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国际控股原总经理白天辉一审被判死刑
华融国际控股原总经理白天辉一审被判死刑
——受贿上亿元与终身监禁的门槛
2024-05-29
2024年5月28日,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白天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1)。白犯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在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8亿余元”(2)。
白天辉的受贿金额快要比肩其同行赖小民,归宿也颇为相同。
在笔者的记忆中,自十八大以来,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中管干部只有两人,一个是赖小民,一个是赵黎平。
被捕前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赖小民,经法院认定,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3)。他创下了新中国法制史上受贿金额的最新纪录!这是一个“五毒俱全”的家伙,同时涉及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三个罪名。2021年1月29日,赖小民在天津被执行死刑。
退居二线前曾任自治区公安厅长的原内蒙古政协副主席赵黎平,除故意杀人外,同时还犯有受贿罪(人民币2368万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共四个罪名。赵黎平被太原中院法院判处死刑,并于2017年5月26日在太原被处决。
当然,在此之前还有因夫妻关系纠纷,最终雇凶杀妻而被枪决的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这是一位令人感叹的农学家。
我国刑法早已规定,受贿十万元就可以判死刑。当然,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法院实际执行的量刑尺度也在不断调整。
此前那些犯有受贿罪的前高级干部(职务犯),因其因受贿金额多寡,大致受贿一百多万折合一年刑期。当然,一般来说只要本人没有如原国家电网总经理高严(调任前的原云南省委书记)那样外逃并从人间消失,法院认定的赃款及其孳息,还是要被追缴并上缴国库的。
国家宗教局原副局长胡长青(调任前任江西省副省长)索贿受贿544万元并犯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61万),2000年3月8日被处决(南昌)。他是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副省级高级领导干部。
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陈克杰(调中央前任广西自治区政府主席),当年因搞“婚外情”利用情妇李平受贿两千多万(案发后为拯救陈的命在香港全额退赃),被判死刑并于2000年7月31日执行(北京)。
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白恩培(前任云南省委书记、青海省委书记),首个受贿超亿元(2.46)的高官判的是死缓。当然,法院判处还附有“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执行规定。这就意味着这位“白书记”将被终身监禁,在六十多岁入狱后将在监狱中渡过余生。
类似被判死缓并将终身监禁的已定罪的官员还有:
(一)2024年之前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副局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金额超过2.1亿元(2016年10月17日河北保定中院);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前政法委书记)邢云(副省级),犯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2019年12月3日大连中院)。山西省吕梁市委原常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副厅级),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亿余元(2021年10月29日山西省高院)。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正局级),犯受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9.795亿余元(2023年11月济南中院)。
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副省级),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共六种罪,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42亿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0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1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7年5月27日郑州中院)(4)。
(二)今年以来类似判决
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曹广晶(副省级),犯受贿、泄露内幕信息罪,法院认定其赃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16亿余元(5);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副省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并且在“他主政六盘水的三年多里,当地新增债务达1500亿余元”(6);已退休9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前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正局级),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折合人民币9.43亿余元(7)。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副省级),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涉案超1.8亿元(=1.59+0.28)(8)。
此外,已被捕的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副省级),被控在19年间受贿达5.26亿余元,案件正在一审中(9)。
有受贿必有行贿,先有行贿人才有受贿现象。
行贿者的目的,无非是想利用行贿对象(受贿人)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因为,这些涉嫌受贿的官员,在其任职期间那把交椅所意味的权力行为及其社会影响力,是可以给行贿人带来在正常情况下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或升职上巨大好处的。
于是,才有了进贡的金桃、玉如意和“稳如泰山”的石头,才有了一些寡廉鲜耻女人对其上司的“奋不顾身”,……
由此,行贿者比比皆是,受贿现象屡禁不止。
这是个世界性现象。于是才有了哪个“透明国际”,也才出现了在目前的战争状态下,乌克兰进行另类“反腐运动”的奇闻。
初稿写于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