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严明地打击贿选及破坏选举公平行为
立法会选管会与廉政公署前日联合举办「二零二五年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参选程序讲解会」,向约二百二十名与会者介绍现行《立法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今届选举的参选程序。期望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及参选的人士进一步了解各项选举事宜,在整个选举程序中,更正确地依法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选管会主席盛锐敏和廉政公署助理专员黄剑锋等主管官员,在倡导今次立法会选举的重大意义,及讲解立法会选举的重要技术性规定的同时,强调打击贿选等破坏选举公平等行为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防范贿选等不法行为的指引。
将于九月十四日进行的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是澳门特区在去年四月通过修订《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进一步确立「爱国者治澳」原则,设置了确保资格审查程序顺畅运作的机制,并加强遏止违规行为及优化选举流程后的首次选举,因而选举过程的是否廉正严明,关系到选举质量的是否否公正公平,其意义重大,可以说是对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大考」。无论是参选者还是选务和监督机构,还有广大的选民,都应当交出一份亮丽的答卷。
实际上,廉洁选举关系到选举质量,以及当选政治公职的人士的公信力及政治威望。立法会选举只有把好廉洁选举这一关,才能更为凸显「选举法」引进「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重大意义及正当性,并避免授柄予人,让「反对派」有机可乘,见缝插针地攻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意义。因此,在完善选举规范及强化廉选机制后,全面完整地予以执行落实,做到「不走样,不变形」,就是巩固和发展「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需要。
在讲解会上,特别提到竞选宣传的问题,指出为了进一步保障选举的公平性,新「选举法」将禁止宣传期的起点,提前至提交候选名单期间届满日翌日,即六月二十七日;连同选举前一日的冷静期,以及选举当日,在这些期间以任何方式进行竞选宣传者,均会被处以相应罚则。
而现在网络发达,一些参选团体除了继续使用传统的竞选宣传手段之外,也十分重视使用网络和手机短讯、电子邮箱以至微信等新手段。尤其是当今各路参选者都身怀「绝技」,一些参选「新人」是「计算机高手」,这就将管理者下了一个难题:传统宣传手段在「冷静期」容易管理,在「冷静期」及投票日可以拆除;但网络和手机短讯、电子邮箱、微信等新媒体所进行的虚拟宣传画面,在「冷静期」及投票日是否需要撤除?服务器在澳门境外的网站在「冷静期」及投票日继续发放宣传数据,如何监管?在「冷静期」以至是投票当日,有参选人继续以手机短讯及微信等方式进行投票动员,如何监管?尤其是在澳门境外以非澳门手机号码发放投票信息,是否有法监管处理?
讲解会特别强调,禁止在宣传期以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这就产生一个疑问,在执行上是否应当具有「回头看」的效力?比如,某些已经计划参选的人士,利用接受媒体访问、受邀出席电子媒体谈话节目,或以自己向媒体提供「来论」发表等形式,抢前为自己进行「形象宣传」及「理念宣告」。但他们在被提名为候选人之后,他们的这些带有竞选宣传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监管并追溯问责?
因此,选管会有必要就此作出明确指引,要求所有准备参选的人士都必须注意利益回避,尤其是那些具有专栏作者、电视名嘴以至是媒体负责人身份的拟参选人,正因为他们的政治水平较高,就更应该注意以身作则,避免构成利益冲突。尤其是在其候选人资格获得确定之后,就应暂停这方面的职务,以免对其他候选人造成不公平。
某些电子传媒机构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在策划节目行动时,为了遵守选举法律,并创造公平公正的的选举环境,应当尽量避免邀请已被确定为候选人的人士作嘉宾。即使是自认为在法定的选举竞选宣传期开始之前,邀请候选人做嘉宾并不违反「选举法」的话,也应也应当奉行「一碗水端平」的公平公正原则,均衡邀请,注意避免众多的候选人中,或是在争持最激烈的前十几名候选人中,只是邀请其中的某一、两个人作嘉宾,不要老是「来来去去这几人」,以免对其他的绝大多数候选人造成不公平。反正,随着澳门社会公民意识及论政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上对某一事物有独到见解,能够符合节目要求而并未参选的社会人士不少,光是几家高等学院愿意出席的学者,就足以满足节目的需要并填满其空间。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在各位候选人中制造不公平,并甚至有可能会引来「违法」的嫌疑。
公务人员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职权,如其运用其职务或地位的影响力从事竞选宣传活动,必将有损于选举的公平、公正。邻近地区的选举法,都严禁公务人员担任候选人的助选员,或是为候选人站台造势。澳门特区也应当引进这种公平公正的机制。
由于现在珠澳通关方便,参选团体在澳门境外亦即进入内地进行贿选活动,包括饮食招待、馈赠礼物、旅游招待等,将「蛇斋饼粽」拉票宴会安排在珠海进行,甚至是在珠海交付「拉票费」。由于两地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区域,澳门特区廉政公署是无权在内地执法的。如何搜集证据?是否可以提前与内地的相关部门接洽,委托其协助搜集证据,进行区际合作?
在加大力度打击贿选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有参选团队使用台湾地区民进党的「奥步」手法,破坏选举公平公正。其中曾经发生过而且今后仍将会发生的事态,就是针对自己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向选管会或联署检举其有「贿选」行为,及向联署施加压力,要求公开正在侦办中的有贿选嫌疑的参选团队的名单。
这就含有「意图使他人不当选」的嫌疑,因为在将其竞争对手「污名化」后,可能会使其流失部分支持选票,甚至是将其选票流向给自己。至于向联署施加公布侦查对象名单压力的做法,也是违背基本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倘日后法院是作出无罪判决,但其已经因为案件侦查时被公开姓名而导致被「污名化」,流失了大量的选票,无法挽回。
因此,联署既要坚定地执行职责,为廉洁选举「保驾护航」,又要注意政策,严格执行「侦查不公开」原则,避免对当事人做成不公。这才是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