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因抢救病人迟到的俞老师确实不该罚【弓道是非】

近日,“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师因救死扶伤受处分”一事,引发热议。事情的前因后果,诸多细节,学院的《查处通报》上面已经讲得比较明白了,我给大家简单概括一下。

这位俞老师同时也是一名儿科医生,当时分管的患儿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死亡风险高,于是在授课前到达科室,查看患儿情况,在此期间,患儿疑似脑出血,俞老师进行紧急处理,因情况紧张未能及时报告教研室,最终导致上课迟到了29分钟。学院认为,虽然根据规章制度,迟到29分钟,应当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但俞老师是为了抢救病人,并非故意为之,且在问题处理完后及时到达教室,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

到这一步,事实情况和学院对事实的判断,都没什么毛病。问题出在学院的处理决定上。学院经研究决定:不按照“严重教学事故”处理,而是将此事件,定性为教学事故当中,最低一级的“教学差错”,对应的处罚为扣发5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俞老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跟咱们一般的学生和打工人迟到不一样,教学事故的惩罚是非常严重的。扣2000绩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确实是“最轻微”的处罚。如果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就不仅仅是医学院层面解决的事,而是要上升到学校层面,处罚还要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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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绝大部分都网友们认为,俞老师根本不该罚。

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专业素养,大家都明白简单一个道理,救人一命,比准时上课,要重要太多了。上课可以补救,人命没了,就无可挽回。因为救死扶伤,而上课迟到,无可厚非。更何况,俞老师救完人之后,及时返回教室,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

没有任何可以指责的地方,为什么要罚?

没错,俞老师确实不该罚。医学院无论对事实的定性,还是处罚的决定,都是不合理的。

学院的《查处通报》上说,处理的依据是医学院的《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这个文件我没找到,但找到了南医大学校层面的《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套用个法学术语,这应该是医学院那份文件的“上位法”,两者不应该有冲突。我们来看看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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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条规定了教学事故的定义,里面有一句:“由于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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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是所有的上课迟到,都可以被认定为教学事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而上课迟到,本身就不是教学事故,也就不能适用教学事故的审定及处理办法。而患者突发脑出血,需要急救,是不是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想,以常识判断,应当是。

患儿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死亡风险高。教师上课期间,可能无法及时与外界沟通,耽误治疗,所以俞老师作为分管医生,在授课前到达科室,查看患儿情况,完全是尽职尽责的表现。期间患儿突发脑出血,作为在场的主治医师,俞老师做紧急处理,也是她应该履行的职责。相反,在急救过程中,在患儿尚未脱离危险的情况下,一走了之,或者委托给其他医生,才是失职的表现,而且几乎是没有什么免责事由。所以,对于身处于该情境中的俞老师来说,这就是一种不可抗力,而她上课迟到的结果,与这一“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她的上课迟到,根本不能认定为“教学事故”。我们甚至都不必讨论,是不是可以“免责”这件事。

临床医学院的老师,大多是临床医生,因为救死扶伤的天职,而出现的“不可抗力”,是他们这个群体里,经常会遇到的事情。我想,学校在设计规章制度的时候,必然是已经将这个因素考虑在内。

退一步讲,即使是没有这项特殊规定,还有“紧急避险”这一项被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所认可的原则。“紧急避险”,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上课迟到,是对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破坏,救死扶伤,是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免收正在发生的危险,牺牲前者保护后者,完美契合了“紧急避险”的要义。这正是法律所引导的,也是社会道德、公序良俗所提倡的。

我们再退一步讲,这次事件中,俞老师唯一的瑕疵,可能是没有及时通报教研处。因为情况紧急,这也是情有可原。但哪怕是最大程度地放大俞老师个人的责任,这也只能被打上“过失”的标签。而过失行为,必须产生严重的危害结果时,才需要追究责任,加以处罚。而根据《通报》的说法,俞老师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去追究她的过失责任。

我看到有少部分网友给医学院辩护,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上课迟到就得处罚。然而,迟到未必该罚。特殊天气,地铁停摆,都能作为各种国家法律和单位规章里规定免罚事由,何况救死扶伤?哪怕从规章制度的角度来说,俞老师也并未“逾矩”。相反,“逾矩”的,恰恰是医学院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负责人。这些掌握裁判大权的人,无视学校管理制度中做出的特殊规定,片面、教条地解读和应用条款,不但让医者寒心,让社会愤慨,还带来非常负面的价值引导。不知道坐在三尺讲台之下,牢记生命至上、医者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未来医生们,突然发现“规矩”比人命重要时,该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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