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轨还生孩子,福州法院判了:离婚、赔偿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25-
01/1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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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出轨致婚姻感情破裂
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近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离婚案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妻子
结婚后的相关行为
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中具有重大过错
对丈夫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
并判决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5万元
案情回顾
妻子出轨
且与他人育有孩子
王某某与邹某某于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婚前育有一女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务工原因,两人经常在中国和意大利之间往返,在意大利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争吵,邹某某遂于2021年4月回国。
邹某某回国后,于2022年4月14日又生育一女孩,出生医学证明上填写孩子父亲为潘某某,住院病历上填写邹某某与潘某某为夫妻关系。
王某某因此主张邹某某构成重婚罪,邹某某承认自己曾出轨于案外人潘某某,但未同居生活,且已经分手,故不构成重婚罪。诉讼中,双方均表示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两人婚前生育的女孩经一审法院询问,表示愿意跟随其父及其祖母共同生活。
法院审判
出轨方存在过错
应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邹某某婚后感情不和,且邹某某出轨于婚外案外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对王某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王某某提出的两名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的请求予以支持,且邹某某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费。
另外,本案中王某某以邹某某与他人同居及重婚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邹某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法院认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邹某某存在婚内出轨并与案外人生育一女的行为,给王某某造成了精神伤害,邹某某对造成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王某某请求邹某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情况酌定由邹某某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中有一方对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所受损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可见,婚姻中存在以上五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邹某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婚外案外人并与其生育一女,足以证实其对双方离婚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情形完全足以认定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王某某有权向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官表示,从相关案例研究来看,《民法典》新增“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无过错方可就相对方出轨、欺诈性养育等行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方面确定的数额仍然呈现普遍偏低的现状,法官在裁判过程中也会根据实际案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逐步扩大裁判尺度,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创新突破,未来的发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