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孩子15年后,生父母起诉要回获法院支持,你怎么看?

据@现代快报 报道,15年前,家住江苏镇江市丹徒区的冯女士夫妇经人介绍,收养了一名刚出生一星期不到的女婴。让她想不到的是,15年后,冯女士被孩子的生父母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冯女士收养关系不成立。

今年6月,丹徒法院一审支持了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镇江市丹徒法院审理认为,小媛被收养时冯女士26周岁,不符合年满30周岁的收养条件,而且也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冯女士夫妇收养小媛无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冯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15年前,他们将女儿送走;现在女儿长大了,他们想要回女儿。15年来,我待女儿不是亲生胜似亲生,现在女儿也愿意继续与我一起生活。我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冯女士说。

有网友指出,没有正式的收养手续,法院的判决也没有错;有网友并不赞同判决结果,表示既然孩子愿意跟养母一起生活,法院应尊重孩子的想法;还有网友对孩子的生父母提出质疑,认为他们15年不闻不问,就是遗弃,根本不应该再要回孩子。

人民法院报此前披露的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中,也有一起生父母向养父母索要孩子案。

19年前,马某夫妇将出生两个月的女婴送崔某夫妇抚养,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办理收养手续。女孩长大上高中后,马某夫妇却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与其存在亲子关系,崔某夫妇收养关系不成立。江苏南通市两级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案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该案的判决,被人称作“有温度的判决”。这个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不局限于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实际出发,确认事实收养发生亲属法律行为后果的法律效力。

杨立新指出,我国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条件的规定和第十五条关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的规定,是在严苛的计划生育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范,不仅收养条件苛刻,且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现实生活的复杂性,用强硬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当法律明文规定出现缺陷时,一是可以参考英国法的衡平法规则,二是可以参考大陆法诚信原则的弹性条款,作出变通性的裁判。

他表示,审理该案的法官在判决中体现了这样的精神。这是尊重人性、尊重亲情、尊重依据事实法律行为发生的亲属关系的有价值的判决,它不仅维护了事实发生的亲子关系,更给各级法院的法官提供了一个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因而特别值得称道。

观网小伙伴,对于生父母要回送养15年的孩子获法院支持一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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