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研究内地居民在澳门犯罪的属人管辖权问题
澳门回归后,虽然澳门特区一直未能与内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但澳门警方与内地公安,尤其是广东省及其属下的珠海市的公安机关的合作,一直畅通无阻,为粤(珠)澳警方联手合作,打击跨境犯罪,维护澳门特区和内地的社会治安,巩固「一国两制」的安全环境,尤其是把澳门特区建设成为全世界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做出了重要贡献。
前日,粤(珠)澳警方联手合作打击跨境犯罪,又产生了一个新的范例。前日凌晨澳门新口岸一家押店发生持刀劫案,澳门司警透过与内地警方警务联络机制,于案发后约四小时火速破案,涉案疑人在珠海落网,两地警方现正调查是否有更多人参与抢劫。澳门司警表示,案件迅速侦破,充分凸显两地警方警务联络机制高效,彰显两地警方有决心及能力持续打击跨境犯罪。
案件发生后,再次引发一些居民的议论。无论是疫情前或是疫情后,在澳门发生的社会治安犯罪案件,基本上是以内地居民偏多,而且都是涉及博彩业的周边犯罪行为。为此,国家公安部最近就发起打击「换钱党」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而在两地警方的密切合作下,破获了一些案件,拘捕了一些嫌犯,遏制了赌场周边犯罪的势头。但「野火烧不尽」,犯罪分子仍然「前仆后继」,「一鸡死,一鸡鸣」地接续进行犯罪活动。前日凌晨的劫案,就是一例,估计是在赌场输光后,为了「捞回本」「再搏一铺」,而铤而走险。
某些内地居民之所以「有恃无恐」地在澳门特区进行涉嫌犯罪活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其中一个就是,国家《刑法》管不着他们,而澳门《刑法典》的定罪量刑均比国家《刑法》有所松宽,至少是不设死刑,杀人无需偿命。另外,即使是被澳门警方拘捕及法院审判,在澳门服刑坐牢也比内地的监狱较为「舒服」。因而不排除会发生有某些「输光袋」而没有面目返回内地,但又生活无著者,想出以故意犯下小罪而被判入狱,暂时求得「有得住,有得食」的「屎乔」。
因此,包括笔者在内,有不少人呼吁,对这些内地居民犯罪嫌疑人中,如其受害人也是内地居民的,将其移送给内地公安,由内地法院治罪,并由内地监狱收监服刑。一方面是加大对在澳门作案潜意识的内地居民的吓阻威力;另一方面是减轻澳门特区司法机关和监狱的负担。
而前日凌晨发生的劫案,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内地居民,而且现在是由内地公安拘捕,因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有关「属人管辖权」的规定,由内地司法机关对其行使司法管辖权,亦即由内地检察机关公诉,内地法院审理判决,内地监狱收监执刑。也就是说,无需将其移交给澳门警方,在澳门受审服刑。
这是「有所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按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一书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本来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I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但由于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因而是处于「国内境外」的状态,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收录进《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不过,《刑法》第七条是「属人管辖权」的规范,明确规定国家对在领域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也同样享有司法管辖权,唯一豁免的是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受追究刑事责任。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入户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这位抢劫嫌犯不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豁免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一书解读指出,关于本国刑法在领域外的效力问题,各国刑法多有规定。本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本法的规定,针对的是中国公民在外犯罪,即通常所说的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公民遵守本国法律的义务。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包括定居在外国而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华侨和临时出国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我国国籍的外国血统的人。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凡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我国国籍,不再属于我国公民。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罪的,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例外,就是所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对最高刑的判断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所应适用的相应法定刑档次的最高刑判断。
比照最近国家两高三部联合发出的「惩独二十二条意见」,既然国家《刑法》和《反分裂法》都可以适用于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独派」势力人物,那么,国家《刑法》更有权对在已经回归祖国的澳门特区的内地居民行使司法管辖权。
实际上,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与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是不矛盾的。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体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不可以被分割,但可以按照国家的意志在组成国家的各部分间进行分配。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澳门基本法》,授予澳门特区刑事管辖权,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一种独立自主的主权行为,是将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在特别行政区的依法分配。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是一种高层次的刑事管辖权,它覆盖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届领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均具有管辖的权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也享有管辖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不得与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相抵触。
因此,建议澳门警方不要急于要求内地公安移交前日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并进一步进行商讨,共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为未来洽签内地与澳门特区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