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儿童就医后死亡:3家医疗机构被告,涉禁用药

  孩子死亡后,父母起诉三家医疗机构索赔百万。法院认为,三家医疗机构均存在相应过错,分别包括错误使用中药注射剂、抢救不及时、病历书写不规范等。

  撰文 | 凌骏

  责编丨汪航

  一周内,从发热到死亡,这起悲剧发生在了2岁的鑫鑫身上。

  最初,鑫鑫因无明显诱因的发热被父母带去村卫生所就诊,医生为其使用了安痛定、柴胡注射液等药物,可鑫鑫仍未好转,甚至还一度昏迷。

  随后的1天多里,鑫鑫病情迅速恶化,被接连转至两家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但因病情过重,一周后死亡。事发后,父母将村卫生所和两家上级医院(按接诊顺序,以下简称乙医院、甲医院)告上法庭,合计索赔68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定,卫生所和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相应过错,分别包括错误使用中药注射剂、抢救不及时、病历书写不规范等。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所和甲医院均未赔偿,第二家接诊医院即乙医院,被判承担49%的赔偿责任,连带精神抚慰金合计约51万元。对此,乙医院不服并上诉。“医学界”了解到,半个多月前,二审法院已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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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无关/图源:锐景

  涉儿童禁用药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两年前的6月14日下午3点半,父母带着发烧的鑫鑫前往昆明市嵩明县某村卫生所测体温,简单问诊后,医生开了小柴胡颗粒口服。

  当晚,鑫鑫的病情加重,发热呕吐,根据村卫生所的复诊病历,诊断为肠炎,体温38.6℃。随后,医生开出了安痛定、柴胡注射液各1ml肌肉注射,以及口服药吗丁啉、胃复安片各1/2片每次,同时给予小儿硫酸铵庆大霉素颗粒抗感染治疗。

  一审法院认定,“安痛定、柴胡各1ml”属于用药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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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原文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儿科主任医师项云对“医学界”表示,安痛定注射液一般不会用于小儿退热,柴胡注射液则属于中药注射液,“我们也从来不会对儿童使用。事实上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这么小的孩子,都不应该常规行药物静脉输液或肌肉注射。”

  作为世界上首个中药注射剂,柴胡注射液曾在临床上使用了超过70年时间,广泛用于流行性感冒的发热治疗,但国家药监局在2018年发布的《柴胡注射液说明书修订要求》中明确列出——“儿童禁用”,并增加警示语“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等。

  安痛定注射液同样充满争议,它由氨基比林、安替比林、巴比妥组成,临床曾作为退烧针使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文章提示,氨基比林可能会引起粒细胞减少等严重副作用,目前有些复方感冒药中有这个成分,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目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全球儿童推荐、副作用小的退烧药只有对乙酰氨基酚和布洛芬两种,我国专家共识亦有该表述,并称“不推荐氨基比林等作为退热药应用于儿童”。

  而针对吗丁啉、胃复安片的使用,项云也感到不解,“根据村卫生所的病历,孩子被诊断为肠炎,但吗丁啉、胃复安片等都属于胃动力药,这明显和肠炎会导致的腹泻等症状有所冲突。”

  “总体而言,在未进行明确检查并查明病因前,我们不建议给患儿同时使用这么多药物,除了不一定能用对药,包括可能导致的副作用、药物彼此间的相互作用等,有时反而会加重病情。”项云说。

  在卫生所治疗后次日(6月15日),因“发热、腹泻2天,嗜睡1天,抽搐1次,昏迷3小时余”,父母又将鑫鑫送至上级乙医院,乙医院以“昏迷原因待查?”为指标收住院。

  此时,鑫鑫体温为40.5℃,心率200次/分,指脉氧70%,呈昏迷状,疼痛刺激无反应,压眶无反应……重度脱水貌,缺氧征+++,初步诊断为重症肺炎、呼吸衰竭、幼儿腹泻、重度脱水,以及“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待排?”“脓毒性休克?”等。

  当天下午4点22分,通过乙医院医护人员的吸痰、给予多巴胺改善微循环,保护重要脏器,补液、维持血容量等抢救措施,鑫鑫的精神状态有所好转,但检查提示有显著的心肌损伤。

  对于卫生所,综合病历资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认为,村卫生所在接诊患儿后,使用了“安痛定、柴胡肌肉注射”,属于用药不规范,但现有证据无法表明这和孩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支持家属的索赔诉求。

  对甲医院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法院判决显示,甲医院的过错是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和孩子死亡没有因果关联。

  抢救无效后死亡,乙医院赔偿50多万

  6月15日晚上7点左右,鑫鑫被送至上级甲医院的抢救室,医生立刻下达病危通知书。

  此时,鑫鑫已经意识丧失,下肢花斑,双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循环衰竭。晚上8点转入PICU时,拟诊讨论又明确了其存在脑功能衰竭、肝损伤、胰腺损伤,但发热原因仍处于“待查状态”。

  此后一周内,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救治,但鑫鑫依旧出现了多脏器功能衰竭、凝血功能障碍、酸中毒.......医护人员告诉家属,可以继续监护,但患儿病情极其危重,原发病不可逆转,存在住院时间久、费用高、人财两空、预后极差等情况。

  再三考虑后,家属决定放弃治疗并签署自动出院。6月21日,刚办理完出院手续后不久,孩子在医院里宣告死亡。

  父母认为,三家医疗机构均存在医疗过错,主张根据相关医疗责任划分,应合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8万余元。

  法院判决显示,责任最大的是乙医院。鑫鑫入院时已经出现了严重缺氧,全身皮肤冷,皮肤弹性差,面色青紫等症状,但乙医院并未及时开放气道,行气管插管,存在检查、治疗不到位的问题。

  而在转运救护车上时,鑫鑫突发氧饱和度下降并呕吐出咖啡渣黏稠物,但乙医院医护人员仅给予持续胸外按压、气囊加压给氧并清理口腔分泌物,未进行更有效的抢救措施,导致送入甲医院后,患儿病情进一步加重。

  此外,确定转院后,乙医院在下午5点就撤掉了所有抢救用药及措施,但直到半小时后转院救护车才到位并驶出医院,法院认为,乙医院在对病情变化转院时的时间控制上,意识明显存在不足,加重各项过错的后果。

  综合上述因素,并同时考虑到了乙医院自身医疗水平的局限性、家属就诊延误等情况,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乙医院应承担49%的死亡损害后果赔偿责任,累计赔偿家属514570元。

  至于卫生所和甲医院,法院判决显示,前者虽然有错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因为甲医院的过错是病历文书书写不规范,和孩子死亡没有因果关联。

  一周内从发热到死亡,谁之过?

  针对这一案例,项云对“医学界”表示,多年前他也曾听闻有一位相似的低龄患儿,门诊表现为发热、哭闹、呕吐。虽然初步进行了对症治疗,但仅仅一个晚上,患儿病情迅速进展,高烧不退,次日早上不治身亡。“尸检结果显示,孩子的死因是绞榨性肠梗阻导致的脓毒症休克。”

  “我们常会说,没有突然变化的病情,只有医生不及时的发现。但对于一些症状特异性不强、病情进展又极其迅速的患儿,如何敏锐地区分出其不属于普通发热、肠炎等常见病,并及时给予相应检查和治疗,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项云说。

  以鑫鑫为例,项云认为如果是在三级医院,低龄孩子出现持续发热、腹泻、精神状态不佳等症状,医生往往会进一步完善检查,明确病因。“尤其是在经过初诊,患儿病情依旧进展的情况下,复诊时我们不会轻易让孩子离开,要收治入院详细观察。”

  “用药上,中药注射液存在各类未知的不良反应风险,国家反复强调低龄儿童慎用。而万一是肠梗阻,吗丁啉等胃动力药物还会加剧肠道收缩,反而加重病情。”项云说。

  在他看来,对村卫生所而言,医生经验水平、用药习惯,院内的医疗设备、随访观察管理等都存在局限性。这可能也是法院未判定村卫生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之一。

  此外,项云还指出,在危重症患儿病情尚未稳定时,一般情况下并不宜转院,“连PICU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转院车辆上的医疗条件就更无法支持处理了。如果救治难度超过本院水平,正确的做法应是请上级医院的医生来院会诊。”

  但这同样取决于不同医疗机构实际所拥有的医疗资源。

  事实上,在转院前,乙医院已明确告知转院风险并取得家属同意。同时,根据判决书,无论是入院时未及时气管插管,还是转院中未进行更有效的抢救措施,乙医院的医疗过错确实存在。“但另一方面,这个孩子在抵达乙医院时,疾病就已经属于延误状态,病情危重远超能力范围。”项云说。

  一审判决后,乙医院认为“承担49%的赔偿责任”严重不合理,但二审法院并未予以采纳,维持原判。

  针对这起悲剧,项云认为,出于各种现实条件,“很难说可以避免”,但他格外强调了规范用药和医疗文书规范书写的重要性。“我经常会和年轻医生说,医疗文书并不只是简单记录患者的就诊情况。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它就是一份‘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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