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事件:该归法律的应当依法解决
最近媒体报道的河南2所学校霸凌事件表面上看,属于“霸凌”和“反霸凌”,但实质上是反映了社会成人教唆和返教唆的治安问题。据我·所知,现在小学一年级刚入学不久的孩子对他人竖中指、同学之间有称“老几”的关系问题。正常的社会环境和家庭影响,孩子是不应该知道这些现象。也就是说至少某些家长脱不了干系。一个孩子霸道,长大了不出问题才怪呢。这是其一。
也就是说,道德品质的培养是关乎其长大成人之后道德品质——这是有很多先例的。问题是成人打架,派出所管,那么孩子打架、霸凌为什么不能纳入治安管理呢?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致,那么这个“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就存在法律问题。这是其二。
我们总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么这个《未成年蔡元培和陈独秀人保护法》是不是有很大的漏洞呢?五四运动的先贤蔡元培和陈独秀认为:国之不幸,民之不幸,尚需“开启民智”——知民生、需民权。庶民知书达理,才有国家和个人之未来。对照今天21世纪中国之现状,蔡元培和陈独秀的一生努力,或者夙愿并没有实现。由此,孙中山先生的“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的夙愿。并没有实现。这是其三。
其四,阿玛迪亚·森在《理性与自由》一书中告诫我们:“当没有自我的审视,那么这种“理性”不过是理性的白痴”。具体的讲,自由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这种权力的前提是不能侵害他人的民主与自由。就校园霸凌这件事中都存在一个人的“自由”是建立在侵害他人的民主与自由。也就是说,对孩子的霸凌,家长纵容,甚至引以为自豪,那就是违法——至少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讲家长的“监护权”本身是违法的。
第五,怎样解决校园霸凌,单靠学校是不行的(因为学校没有被授权处理“霸凌”这个违法行为)。所以应有国家法制管理机构介入才行。因为只有法律的介入才能制止校园霸凌:
1、尽快修订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按学校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设立“校园专务民警”负责处理学校报警的霸凌事件。学校、学生和家长有权有义务举报“霸凌者”行为。校园专务民警参与校园文明建设和涉及人身安全的治安管理。一个派出所可以有一位警官主导、协调和处理校园霸凌事件(必要时可以有1-2名协警参与处理)。校园专务民警”平时不驻扎在校园,只是不定时进校或电话联系校方了解情况和及时出警。并制定具体的《校园霸凌处理规章》。
3、校园专务民警的一项“勿谓言之不预也”的工作就是对师生和家长会上详细解释《校园霸凌处理规章》。尤其是如果是家长的纵容和诱导下导致校园霸凌行为,除了批评教育之外,明确告诉学校、学生和家长违法的“连带责任”——违者必究。
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要明确几项法律责任:记入档案、取消学校评比资格、训诫、拘留等措施。对于小学阶段的孩子,家长承担拘留责任。另外,校园里的“黑老大”现象要坚决铲除滋生的土壤(学校先询问调查,然后由民警摸清滋生的社会土壤,坚决打掉成人的犯罪行为)
学校也要把“平安校园”的建设落到实处。“平安校园”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化工程,因此学校、公安和社区之间要与必要的互动。特别是家长依法承担的监护权必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