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觉得自己是冤枉的,确实有冤情,一定要把自我辩解和辩护工作前移
在民商事案件中,经常会有很清晰的原告、被告和法官。那么,在刑事案件实操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谁是法官呢?
大家要知道哈,刑事案件实操中的“原告”,是公安。
我说的是实操哈,实操,不是理论。
而检察院,则大致类似于半个“原告”,半个“法官”。他们既承担了对公安工作的承接,又承担了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不过,随着检察院内部的捕诉合一推进(即内部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合二为一),检察院的“法官”角色有所降低,“原告”角色有所上升。
至于法院,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有点一言难尽。
在遇到刑事案件后,如果你认为自己确实是冤枉的,确实冤枉,最重心的自我辩解和辩护工作,一定是在公安阶段,其次是在检察院阶段。
如果到了检察院阶段,你都没能为自己辩解成功,没能成功说服检察官不予起诉,则到了法院阶段后,实操中的无罪希望十分渺茫。法院阶段超低的无罪率判决,便是例证。
不要做反了。
为什么我说随着检察院内部捕诉合一的推进,检察院的“法官”角色有所降低呢?
因为在此之前,检察院内部的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是两个部门。后来检察院内部进行改革,把这两个部门合二为一了。
但大家要知道:
公安在把案件递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的时间,非常短,只有7天。
公安在办案时,有权关押嫌犯最长37天,前30天完全在公安的程序中,在第31天开始,需要提请检察院,由检察院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批捕权在检察院,公安无权做批捕决定。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则在37天届满时,公安需要先行放人。
但检察院只有7天时间,来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7天时间,从实操工作角度来讲,不算长,因为中间有周六周日,检察官需要加班,也可能某个时间段突然案件很多,检察官忙不过来,同时检察院可能面临来自公安的压力,等等。
以前,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是分开的。
在有的案件中,虽然前期决定批捕了,但随着检察院对案件细节了解的逐渐增多,到了后期公诉阶段,也有可能决定不公诉。
但当随着批捕和公诉部门的合二为一,同一个决策者,在现实中很难自己推翻自己先前的决定。这既有错案追究的责任压力在,也有人性的复杂因素。
相当于说,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在有限的7天时间内,基本便一锤定音了。
如果你觉得自己是冤枉的,确实有冤情,一定要把自我辩解和辩护工作前移,千万不要等到法院阶段再展开。如果到了法院阶段,才想着找辩护律师,实在是太晚太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