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曾说在香港允许骂共产党,但企图颠覆政权绝对不行!

新上任的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鲜有地高调公开提出,鼓吹“结束一党专政”的人可能不应拥有参选香港公职的权利,这一说法实时引起政治圈子及传媒的热烈争论。

这波未平,另一波又起:2014年“占中”运动主要搞手之一、香港大学副教授戴耀廷到台湾参加一个所谓“自由人权论坛”,组织方是”台湾青年反共救国团”,受邀和参加的都是港澳台的异见人士及海外的“藏独”、“强独”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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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参加“五独大会”的戴耀廷

戴耀廷此举及其在台的公开言论,引发中央负责港澳事务部门、中央直属及附属媒体一致高调强烈谴责,并要求港府作出法律追究。这是继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六名香港立法会议员因就职宣誓表现违法而被取消议员资格后,再次触发的重大政治议题,反映了国家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政策正面对30多年来前所未见的严重挑战。

面对各方对戴耀廷的批评,反方惯常地以言论及学术自由加以反驳;进一步的辩护是,谈论“港独”甚至鼓吹“港独”,并没有违反香港现时法律,只要是非暴力,香港什么都可以做。

这就带出了一个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言论与学术自由是否存在底线?鼓吹和煽动分裂国家与言论学术自由之间,是否有不可逾越的红线?

戴耀廷言论明显非学术探讨

戴耀廷此次在台湾的有关言论,明显并不是什么学术探讨,而是借媒体所称“五独”(“疆独”、“藏独”、“蒙独”、“港独”、“台独”)分子聚集的场合提出一套完整政治策略。首先是要推翻国家现时的政治体制及政权(他的用语是“反专制”),成功后香港(台湾、西藏、新疆同样道理也都可以)进行公投,自行决定是否留在中国或宣布“独立”(按戴耀廷对《国际人权公约》这样的理解,香港半山区或筲箕湾也有权自决及宣布“独立”)。

戴耀廷虽然声称自己不支持“港独”,但他提出并主张推动的公投必有“香港独立”选项。众所周知,戴耀廷身为大学老师,同时却也是个已非业余的政治搞手。除了是2014年“占中”运动的策动者、发起人,他也是策划香港各级选举中所谓“雷动计划”和“风云计划”的领军人物。他自己也不会否认,他的个人行为并不单是发表意见,此次在台湾发言更不是什么学术探讨。他是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是政治活动的搞手,是有公开的策略、有组织、有资源和有行动计划的。他也不能否定,自己的政治计划和活动,与香港境外的某些团体、机构和人员也是有来往的,此次去台湾参加这样一个毋须多加说明的会议,正好就是一个例子。

不赞成或者反对国家现有体制及执政党、发表这方面的有关言论,在香港是可以的,这从来都不是问题。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允许骂共产党。但有组织地、有计划地推动反对国家宪制,要推翻现有国家政权,无论是鼓吹以暴力还是和平手段,都是不能容许的。中国如此,世界大多数国家亦然。中央已借多种不同渠道和机会表明决不允许将香港变成一个反对国家、推翻国家政权的基地。这一立场就连1997年前管治香港的英国殖民政府都不言自明,为保安宁和管治权的延续,英国人在有关方面基本上是严守底线的。

像戴耀廷这样将“反专制”挂在嘴边的人士,对民主、自由的西方国家所发生的事应该了然于胸,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发生的意图分裂事件,如今的演变举世皆知。也许更值得一提的是当自由民主的先锋——法国——遭遇同类情形时的反应。一直寻求脱离法国独立的科西嘉,近年来虽宣布停止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暴力活动,改为通过政治手段为科西嘉争取更多自治权乃至最终独立;但是,今年2月,访问科西嘉的法国总统马克龙是这样回应有关问题的:“我希望每个共和国的居民都能够获得对于他们身分和民族性的认同,但我绝不允许这种民族性被用来对抗国家,与国家为敌!”立场毫不含糊。

戴耀廷所鼓吹的、且推动及组织他人去做的,即欲以政治组织行动,通过选举夺取议会多数票,然后实现表决或公投宣布“独立”,其目的和手法与加泰罗尼亚发生的分裂国家事件是没有区别的。加泰罗尼亚分裂分子同样都是自称手段合法、非暴力,但宪法昭昭,分裂国家、违反宪法就要被依法追究,这些人现在不是被依法拘捕,就是流亡国外。欧洲各国对西班牙维护国家统一的立场普遍予以支持。想在香港创出例外,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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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戴耀廷无形中施加“23”立法压力

支持戴耀廷的人,包括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港现时没有法律禁止戴先生这些行为。这种持论并不是多么坚实的护身符。

首先,究竟香港现行法律中是否存在可对煽动分裂治罪的规定?也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香港原有的相关法律并不缺乏有关问罪的依据,这些法律经过适应回归的主体转移后仍然有效。其次,如果现行法律果真并无禁止依据的话、如果这些行为是对国家、对香港有害的话,就应探讨如何补充有关法律漏洞,而不是以此替戴耀廷辩护。《基本法》第23条立法是香港的责任,势在必行,不需要制造什么事件去促成。但戴耀廷这些言论及行动,等同于在无形中施加迫使香港政府加快立法的外在压力。

另外,还应指出的是,戴耀廷及其支持者很喜欢用“以言入罪”来应对批评与攻击,这是自欺欺人的说法。他们最奉为圭臬的现代自由民主国家的法律中,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可以“以言入罪”的,有些言论,虽然没有行动,同样是被禁止的,如挑拨种族仇恨、宗教矛盾,涉及性别、种族歧视的语言,西方国家不乏此类以言论入罪的案例。欧洲人权法院早前就否决了一个上诉,确认了德国法庭以网上发放身穿纳粹党卫军制服的战犯海因里希.希姆莱照片为理由,入罪一个网民的判决,裁定被告以表达自由辩护不予接纳。戴副教授在香港建议和鼓吹“自决”、“独立”、“推翻共产党政权”等言论是否违法,恐怕不能奢望一句“不能以言入罪 ”就可以确保安然无恙。

“港人治港”必须面对的问题

中央政府2014年发表了对港政策白皮书,首次明确国家宪法与基本法同是香港宪制基础,也正面提出中央对港全面管治权这一原则。这反映了中央注意到香港回归以来政治生态所产生的变化,以及“港独”与其他危害国家政权及稳定的因素正不断地出现并有所发展的现实。

一国两制是一个发展性的事物,“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大原则没有变,也不需要变。但如果一些人以为可以躲在这些原则后搞“港独”、利用香港开放环境去破坏国家的政治安定,改变国家政治体制,影响国家发展环境,却指望国家在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约束下束手无策,是非常无知和不负责任的表现。他们不会成事,但行动过程中会大大损害香港自身。如何面对及处理这些问题,首先是香港自己的问题,是“港人治港”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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