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老人受伤后找老人补偿,是没有格局吗?

乘地铁上班途中,男子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起诉了该老人。

10月11日,澎湃新闻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时许,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铁7号线上班途中,与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老人位于柴先生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老人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先生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为救助老人而受伤。

柴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向镇坪路站台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2023年12月,柴先生在地铁站救助老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柴先生认为,他因保护老人民事权益致使自己受到损害,老人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故诉至法院。

被告老人辩称,认可柴先生见义勇为救助自己的事实,但这并不属于法定补偿的情形,考虑到柴先生的实际情况,愿意给予柴先生适当补偿。针对原告诉请的补偿项目:医院票据的4464元,以及停车和交通费不认可;医疗辅助器具费认可;营养费、护理费的标准认可,但原告主张的营养期、护理期太长。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被告民事权益受伤,构成见义勇为,其精神值得褒扬。因没有侵权人,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针对原告诉请的损失项目:医疗费,结合门诊记录和医疗费发票确认为4214余元;交通费,结合就医记录和停车缴费记录确认为164余元;医疗辅助器具费,原告购买的行走靴和医用拐杖均为治疗病情所需,确认为813余元;营养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休单,原告共休息五周(35天),结合司法实践标准和原告伤情,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700元;护理费,结合原告休息天数、伤情和司法实践标准,按照6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100元。故原告实际损失总额为7992余元。

对于补偿的数额,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故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7000元。

有网友表示,做好事真难,老人的做法让人寒心,之后谁还见义勇为?但也有网友认为,起诉行为显得不够大气。

极目新闻指出,助人的一方出于内心的善良与责任感,把帮助他人作为一种信念,以此为乐,做好事后不会去要求受惠者感恩。对受助者而言,则要懂得感恩,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说法。如果一方懂得知恩图报,主动感谢恩人,另一方就不存在还会去要求回报的情形,因为已经得到了他人的“投桃报李”,获得了付出后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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