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网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发展促进法(草稿)

为了创新新时代社会主义家庭发展,破解人口发展难题,我在总结目前家庭问题,提出建议将婚姻法优化,另制定家庭发展促进法,现撰写了草稿,请大家讨论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发展促进法(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可持续和家庭的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关系,明确家庭责任和义务,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家庭,家庭是人民生产、生活的基本组织。家庭成员人人平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占有,增量财富共同形成,国家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成果共同享受。

第三条:家庭是国家人口发展的基本组织,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发展,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负责家庭成立与解散,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家庭发展工作。

第二章 家庭的成立与解散

第五条:夫妻双方结婚必须组建家庭,夫妻双方离婚同时解散家庭。

第六条:家庭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1、家庭场所可以注册在夫妻双方原生家庭所在地,也可以注册在夫妻双方经常工作和生活的场所。

2、家庭成员和关系登记。夫妻双方为共同户主,双方父母,子女按关系登记,非婚生子女和收养子女也可以登记为家庭成员。

3、家庭建立共同账户。家庭共同账户是家庭成员人人平等,生产、生活资料共同占有,增量财富共同形成,国家公共服务和家庭发展成果共同享受的实现形式。

 第七条:家庭解散实行清算制度

1、夫妻离婚或者家庭成员不足家庭基本运行,家庭解散。

2、家庭成员关系转移。夫妻离婚解散家庭,家庭成员关系向原生家庭转移;家庭成员不足家庭基本运行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向子女家庭转移,老人达到70岁以上必须向子女家庭转移。

3、家庭关系转移时,同时完成成员在家庭共同账户份额转移,包括资金事项、债权事项和债务事项。

第三章  家庭基本运行制度

第八条:家庭实行民主协商的基本运行制度,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共同承担家庭发展责任,共同分享家庭发展成果。

第九条: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十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情况,以新时代社会主义理论和中华传统美德为基础,编制家庭基本运行制度指引,供家庭参考。

第十一条  家庭在登记时明确家庭基本运行制度,家庭在变更家庭基本运行制度时应当民主协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

第四章 国家公共服务与家庭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家庭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公共服务与家庭发展链接机制,建设相关数字化服务平台。

1、国家鼓励和支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产业、人口发展、人力资源等方面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

2、社区主要负责落实国家公共服务与家庭发展链接机制,在均等化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社区人居环境、育儿、养老、教育、健康、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编制链接机制清单。

3、国家调度资源支持社区落实国家公共服务与家庭发展链接机制。国家鼓励家庭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与家庭发展链接机制的建设与运行。

4、家庭公共账户的生活支出享受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免税额度,投资收益用于生活支出的免征所得税。

5、国家促进消费等经济政策应直接作用于家庭。

    第五章 家庭保护

第十四条:家庭有能力的成员应承担家庭基本运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老人、扶养配偶等义务及维持家庭运行必要的开支。

第十五条:家庭成员不得逃避或者拒绝承担家庭基本运行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家庭运行最低标准,建立家庭运行最低标准保护制度,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家庭有民主协商自主选择家庭基本运行制度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   条:本法自 [具体日期] 起施行。

第   条:本法实施前成立的家庭可以自主选择遵从本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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