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须促進外聯
作者:曾德成,前民政事務局局長。
香港獨立的司法體制堅韌牢固,維護法治保障人權。港人不用多顧忌,可以放心開展國際交往。
李強總理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港澳的一段,新加進了「深化國際交往合作」,反映中央期望兩個特區發揮優勢,更加促進外聯,這引起本港官方與民間的重視。
向港澳提出深化國際交往,固然是中央擴大開放策略的一部分。
李強總理在報告中說明︰「無論外部環境如何變化,始終堅持對外開放不動搖,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有序擴大自主開放和單邊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
香港有別於內地一般城市,對外開放和國際化程度最高。
前一段時期,由於維護安全體制的漏洞,被反中亂港分子所乘,以至於釀成「黑暴」。
美國特朗普再任總統後撤掉「美國國際開發署」,過程中披露這部門曾資助多個反華反共組織,針對我國內地和香港從事破壞。
香港立法填補了安全漏洞,由亂及治,而外部打壓抹黑不止,敵對力量並未銷聲匿跡。
經歷「黑暴」和疫情後,香港重返世界舞台,不同主題的國際會議在這裏舉行,海外旅客訪港增多,口碑廣傳。廣大市民恢復正常生活、工作和出訪外遊。事實證明,國安立法保障國際交往而非構成妨礙。
依照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所說,香港與全國各地一樣將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推動經濟持續回升向好。
香港特區終審法院近日審結一宗涉及嫌疑外國代理人的上訴案,釐清了法律界限,可助完善國安執法。此案源於前支聯會3個成員被控拒絕依法提供資料,經審訊定罪,最後上訴到終審法院,5位本地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刑罰。
訴訟中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警方調查國安案件索交資料,是否必須先證明調查對象是外國代理人,抑或只須基於合理相信?
訂立《港區國安法》是為了有效執行。該法第43條規定︰警方辦理危害國安罪案時,可以採取現行各種查案措施,加上新立法所載內容,包括:「……附表(五)要求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物料。」
《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說到「外國代理人」的法律界定,包括: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指使、僱用、補貼或資助……或為外國政府、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進行活動等。
警方對支聯會的調查寫成報告,顯示確有理由相信它屬外國代理人,但到呈堂時大幅遮蓋了文件內容不披露,影響到舉證效果。
原審裁判官強調有效執行國安法的需要,認為以支聯會的背景、政治目的、活動以及多年來在本地及非本地的聯繫,警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它是外國代理人,足可發通知索取資料。
終審法院判案書說明了對法律應作的詮釋︰如上文說到附表(五)和(七),明顯提供兩種途徑︰附表(五)適用於能夠證明目標對象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附表(七)則沒有這已知身份,而相信其擁有相關資料,警方便須向法庭提申請。附表(五)讓警方毋須向法庭申請,門檻便較高。
終審法院重申︰被告人的權利在《基本法》第87條下得到保證,並受《國安法》第5條確認。
香港獨立的司法體制堅韌牢固,維護法治保障人權。港人不用多顧忌,可以放心開展國際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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