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不能与时俱进,以高质量法律适应高质量发展,反而指责人民不适应法律

【本文由“落雕都督”推荐,来自《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层面的撕裂,是因为法律和部分男性的认知,存在偏差》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作为法律专业博主,实在不应该。

一、在中国,法律是法治的主要准则和手段,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要体现统治阶级(人民的)利益,现在随着经济向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的利益越来越精细化,为什么法律不能与时俱进,以高质量法律适应高质量发展,反而指责人民不适应法律。

二、中国法律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1、宏观主体法,作为国家宏观任务行为规范的工具,要假定所有参与主体本恶,比如刑法,要预防有人利用法律获得超额利益,预防执法部门不作为和乱作为。

2、微观主体法,作为调整微观主体利益和行为的工具,才可以假定微观主体本善,以降低整个社会运行成本,比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3、本案中有两种行为

一是刑法中强奸罪,应当满足法律条文中“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全部要件,本案中“强迫”两字没有充分证据,仅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和性行为两个要件定罪是不符合宏观主体法精神的。

二是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男方的利益侵害在本案中没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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