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无权拿国际人权公约来说事

      陆配网红刘振亚(网名「亚亚」)被「内政部」移民署命限期离境之后,刘振亚声请停止执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其「理据」是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鼓吹战争之宣传,应以法律禁止之」,因而支持「内政部」移民署撤销刘振亚居留许可并限期出境处分。而刘振亚也已经于本月二十五日离开台湾地区.

对于「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第一项「禁止鼓吹战争」的条文之举,中正大学传播学系教授罗世宏贴文指出,法院混淆「鼓吹战争」与政治言论,误用国际人权公约,使两公约变成打压异议言论的工具,背离其原初保障人权之立法精神。罗世宏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但未能充分展现法院应有保护人权的担当,反而在引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在法律论理上存在明显瑕疵,主要问题在于:法院混淆了国际公约对缔约国之立法义务,与对个人所能直接适用之法律责任之界线。至今台湾地区法规中并无任何具体法律条文,将「鼓吹战争的宣传」明文定义为违法或予以禁止。

罗世宏说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仅为对缔约国的立法义务性规范,非可直接对个人处以不利处分之明确法律条文。倘若政府认为该条应予落实,应由「立法院」明确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哪些行为构成「鼓吹战争」,并明定其法律效果与执法标准。在法律尚未具体化前,任何以此作为处罚依据之行政行为或司法判决,皆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与罪刑法定主义之虞;法院直接将抽象国际义务化为行政惩处正当性,显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解与程序要求。罗世宏又指出,法院对刘振亚言论内容的判断,仅停留于将其支持中国以武力统一台湾的立场等同于「鼓吹战争」,未就其言论是否具备「煽动实质暴力行为」、「制造实时安全威胁」、「具有战争动员之功能」等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罗世宏的贴文,在台湾地区法学界引起颇大的回响,各种不同意见都有。反对者喋喋不休地说,刘振亚鼓吹「武统」,就是「鼓吹战争」,因而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此,笔者在周休时翻阅了一些诠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威著作,包括曾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任职,在写作过程中得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全力支持的曼弗雷德•诺瓦克教授所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由孙世彦、毕小青等翻译),及曾担任过联合国刑事司法部门的专业官员,并曾参与制定一些联合国人权及刑事司法文书的杨宇冠教授所著的《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等,其所诠释的观点,都与罗世宏的所指的基本一致。

      实际上,上述权威著作都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与该《公约》其它条款有些不同,它不是直接关于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是对国家、组织或个人的禁止性规定,它实际上是对《公约》第十九条(注:表达自由)的一项限制。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这些需要禁止的行为和第十九条所载发表自由这种权利的情况一样,行使后者时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

《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战争宣传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战争宣传,而是禁止可能导致或实际导致侵略行动、破坏《联合国宪章》所主张的和平的战争。《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禁止关于自卫的主权或符合《联合国宪章》的人民自决和独立权利的主张,而是反对侵略战争。

  其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说事,那是自我贴金,因为直到如今,联合国都没有承认台湾当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地位,因为台湾当局并非是联合国的成员体。

       实际上,虽然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开放签署时,当时窃据联合国席位的台湾当局已经由其当时的「常驻联合国代表」刘锴签署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选择性议定书》(允许个人向人权委员会诉告其本国政府违反公约)。但在此后,由于当时的实行独裁统治的国民党政权对该「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存有疑虑,及当时台湾地区限制人权的「国内法」也未能符合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规范的人权标准,而一直未有将该两个国际人权公约送交「立法院」履行批准手续。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二七五八号决议,台湾当局被驱逐出联合国,台湾当局也随之被排除在国际人权体系之外。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立法院」终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时通过《〈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并于同年六月十五日送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但立即被联合国以联合国大会二七五八号决议仅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合法代表为由而拒绝接收存放 。

     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连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来说事的「权利」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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