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农村居民误工费带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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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宋某诉称,2023年6月9日,其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宋左胫骨等多处骨折,由此造成损失7万余元。

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宋负次要责任。另,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宋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4年4月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关于误工费,某保险公司认为,需提供医院病历、银行流水、伤者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及误工证明,如超过国家纳税标准,还需提供相关纳税手续。若,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仅同意按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计算(年27906元)。

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其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宋某出具了村委会证明,证实一直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闲暇时到县城一超市打工。故此,应按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年64909元)。

【判决】

2024年4月1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判定,宋某误工费按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

(陈少勇)

后记

然,保险从业人员则认为,最初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是因为该标准低,未提供任何证据使用该标准判决相对公平。而,近年来农林牧渔业标准已远超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标准。此时,对于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据的农民,仍旧一律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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