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交货 为何到海淀法院进行起诉?

【案情】
河北某公司诉称,2021年4月13日,其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位于雄安新区容东片区石材采购合同。河北公司已按合同要求供货完毕,经结算尚欠其石材款56万元。虽经其多次索要,但某集团公司却总以无钱为由推诿。遂,向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审理】
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故此不属于本院管辖。
【调解】
而后,河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海淀法院予以立案。2024年9月2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