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与擦边
昨天看到一则案例,有两人因为合谋操纵股票,被证监会罚没3.35亿。
他们俩跑到新三板,用自建的6个账户来回倒腾,拉高某一支股票的价格,并在高位时抛售,获利8000多万。
然后被证监会处罚,8000多万被全部没收,并被追加罚款2.51亿,合计罚没3.35亿。
我看到评论区有些人愤愤不平,说这笔钱能否还给遭受损失的股民?
很遗憾。
证监会只管处罚,不管追款。
如果股民想要追回损失,需要到法院起诉。不过按照目前报道情况来看,这两人不一定有钱赔给股民。因为8000多万获利被全部没收,并被追加2.51亿罚款,这两人估计已经倾家荡产。
即便散户去法院起诉,打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执行到钱。
法律上对是否属于操纵证券的规则边界,大概有以下几个:
1、不能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信息优势,进行联合或连续买卖。
2、不能和别人串通,相互进行买卖。
3、自己不能开多个账户,自买自卖。
4、不能虚假买卖,频繁或大量申报买入、卖出,然后又撤销申报。
5、不能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误导别人进行买卖。
6、对某支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给出投资建议,但是私底下进行反向交易的。
7、不能策划或实施重大虚假事项,比如资产收购、重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影响股票价格,误导别人作出错误决策。
8、上市公司有意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别人作出错误决策。
如果你踩了上面这些点,则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
具体到底是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主要看你的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的话,则由证监会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属于刑事犯罪。
开篇案例中的这两人,应该是属于踩了上面规则中的第2点和第3点。
机构在重仓或砸盘时,是否会踩到上面第1点,主要是看资金量。
刑事犯罪的边界是,如果对某支股票持股10%以上,且在连续的十个工作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总成交量20%以上的,则属于操纵股票犯罪行为。
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类似情形规定,规则逻辑差不多,主要是看成交量、成交占比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如果机构为了规避这些规则,找了白手套同进同出,或者几个机构之间合谋,同进同出,则会踩中上面的第2点和第3点。
当然,对于是否构成第2点和第3点的界定,核心是看证据。如果对方做得隐蔽,你可能不一定能够拿到证据。
如果有机构擦着边搞的话,你也没辙。
反正规则是明确的,只要不越过红线,不属于犯罪。
个人理解,散户能否挣到钱,主要看你是否踩准了机构的节奏。毕竟,你的那点小钱,还不够打水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