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遭飞来横祸,江西网民与支付宝对簿公堂
(按:2015年3月-9月,支付宝面向全球新用户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并无差别地也向老用户推送,用户只要按规则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并付款成功,成为快捷用户后,无论你同意不同意,允许不允许,知情不知情,就等同于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因为从成功支付一分钱体验到支付宝扣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当月服务费,前后只相差一秒,别说阅读协议,就是快速操作点击“同意'订制也来不及,最后用户红包是得了,却每月要付出6角钱的订制服务费。)
江西上饶的叶先生万万没想到,三年前因自己新办了一张建行储蓄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过程中,参加了支付宝推送的“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差点让自己跌入“万丈深渊”,至今想来都心有余悸!
一分钱引发的“惨案”
2015年3月4日,叶先生将在中国建设银行办理的一张新的尾号为5291的储蓄卡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在绑定过程中,页面出现推送展示,即“首次一分钱体验支付宝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叶先生觉得奇怪,自己是十年以上的老快捷用户,为何还要体验快捷支付?以为自己新办的银行卡是首次绑定快捷支付,也能参与“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就参与了,但在支付一分钱的过程中,页面又出现了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推送展示,并提示,该产品是“有偿服务,每月服务费0.6元,但首月优惠,仅需0.01元”,叶先生更觉奇怪,自己以前短信校验都是免费的,现在怎么收费了呢?但出于账户安全考虑,还是无奈选择了订制。二十天后,也就是2015年3月24日,叶先生又办理了一张新的尾号1025的空白建行信用卡,在绑定支付宝快捷支付过程中,支付宝并没有像先前那张储蓄卡一样向其推送“一分钱体验”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绑定过程中,叶先生没有订制支付宝的任何其它的有偿服务项目及产品,绑定后,因先前自己已有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在使用,故此卡不打算在半年内进行任何消费。但二个月后,也就是2015年5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9月,该建行信用卡上,每月生成0.6元的消费支出,因为是新办信用卡没有任何主动消费,认为建行的信用卡每月0.6元的透支逾期还款通知,是骗子冒充建行虚拟号码进行诈骗而没有理睬。但一年后,也就 2016年7月,叶先生有一笔银行贷款到期还清后,欲二次贷款,按惯例查询贷款前的个人征信记录,才发现该空白信用卡在2015年7、8、9月,连续三次逾期,经查,是支付宝每月从该空白建行信用卡扣除0.6元费用造成透支。请看信用卡2015年全年流水截图,除支付宝扣费及由此造成透支逾期而三次罚滞纳金外,并无任何个人主动消费。
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开庭,开庭前的一个星期,法院问叶庞涛是否接受调解,得到肯定答复后,法官拿出支付宝的调解方案,说:“支付宝赔偿的底线是5000元,如不接受,他们就请律师,届时连5000都拿不到!”叶庞涛回复,“在起诉支付宝前,与支付宝的多次电话沟通中,对方只答应给200元的所谓信誉金,如今走司法程序,一下子提高20多倍,上升到5000元,这‘让步’足够大的了,但本人不愿意得到不清不楚的赔偿,”叶庞涛毫不犹豫的拒绝了。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述与辩解
本案前后共进行了三次庭审,第二次庭审还是通过手机APP远程方式进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各自陈述事实及出具的证据,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及法律上因果关系,进行了陈述和辩解。
被告支付宝认为:短信校验服务,是指支付宝系统根据客户申请,开通的一种为增强交易安全的增值服务: 客户在进行约定情形的操作或交易时,支付宝系统会向客户绑定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校验码,客户需输入该校验码,方能视为有权操作,完成相关操作。被告在支付宝官网公示有《短信校验码服务协议》。均可点击链接阅览该协议,并且均应点击接受; 否则,申请不会被受理,将无法享受该服务。该协议明确约定,“....您确认并同意,短信校验服务收费标准为每31天收取服务费计人民币0.6 元,自您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当日(含) 起算,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当日直接从您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快捷支付(含卡通) 银行卡和(或) 您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该服务费,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因此,被告确认:第一,被告已尽到善良的告知义务,并无任何强迫、欺瞒或误导,短信校验服务签约和履约的整个过程透明、規范,无任何违规或不合理之处。第二,原告自主开通该功能,提前阅看了协议内容,在开通时和使用中都实时接到被告和信用卡银行的短信通知,完全知晓消费的账单及其扣款详情。信用卡银行垫付资金后,原告理应向银行永担归还款,责无旁贷,银行以手机短信方式提示了帐单的同时,提示了账款逾期、催促原告速速还款。原告对此置之不理,应当自担后果。
针对被告上述辩解,原告予以反驳,理由为:
1、短信校验服务协议除订制的当月当日外,并没有赋予支付宝“扣款顺序由其决定”的权力。《短信校验服务协议》约定:“您确认并同意,短信校验服务收费标准为每31天收取服务费计0.60元,自您开通当日(含) 起算,且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直接从您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快捷支付(含卡通)银卡和(或)您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该服务费,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 请看协议电脑屏幕截图:
也就是说,文本中“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的表述,是指开通的当月当日! 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此后每个月的扣款日,都不是短信校验服务开通日,怎么扣?按什么顺序扣,双方并没有约定! 所谓“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只适合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的当月当日,授权支付宝公司自行决定扣收的渠道及顺序也仅限开通的当月当日,除此之外,都是违反协议的行为。可见,原被告双方达成的短信校验服务协议并没有完全赋予支付宝“扣款顺序由支付宝决定”,相信稍具文化的人都会做出这样的理解和判断。但被告有意回避和忽略“支付宝有权于您开通当日”这句最关键、最要害的一句话!支付宝在订制的当月当日,选择从订制了服务费的5291卡上扣,次月,仍从此卡扣,进一步明确了支付宝的扣款对像及顺序,即: 哪张卡订了服务费,就从哪张卡扣。但从第三个月开始,也就是从2015 年5 月开始,支付宝突然改至每月从原告绑定的信用卡上扣0.6 元的订制服务费,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都属于违反协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支付宝代理在法庭上说,开通后,每个扣款周期的扣款顺序也由支付宝决定,但协议中并没有任何这样的描述,这是被告毫无根据的扩大理解、牵强附会。
2、支付宝搞错活动对像、搞错订制对像、搞错收费对像,犯颠覆性错误。2015年3月-2015年10月,支付宝向全球新用户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同时捆绑推送“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根据2017年3月30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客服说,“您的尾号5291的银行卡,我们核实到,在2015年3月4日晚8:30分,做了支付一分钱的体验活动,在支付一分钱的过程中,我们的页面展示过短信校验的服务”又说:“3月4日晚8:30分,您绑定了一张尾号5291的银行卡,支付了一分钱,参与了快捷支付,在支付的服务当中,咱们有短信校验服务的开通”,由此可见,“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与“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是捆绑在一块、一前一后向新用户即非快捷用户推送的,是“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诱惑、误导在前,推送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在后。而像原告叶庞涛之类的老快捷用户因这期间新增银行卡绑定快捷支付而被支付宝错误的推送这二项面向新用户的活动及产品犯下了颠覆性错误:
(a)、向叶庞涛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搞错了活动对像,犯颠覆性错误:根据2017年3月30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客服反复向叶先生“一字不漏”地宣读“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的规则,规则指出: “在活动期间,非快捷用户,通过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首次完成快捷支付,付款成功,并且成为快捷支付用户后,即可得支付宝快捷支付红包,红包随机一般1-8元”
(原告为十三年支付宝老快捷用户个人资料截图)
也不是首次绑定。完全不属于此次“首次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的参与对像,是支付宝“误”将原告尾号5291新增银行卡当成非快捷用户,“误”将此卡的第一次绑定行为认定为是非快捷用户的“第一次”绑定,把本来服务于非快捷用户的“一分钱体验活动”,无差别向原告这样的老快捷用户推送,并允许像原告这样的老快捷用户参与,才导致原告出于安全考虑选择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其实是被动订制,详情见后),而正是因为订制了随后推送的短信校验有偿服务这项产品,才导致原告之后一连串重大失误的发生,支付宝是本案的始作俑者,原告因支付宝犯错而错,被告支付宝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b)、向叶庞涛推送短信校验服务产品,系搞错订制和收费对像,犯颠覆性错误。 根据支付宝制定和公示的规则,支付宝快捷用户成为数字证书用户后,无需开通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可免费享受短信校验与通知,请看电脑截屏划线部分:
根据短信服务协议表述:“短信校验服务可在您开通或后期开通了数字证书、手机宝令及支付盾等安全产品的情形下,仍向您提供前述短信校验服务”,由于之前叶先生已是数字证书用户,可以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故按协议规定,之后叶先生凡新增绑定卡,均可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被告明知原告是数字证书用户,仍向原告推送“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并通过与此项活动的捆绑,推送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允许原告付费订制(其实是被动订制,详情见后),是明知故犯,视规则如儿戏,支付宝先是对订制了短信服务的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扣取短信服务费,其后以5291卡没钱、扣收不到短信服务费为由,对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的尾号1025信用卡进行服务费的转移代扣款,尤其对1025信用卡,从2015年5月扣至2015年10月产品下线为止,最终让原告进入征信黑名单,支付宝要负完全责任。支付宝搞错短信校验服务收费和订制对像,向本不该收费、本不该订制的数字证书用户即原告,收取短信服务费,系犯错在先,原告因支付宝犯错而错,被告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后果。
3、支付宝涉嫌诱惑、误导宣传,欺诈、虚假陈述,在用户不知情、协议没有达成及签署之前,强制订制、强制交易、强制扣费,涉嫌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
经查,原告支付宝余额收支明细显示:2015年3月4日20:30:39,因被告的错误推送,原告叶庞涛参与并主动支付了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在交易明细中间栏显示为“充值”字样,但在接下来的一笔交易中,原告发现,2015年3月4日20:30:40,支付宝在原告参与体验活动并支付一分钱后不到一秒,便扣除当月短信校验服务费0.01元(首月服务费优惠、仅需1分),被扣的一分钱在交易明细中间栏“收费”项目下标记显示为:“服务费”,请看电脑截屏图(可点击图片放大观看):
也就是说,用户在绑定快捷支会过程中,只要参加“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按规则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并付款成功,成为快捷用户后,无论你同意不同意,知情不知情,允许不允许,就等同于订制了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因为前后交易只相差一秒,这么短的时间内,别说阅读协议,就是快速操作也来不及。这种通过送红包的形式进行诱惑、误导,先请君入瓮,再让用户钱付、再让其成快捷用户、最后让用户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坐实了涉嫌诱惑误导宣传,欺诈、虚假陈述,最后用户红包是得了,却每月要付出6角钱的订制服务费。对那些一秒钟后主动选择操作订制短信服务的用户来说,他们的订制行为与支付宝强制交易行为纯属巧合,也许这些用户知道自己账户每月扣除6角钱的理由,但对那些只想成为快捷用户并抢红包、不打算订制短信服务的用户来说就不公平并违反了本意。支付宝在用户来不及阅读协议点击同意的情况下代表用户订制短信服务并付费,属强制交易、强制订制、强制扣费,是涉嫌对网民资金帐户的监守自盗,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是非法所得。尤其像原告这样的数字证书老快捷用户因新增银行卡绑定快捷支付,被支付宝无差别推送“一分钱体验”活动,不幸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服务所获的订制费,完全是违法所得。
根据支付宝自己制定和公示的规则,数字证书用户不属于短信校验产品服务及收费对像,对他们的新增绑定卡进行强制交易、强制扣费更是完全非法,
根据2017年2月24日与支付宝客服的电话录音,客服说:“从我们3月份开通(首次一分钱体验及短信校验服务)到9月份结束,实际整体的话就是3、4、5、6、7、8、9共7个月时间”,而按阿里巴巴2016年年报数据,2016年支付宝一年新增用户7000万,7个月即半年多时间,保守推测,假设至少有3000万左右的新用户因参加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而被同意被订制短信校验,再加上此间老用户因新增绑定银行卡而参与此项活动发生的被动订制交易,涉嫌被侵犯的受害人数量及支付宝违法扣款不当所得应不在少数!
根据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及第十七条“......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银监发〔2013〕3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规定,支付宝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或者进行强制性交易”等规定,这种参加“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活动”就等同参加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坐实了支付宝涉嫌诱惑、误导宣传,虚假、欺诈陈述的事实,坐实了支付宝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事实,坐实了支付宝涉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事实。
原告认为,是支付宝强制扣费形成事实订制在前,原告之后的主动订制已失去意义,怎么能把支付宝的强制订制说成是代表用户真实意图?原告随后的主动订制不过是与支付宝强制订制行为的巧合而已。
4、原告信用卡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却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在常理和逻辑上说不通,被告必须做出解释!
据2017年2月24 日支付宝客服电话录音,“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是2015年3月上线当年10月下线,而原告尾号1025的建行信用卡恰在此活动期间,即,2015年3 月24 日绑定快捷支付,仅比前面的尾号5291卡晚20天,二张卡都是新增银行卡,都是同一活动期绑定快捷支付,但与5291卡不同,信用卡在绑定过程中,支付宝并没有向其推送“一分钱体验”活动及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原告也没有为信用卡订制其它任何有偿服务产品,更别说短信校验服务产品了,但蹊跷的是,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显示,原告信用卡每笔扣款都有短信校验和通知。由于支付宝在2015年5月至9月每月从信用卡扣除的0.6元短信校验服务费是对尾号5291建行储蓄卡订制的服务费的转移代扣,信用卡短信服务实则免费享用,否则就不是每次扣6角而是扣1.2元了。同样是新增的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同样是在短信校验服务开通的活动期间绑定,前面的尾号5291建行卡被推送参与“一分钱体验送红包”活动,被订制短信校验有偿服务产品并付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而信用卡却不参加支付宝推送的一分钱体验活动,更没有被动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却免费享受短信通知和校验服务,这如何解释?也在逻辑上说不通,由于被告出示的所有短信通知证据均不是独立第三方中国移动的短信通知,更让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短信服务及校验”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原告曾在前面几次的庭审陈述中,均要求支付宝当庭对此事,即“没有订制短信校验服务产品却免费享受短信校验服务”解释清楚,但被告均做回避。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月22日,经过近一年、前后共三次庭审,上海浦东法院对原告叶庞涛诉支付宝网络合同纠纷案审理终结。
1、上海浦东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二、被告从原告尾号为1025 建行信用扣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一、关于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涉案《短信校验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不具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开通短信校验服务必须通过在线点击、在确认已经阅读《短信校验服务合同》并输入密码确认开通,原告承认其本人进行了上述操作,故应推定开通短信校验服务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关于被告从原告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中扣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第一,根据《短信校验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有权直接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和(或) 支付宝账户余额中扣除服务费,扣款顺序由被告决定。原告承认其在支付宝账户上绑定了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因此被告的扣款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未构成违约。第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财产损害金,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 其次,被告定期通过短信告知原告本期的扣款金额、用途、渠道,并预告了下期的扣款时间,已经尽到告知及提示的义务。原告尾号为1025建行信用卡并未停止使用,即便原告所述的不良征信记录对原告造成了损失,其不良征信亦系原告对于建行的还款短信未予理睬导致的。因此,原告所述的损失与被告的扣款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了叶庞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叶庞涛认为:针对一审法院上述认定事实,原告叶庞涛不予认同,认为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
1、支付宝是否搞错了活动、订制及收费对像;
2、支付宝在用户体验快捷支付并支付一分钱后是否强制用户订制短信服务?
3、短信校验服务协议是否完全赋予了支付宝决定扣款渠道及顺序的权力。
其中第1点最关键,最重要,决定了本案的成败!第2、3点也非常关键,决定了本案的性质,也是本案成败的关键!
原告认为,不良征信产生的原因,完全是被告犯错在先,是被告一系列颠覆性错误和欺诈虚假陈述及强制交易、单方违约、单方恶意扣款行为所致,并非被告所谓的“不理睬”造成,所谓短信已经尽到告知及提示的义务,前述已进行了反驳,即:短信校验服务费即使可以转移代扣到信用卡,但信用卡没有订制短信服务,何来短信校验通知?而且是免费的短信通知?这一点,原告要求被告当庭解释清楚!更何况这类短信通知是支付宝单方短信通知而非独立第三方中国移动短信通知,对原告没有证明效力,且原告也从来没有收到这类通知,一审把原告损失与被告信用卡扣款行为作为一种预设的最主要法律因果关系来框定,然后通过罗列事实、证据及推理,来否认这层因果关系,达到推翻原告诉求目的,这是对事实认定不清或歪曲。本案最主要的“因”,是支付宝搞错活动对像、搞错订制对像、搞错收费对像及强制订制和交易、单方违约滥用扣款权力,正是因为上述错误行为,才造成原告后续一系列银行违约及逾期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这才是本案的最主要因果关系,而一审回避此因果关系,却从从属的、次要的因果关系中入手,可谓费尽了心思、动足了脑筋!一审法院避重就轻、张冠李戴、掩耳盗铃,认定的事实的错的离谱!
因一审法院对原告叶庞涛诉称的所有事实,包括“支付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后不到一秒,就扣收短信校验首月服务费,让原告来不及阅读协议点击同意便形成事实订制,造成强制订制强制交易情况”重大事实及“首次一分钱体验快捷支付送红包”搞错活动对像、“短信校验服务产品”搞错订制和收费对像等事实及均不予认定;对原告叶庞涛出具的所有证据包括与支付宝客服的通话录音及所有电脑截屏重磅证据均不予承认证明效力,极不正常!故叶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并已于2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做民事判决,支持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一中院已于4月20日立案,我们也将随后密切关注本案的最新进展。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共同营造“阳光、理性、平和、友善”的跟评互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