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条,是不是可以认定有”寻衅滋事”的嫌疑?

【本文由“落雕都督”推荐,来自《青岛警方通报“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核查情况》评论区,标题为落雕都督添加】

关于通报中“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不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条,是不是可以认定有寻衅滋事”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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