门特区以「一中心一平台」与国际市场接轨,并积极参加「一带一路」倡议的情况之下,就更显得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重要性。何况,在「一个中国」的架构之下,唯独「中国澳门」没有加入,可能会引来国际社会的质疑,包括没有应尽「中国澳门」作为「WTO」成员体的义务及责任,及澳门特区是否要庇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规则行为等,从而严重影响澳门特区的国际声誉,尤其是损害其在倡廉反贪方面的形象。因此,澳门制定《公共采购法》,将为中国澳门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提供政治及法律基础。
澳门目前并非没有规范公共采购的法律法规。实际上,目前澳门现行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主要法规有二十多部,但其核心的法律规定是由开支制度和程序法所组成。而且各个法令之间显得并不规范统一。何况,也未能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精神完全相吻合。更重要的是,正因为这些法令都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精神有距离,与《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是不够全面系统的,因而就存在着不少「灰色地带」,有可能会被「有心人」所利用,作为在政府采购中贪污受贿的「保护伞」。为了进一步彰显「阳光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施政」,就应该是制定一套新的统一协调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在原有的旧的法令的基础上进行修修补补。
今次政府在《公共采购法》的工作文本中,新加入避免「价低者得」,及引入竞争性谈判的条文,尽管是针对澳门自身的陋习而设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精神相符。而且,也与国家财政部有关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出的建议的基本精神相契合。
实际上,政府在采购工务工程及顾问合约招标时,应当以公开、公平竞争及最佳经济效益为原则,而非以「价低者得」为准则。在招标进行时,除了审视价格外,政府同时会考虑技术能力及表现,包括对投标者的创新创意、环保可持续性发展及数码科技运用等范畴作出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其中工务工程的技术评分占整体评分五至六成,建筑顾问招标方面技术评分比率更高达七成。
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
正是因为察觉到了此类现象,二零二二年七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针对近二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暴露的一些问题,《意见稿》从制度层面上开创了一系列全新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其中就包括新增了「最优质量法」评审法、「创新采购」采购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意见稿》表示,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有三种,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优质量法。其中,「最优质量法」是新增的评审方法,是指竞标档满足采购档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货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只有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范围内的产品,「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提出: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最大改变。
《意见稿》的发布,极大程度上限制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也将利好所有供货商企业,走出「低价竞争」的「怪圈」,使得公共采购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使守法企业一路绿灯、违法企业处处受阻,让企业主动对产品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确立自身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
因此,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在审议《公共采购法》法案时,不妨参考借镜国家财政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