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胖猫事件的警方通报,与煮某首父的判决书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来源:@樊百乐
为什么说胖猫事件的警方通报,与煮某首父的判决书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1、 之前一再说过,中国法律在婚恋关系中的财产问题上,一直在走钢丝,尽量避免一件事——“物化当事人”。
2、 “物化”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把爱情完全当成买卖。虽然大家谈恋爱,是因为对对方有好感,才会想着去请吃饭、送礼物、转账,但是,法律会尽量淡化这种一一对应关系;尽量避免去替小两口算账,看谁占便宜、谁吃亏了;尽量避免在双方分手之后,积极插手,推翻之前的金钱、物品赠予关系。这些,都和典型的商业合同解约后,追究违约责任,各自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是不同的。
3、 必须说,这种立法初衷是非常合理、非常现代化的。虽然,在某些个案中,有些网友可能会觉得某姑娘或者某小伙太憋屈了。但是,如果不给私人事务设定足够充分的缓冲区,难道我们希望看到一个社会,国家、法院动不动去指点情侣之间谁更委屈、谁软饭硬吃吗?
4、 当然,不是说这些事儿国家就完全不管,对于严重的pua、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或者根本性的欺骗(抠脚大汉假装妙龄少女,与小伙子硬核网恋),造成了当事人财产、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重大损失,公权力仍然会通过赔偿、处罚甚至刑罚加以干预。只不过,这条线画得相当远,在大部分案例中,国家很少去判定具体的公平与否,都看作成年人婚恋中的“愿打愿挨”。
5、 这条线可以看作是一个调节阀,那就是“举证责任”。在一般性的诈骗案件中,路人甲到路人乙五千块钱,路人乙承诺给甲一台电脑,但后来发现其实是一块砖头,什么性质?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但是,小张承诺与小王白头偕老,小王开心地给小张转账52000块钱,后来小张跟小王说,咱俩不合适,分道扬镳。法院能判小张欺诈甚至诈骗吗?够呛,除非是小王承担了巨大的举证责任,证明小张不只是个出尔反尔的渣男,而且是个比一般性诈骗犯都要纯粹、彻底的大骗子。为什么?因为矢志不渝的爱情不如一台电脑?因为52000块钱不如五千块钱?都不是,是因为法院特别不想把这种问题一丝不苟地拿商业交易规则来套。
6、 这就可以完全解释为什么看似首父“亏了三个亿”,或者有人到今天还在替胖猫算账,觉得谭竹好像“赚了十几/几十万”。这个思路从最开始就是错的。婚恋关系的合法性,绝不来自于一张资产损益表。
7、 但国家也不是一味地清高。在彩礼问题上,实际上,就是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男婚女嫁明码标价”这个令人尴尬的事实。为什么?因为一般情况下,彩礼的数额对很多家庭过于大了,这时,睁只眼闭只眼,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婚姻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了,万一合同不成立,法院支持退款。这个逻辑并不丢人,反而它体现了法律一个重要的美好品质,就是“实用主义”。
8、 更重要的是,上面这个逻辑,恰恰证明了,法律根本不关心,婚恋关系里某一方是不是“渣”或者“捞”。很多网友在通告出台后,开始新一轮辩论:司法部门的定论下,胖猫的“纯情”人设是不是翻车了?谭女士才是最深爱胖猫的对不对?不用看争论结果,这些争论本身,就说明很多人还是没搞明白这类法律关系的本质啊。
9、 当然,二元对立是非常有诱惑力、也非常有鼓动力的思路。通告出来后,“曾经为胖猫点外卖的人需要道歉吗?”“曾经在外卖事件中‘只收钱、不发货’被骂出翔的商家,形象需要被反转吗?”在一场非黑即白的反转狂欢里,这些常识问题简直成了社交网络的奥数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