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东来的新规违背了哪一条法律规定?

我认为胖东来的几个“不允许”新规至少与以下法律条文的精神是相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我的理解是:首先,企业老板和其员工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员工在彩礼、购房购车、餐饮娱乐等方面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当享有自决权和人格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其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资方不能以自己的实际优势地位强迫另一方接受法律规定之外的、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义务。

最后,根据于东来的性格,他是希望把员工的日常生活尽量都管理起来,彩礼和婚宴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目前一些好事者故意把对胖东来新规的争论往彩礼和男女对立上扯,这是别有用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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