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 字商标风波:夜郎古上诉,能否拨开“霸凌”竞争疑云?
作者:七佰
郎酒股份旗下的四川省古蔺郎酒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迎来最新进展:
据贵州广播电视台酒业动静栏目11月18日报道称,经多方证实夜郎古酒已依法正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夜郎古酒业此前曾表示,夜郎古商标合法存续且不存在混淆,天价判赔缺乏合理性,26年企业名称字号也应该保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夜郎古酒业对司法公正充满信心,相信本案纠纷终将会获得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结果。
自11月7日一审判决公布以来,这场因一个“郎”字引发的原本小众的商标纠纷案,在互联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夜郎古和法律界专家,为何纷纷向郎酒坚决说“不”?
“夜郎古”与“郎”:不混淆
郎酒与夜郎古酒这场商标权纠纷虽然引发了不少争议,不少法律专家对于“夜郎古”与“郎”商标是否容易产生混淆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孔祥俊、陶鑫良、杨明等多位法律专家纷纷公开表示“不混淆”。
公开资料显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的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孔祥俊认为,“‘夜郎古’这个词汇已经被正式核准为酒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因此将其用作商品名称是完全合理且合法的。即使‘夜郎古酒’这个名称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它也仅仅被理解为夜郎地区的古酒,与‘郎’字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孔祥俊还表示,商标权要保护,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教授陶鑫良指出,“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致生混淆。”
“一审判决着重讨论‘夜郎古酒’不是注册商标‘夜郎古’的规范使用,但又称因为‘被告选用与注册商标‘夜郎古’字体及大小相同的‘酒’字,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所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这一推论缺乏逻辑性。”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杨明认为。
1979年参与商标法立法及修改的魏启学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考虑商标近似的时候有3个要素,一个要素就是商标的外观如何?外观是不是近似。第二,它的发音是不是相近似?第三,它的含义是不是相近似?”
魏启学进一步指出:“如果你考虑‘夜郎古’和‘郎酒’是不是近似的时候,你不能仅仅抓住‘郎’吧?它整体上还不一样,人家还有个夜字、还有个古字。而且,‘郎’的含义和‘夜郎’的含义也不一样。一审法官在判断商标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观察商标近似的三个方法!”
这些专家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所给出的专业判断,充分表明了“夜郎古”商标的独立性与合法性,不应被无端质疑与判定侵权。
1.96亿“天价”索赔:不合理
郎酒向夜郎古酒索要1.96亿元赔偿。其中1.95亿元是因为商标侵权。
“两亿,对200亿级企业郎酒来讲,可能还算毛毛雨,可对2024年上半年营收仅为1.71亿元的夜郎古来说,可能就是灭顶之灾,简直是要了老命。”白酒行业媒体《新酒食》认为。
杨明教授表示,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十分牵强——其核心地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这既缺乏逻辑也缺乏常识。
“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
“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一审判决用‘综合认定’一语带过,难以令人信服。”
“在系列疑问的累积下,一审判决又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尽管判决书中摆出了条条理由,由于这是建立在上述牵强的侵权认定的基础之上,惩罚性赔偿更可能是对之前错误的放大。”杨明教授进一步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避免因失当过重的判罚而摧毁一个企业。一审高达 1.96 亿的判赔金额,显然与这一司法理念背道而驰。
这意味着,该案也可能在整个白酒行业乃至更广泛的商业领域引发不良的示范效应,阻碍行业的创新与进步,破坏市场的和谐与稳定。
“泸州必胜客”:不可取
这次商标案,郎酒选择了在泸州主场起诉,这一举动不由得为郎酒贴上了“泸州必胜客”的标签。
陶鑫良教授分析指出,“判决书却非要指鹿为马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藉此规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
“收归庭下,揽案管辖”之说,也得到了行业的认同。白酒行业知名独立酒评人周山荣撰文称,“郎酒是‘大明白’。他知道他要的东西,不是1.9亿元的赔偿,也不是夜郎古酒停产和更名,而是‘耗’死夜郎古酒。”
此外,据行业人士表示,判决结果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思想还有较大差距,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简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31条》)违背。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活跃的市场经济,必须依赖公平透明的执法。“收归庭下,揽案管辖”,是对一个地区和企业的伤害。
郎酒集团与夜郎古酒业的商标之争,凸显了商标霸凌的问题。在这场纷争中,大企业凭借其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似乎能够轻易地将商标局授予的合法商标置于法院的“审判台”上,通过过度保护其“驰名商标”的方式,无形中给中小企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这无疑是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挑战。
《商标法》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初衷是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过度倾向于大企业,就会成为其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工具,从而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制约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要让《商标法》回归其初心,就必须在保护大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加关注中小企业的利益。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商标保护的界限,防止过度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最后,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对大企业或驰名商标的过度倾斜。
只有这样,《商标法》才能真正成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无论企业大小,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同时,防止过度保护带来的商标霸权和效率损失。
贵州多家行业组织发声:不讲理
针对该案,贵州省的商协会相继发出倡议,共同呼吁双方寻求和解之道,携手推动赤水河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11月12日发出倡议,建议郎酒与夜郎古酒作为赤水河上下游的杰出代表,应共同维护赤水河谷的发展大局,以理性务实的态度进行沟通,妥善处理现有纠纷。
该商会认为,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不仅有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整个白酒行业健康发展的积极贡献。
11月13日,仁怀市酒业协会在倡议书中对一审判决及郎酒公司相关诉讼理由和诉求表示“震惊与遗憾”。
该协会建议,涉诉双方认同并珍视赤水河谷人文传统,以理性务实态度沟通交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歧,共同促进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仁怀市酒协还特别提到,川黔产区代表企业2020年6月共同签署了世界酱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企业共同发展宣言。该协会表示,愿意与四川有关方面沟通对话,为郎酒、夜郎古酒的和解搭建桥梁。
11月14日,遵义市酒业协会也就夜郎古酒涉诉有关问题发文,建议双方消弭分歧,强化共识,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
遵义市酒协称,历史上的“郎酒”是川黔两省毗邻二郎滩一带所酿“二郎滩酒”的简称。因为四川郎酒对贵州夜郎古酒发起的侵权诉讼,国有的“郎”、文化的”郎”、法律的”郎”,以及千年以来的二郎滩酒、夜郎古国等共识,正在被撕裂和放大。
“我们希望,遵义产区白酒企业坚定发展信心、坚守实体产业,不畏经济和竞争环境的波动,与赤水河两岸企业合作共赢,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遵义市酒协的呼吁意味深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