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老生常谈但却一直存在,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却一直存在的问题。

个人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是违法后被发现的几率,比较低。像这种混用罐车的事情,只要没人讲,便不太容易有人知道。当做一件违法事情的时候,当被发现的概率不是百分百,或者说可能比较低的时候,便会有人铤而走险。

铤而走险的人,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

为了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有些人便把法律、良心抛之脑后。

二是违法后的惩罚后果,比较弱。我们国家没有针对个人受害者的惩罚性赔偿,一般也不太容易启动集体诉讼,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的损失赔偿范围之外,所增加的额外惩罚性赔偿。

比如,假设你吃了有问题的油之后,导致身体不适,产生直接损失1万元,则一般只赔1万元。而如果有惩罚性赔偿的话,则会在这1万元之外,再附加额外的赔偿金额,以作为对违法者的惩罚。

在没有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违法者在违法之后,便是赚到。如果有人受损且因此产生损失,只需要把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即可,不会有其他额外赔偿。

同时,虽然在理论上可能会面临集体诉讼,但实践中几乎不太容易触发。因为律师在代理集体诉讼案件时,有一套流程需要报备,很多律师嫌麻烦或者担心给自己带来执业风险,干脆不做集体诉讼案件。

对于违法者来讲,只要没有集体诉讼,其他处罚相对可以承受。

大家可以比对一下。

假设有1万人吃了有问题的油,提起集体诉讼,每人索赔1万,则累计索赔金额将直接达到1亿。这对违法者来讲,属于不可承受之重。

而对于行政处罚来讲,处罚金额小很多,一般来讲罚个几十万,算是不少了。而且,行政处罚也不一定必然会触发,需要所在地行政处罚机关受理案件、查明事实、启动流程后,才可能处罚。

行政处罚机关跟受害人不一样。受害人吃了有问题的油之后,属于直接利益受损者,对于启动索赔的冲动更高。但行政处罚机关是公家单位,一般来讲属于公事公办。

如果有1万人冲上来提起集体诉讼,则违法者将可能直接倾家荡产,且可能面临巨大舆论道义压力。但对于行政处罚来讲,可能属于罚酒三杯、下不为例。

食品安全问题,是所有问题中的核心。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高额赔偿机制,个人认为存在一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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