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者告被追求者强奸”案,大家怎么看?

刚收到一份强奸罪一审判决,就是此前提过的“追求者告被追求者强奸”案。本案女方主动加男方微信,主动找男方约会,主动让男方去她家,聚会时在座证人也均证明双方公共场合如胶似漆,举止极为亲密,女方自己在聊天记录中也承认自己有主动,但对男方肢体上的回应,则认为其举止轻浮,理由是“我不懂事你也不懂事吗”。

案发当晚双方不欢而散,男方凌晨从女方家出来。为什么呢,双方耳鬓厮磨时,男方开玩笑说女方腿毛太扎了。但男方从始至终未承认与女方有发生性关系,鉴定结论也能支持这一点,其也在不欢而散后也就口角矛盾对女方进行了道歉。哦对了,本案还有一个背景,是女方一直想与男方建立恋爱关系,男方未同意。事后男方被告强奸,检方以强奸罪既遂提起公诉,核心证据竟然是男方道歉的聊天记录,毕竟“如果你没强奸你怎么会道歉呢”。

我们是在一审阶段介入。介入后,经过仔细阅卷,我们认为在案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指控事实存在,力争。这个案子令当事人了有阴影,本案开庭时,当事人一坐下,看到公诉人是女性、书记员是女性,法官是女性,连人民陪审员都是女性,脸都白了,吓到申请回避,但我们示意他宽心。办案人员性别因素或多或少肯定会对案件产生影响,此前我专门发视频讨论过(只不过因太专业以至于没多少人看),但我们相信事实与法律的力量,也对本案准备得非常充分。事实上庭审辩护也的确很成功。我们做到什么地步呢,我们在开庭前就已经把辩护词写好,开完庭后甚至删了四分之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检方的所有问题、法官的所有困惑,都在我们射程范围之内,庭审结束后连人民陪审员都大呼离谱。

然后,据刚收到的判决,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强奸罪,但系犯罪中止,刑期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打到了八个月,抵扣前期已经羁押的时间,当事人马上就能出来。

量刑近乎实报实销。打过强奸案的都明白,即使是这个结果,也已非常难得。

接下来我们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继续上诉。

这个案子原本没在我的收费档位,但我还是决定接受委托参与辩护,原因很简单,不仅为当事人,为个案,更为社会对两性关系的安全预期投下一枚定心丸。

如果就本案你硬是要戴性别政治的有色眼镜看这个案件,那你无疑是狭隘的,我此前视频介绍过,性别政治不讲对错,只讲立场,你要讲性别政治,本案肯定有很多说法。

但如果你扔掉性别政治斗争的有色眼镜,从公允角度看,这样一份判决,将很难起到一个良好的司法示范效应,且在目前两性议题极为敏感的情况下,伤害两性在交往中的基本信任,令两性关系更加岌岌可危,两性在婚前的所有暧昧亦将荡然无存。同时,它也会告诉公众,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此类案件中即为泡影。

一个最简单的场景,如果你是女性,你与一名心仪的异性行将上床,即使你此前释放了足够多同意但暧昧的信号,如果那名异性足够谨慎,他都是,也应该一定要跟你书面确认你是否同意与他发生性关系、发生几次性关系、采取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因为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他怕,从风险规避角度考虑,他也就该这么做。这时,你会不会认为对方大煞风景、不解风情,很下头呢?我估计会,但我会告诉你,殷鉴在前,即使这样他或许也不能确保安全。

然后你会发现,这个地球兜兜转转,又回到了原点:以前,女性发生婚前性行为会被荡妇羞辱(我们都知道这是错误的),所以人们对婚前性行为非常谨慎,而现在,因为另外的原因,婚前性行为又开始需要非常谨慎了。

为什么是婚前性行为呢,因为目前婚内性行为(离婚冷静期除外)还不会被认定为强奸。

我认为这是不健康的。

两性关系的开始原本是一种氤氲在暧昧中的美好,它不应成为一场赌上自由与尊严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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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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