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出口产品互竞过激,如何改善这种状况以增加收益?
我国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可以稍激烈些,这有益于促使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生产效率提升,并降低相关产品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但即使在国内,也要制止恶意倾销等有害的过激竞争行为。而在国外市场,我国各企业产品相互间就应避免竞争,只须与国外产品竞争就行了,争取获得更多利润。
可是现在我国某些企业间在国外市场有过激竞争情况,致销售额很大,付出很多,但利润微薄,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出口产品有关行业协会宜分别在各自会内协调,约定各企业各型号产品在国外不同地区市场的“售价下限”。例如可采取如下程序完成前述约定:
1、据各企业各型号产品在国内平均售价的相互比值,约定这些产品在国外各地区的“售价下限系数”,例如,约定某企业某型号产品为对照标的,其售价下限系数”为1,那么,平均售价高于前述产品10%的其它同类产品的“售价下限系数”就是1.1,以此类推。对于不在国内销售,专销往国外市场的某型号产品,其在国外某市场的“售价下限系数“,参考其它在国内和国外同一市场都有销售的国内近似产品约定。
2、据某目标市场所在国家及地区情况,由国内相关企业协商约定(且适时调整)同类产品在该目标市场的“售价下限计算基数”。
3、某企业某型号产品的“售价下限系数”,乘以,同类产品在某目标市场的“售价下限计算基数”,即为该企业该型号产品在该目标市场的约定“售价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