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之幕下的新帝国——《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新读

方旭 · 2019-05-20 · 来源:《求是学刊》2019年第2期

从近十年来的国际局部冲突看来,打着“正义”的旗号,将集体防卫权交在某一国手中,从而发动符合其本国利益的战争已成为当今国际法秩序的“常规动作”。这么看来——比起“新帝国”是否取代“旧帝国”这个问题,哈特和奈格里或许更忧虑的是“新帝国”在不断生成中引发的无序、暴力和战争。

  作者为重庆大学经略研究院研究员,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引言

  在哈特、奈格里所著《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开篇,论证了新帝国秩序的生成逻辑,其中有三个不可回避的关节点:一是当代国际法秩序的理性奠定者:汉斯·凯尔森,他通过理性解构民族国家的主权理论,从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超越各民族国家的国际法秩序,从而形成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具有大同性质的跨国政治有机体。二是由中世纪开始产生正义战争理论,通过奥古斯丁、阿奎那经院神学家到格劳修斯等新教神学家,“正义”战争的概念经过几次嬗变,最终通过几次大型战争创造出符合新国际法秩序的唯一正义。三是借助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本雅明、福柯、阿甘本等预言(证实)的例外状态常规化治理手段,通过“警察权”充当“例外之幕”遮蔽全球规训之实质,对普世秩序进行干涉的强制。新帝国诞生的全球范式凭借技术控制已经取代了旧帝国暴力征服。

  2001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两位著名左翼激进主义者哈特和奈格里撰写的《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下文简称《帝国》)[1]后,立即引发学界巨大反响,随后几年之内本书被译为10多种语言,西方知识界对其持续热烈的讨论。[2]本书出版恰逢世纪之交——是年9月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恐怖组织对美国双子塔发动恐袭,在滚滚浓烟中人们惊叹美国国家安全神话覆灭的同时,美国趁此机会用“例外契机”将二战结束后积累下的帝国数量级庞大资源聚拢在反恐这一旗帜之下,尤其入侵伊拉克的行动——美国用反恐行动证明,“美式帝国主义”依旧阴魂不散。

  本书出版后的十余年,学者们仍孜孜不倦的讨论哈特和奈格里《帝国》,现实中的人们发现:“美利坚帝国”[3]在几次经济危机冲击之后开始慢慢走向衰落。另一种全球治理模式借助恐怖袭击、街头抗议、经济战争等,使“例外状态”逐步走向“治理常规化”,国家理由不再是治理的绝对原则,新的治理模式依托国际正义的法律秩序,不断协作融合的去中心化政治权力网络,一种基于经济-工业-交往的帝国机器“崭然见头角”。经济生产与政治建构的高度重合使得人们在生产中接受政治权力驯化,但又不知道是“谁”在实施规训。难道书中预言的“去中心化、无边界、永久和平”的“新帝国”已然降临?为了进一步了解“新帝国”,我们试图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新帝国”的司法构造是什么样的?正义战争学说如何促成民族-国家主权瓦解?本雅明预言的“例外之常规化”如何促使“新帝国”生成?本文通过解读《帝国》开篇部分试图回答这几个问题。

  一、“新帝国”的司法构造与国际法秩序生成

  西方左翼思想界具有的共识:二战之后,全球政治秩序进行重构背景之下,西方资本主义发生重要转变,即民族-国家主权走向了一种衰落,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地域性质的“帝国”和“帝国主义”向全球性质为主的“新帝国”转变。[4]奈格里、哈特认为,“一个无中心、无疆界的统治机器,在其开放的、扩展的边界当中,这一统治机器不断加强对整个全球领域的统合,帝国通过指挥和调借网络管理着混合身份、富有弹性的等级制和多元的交流。帝国主义的世界地图的民族-国家色彩,已经被合并、混合在(新)帝国全球的彩虹中。”[5]要理解哈特和奈格里这一论断,先得理清“新帝国”与“民族-国家”,以及“新帝国”与“帝国主义”这两对概念的概念纠葛。

  一是“新帝国”与民族-国家概念密不可分。自15世纪中期以来,欧洲的封建性政治结构连续不断解体,形成若干民族性的王国单元,即通常所谓的“民族国家”。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独立的民族国家已经逐渐让位于帝国式的竞争,也就是某个大国作为文明国家成为带有文明符号的政治-经济-军事联盟的宗主。如今所谓的“大西洋文明”的帝国性联盟,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除此之外,还有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等等。按照传统对“帝国”一词的理解,帝国内涵包含幅员辽阔的地理疆域,以及对多族群、多文明的统辖,同时作为帝国还应具有悠久的文明史,以及能够稳定维持统治的政治制度。[6]

  二是在哈特和奈格里看来,民族-国家是帝国主义的奠基石,帝国主义的本质在于通过战争与武力占取大规模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一种超出自身疆域的扩张政治体。这种“帝国主义”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后期必然经历的一个阶段,这一观点承接于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的古典帝国主义理论家霍布森《帝国主义研究》(1902),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1917),[7]以及新帝国主义理论家阿格列塔(Michel Aglietta)《资本主义调节理论》(1976),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的《帝国主义几何学》(1978)等。

  西方左翼学者普遍认为,新帝国主义与古典帝国主义存在根本区别,即新帝国主义更加注重“经济控制”,而非暴力征服,经济霸权成为了新帝国主义的鲜明标签。此外,还存在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世界秩序受控于一个单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这种力量凌驾于各种全球力量之上,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计划有意识的引导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有点像一种全球化的共谋理论”。[8]

  可这两种观点并非哈特和奈格里构想的“新帝国”,哈特和奈格里的“新帝国”并非传统帝国主义列强征伐,而是超越传统民族国家的新型政体,传统各民族-国家的存在为资本、商品、货币在世界自由流动设立了障碍,阻碍了充分自由、统一的世界市场实现,这时——一个超越传统民族国家边界,取消权力中心,依靠国际法秩序控制世界的“新帝国”出现。

  他们强调新帝国秩序乃是一种“司法构造”。在本书的开篇,作者明确要剔除以上两种现今流行观念,在此基础上梳理出民族-国家的主权到后现代全球性新帝国之间的转换历程。

  在作者看来,国际秩序司法化的历史进程有四个关键的历史节点,第一次是在1648年欧洲经历三十年战争后建立的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国际关系体系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创立了用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但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提出解决和处理冲突的机制。第二次则是法国大革命与拿破仑战争导致的传统欧洲公法崩溃,战争的恐惧使得维也纳会议建构起了一套大国协调机制,即战胜国基于强权政治的原则对欧洲版图进行重新划分。虽然这一套大国协调机制只是用来防止大国称霸欧洲大陆发动新的战争,但基于欧洲各民族-国家相近似的文明和大致一致的社会秩序,对欧洲各国进行规制的战争法有走向统一欧陆司法秩序的倾向。三是第一次世界大战[9]爆发和战争持续,使得“欧洲协调会议机制”崩溃,1919年日内瓦国际联盟的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次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常设国际组织,是一战后建立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这个组织是主要战胜国的政治决断,国际联盟没有将战败国德国,社会主义大国苏俄和国际联盟的发起者美国纳入其中,故而使其无力创设一种具有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其中设立的国际法庭仲裁组织虽然解决了大国会议协调的窠臼,但在施米特看来,即便建立了仲裁机制,国际联盟本身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工具,将其掠夺合法化的本质。[10]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的成立极大的推动了国际法秩序的发展,哈特和奈格里看来“一方面,联合国的全部概念性构造正是基于对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的承认和立法之上,因此联合国牢固地建立在由条约和协议所界定的旧式国际法权框架范围之内,但另一方面,只有将国家主权转移到一个真正的超国家中心时,这一立法程序才能够生效”。[11]作者将这一法律秩序理性构建的幕后推手归于奥地利国际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

  凯尔森在《主权问题与国际法》(1920)提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一元论学说,使国际司法体系应成为各国司法结构和组成的最终源泉。凯尔森的法律思想构建将地方性的民族-国家导向一个具有超越性、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国际秩序。按照这样的构想,整个世界社会将成为一个各国平等国际原则,国际法规范的意义是本来就要参照国内法的。在这个意义上, 国际法是委托各国内法去完成其自己的规范。[12]

  凯尔森国际法理论乃是“纯粹法理论”延伸,在其《纯粹法理论》(1933,1960)一书中对法的纯粹性的解释是,“纯粹法所以自命为‘纯粹’,则在于其唯求认知法律,而不将不属其认知对象者皆摈除在外,换言之,纯粹法理论欲使法律科学免受一切异质因素之干扰,此乃本理论在方法论上之根本原则”。[13]要保持法的纯粹性,必须要符合这样类型的条件:一是纯粹法将科学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实在法理论。所谓“实在法”指的是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而非事实,“法律问题,作为一个科学问题,是社会技术问题,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14]正如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只要违背了法律,就应当受到制裁,不应该考虑道德或者政治等超越法律之外的因素。二是“基础规范”的特点是作为终极效力的“基础规范”,一个规范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构成了组成一个秩序的不同规范之间的纽带,所有规范的效力共同源自“基础规范”,而“基础规范”本身“不能从一个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15]由于“基础规范”的存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层层获得了规范效力,它作为启动整个法律体系的首发者,是维持整个法律秩序之规范效力的初始原因。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凯尔森借鉴康德的“永久和平论”认为, 实现和平目标的最佳道路在于建立所有国家 (或尽可能包括最大多数国家)的联盟,从而最终建立世界政府。[16]随后凯尔森参加了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成立大会,见证了自己的理论假设演变成为现实。[17]

  即便如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依然回应不了同时代社会主义法学家海勒(Hermann Heller)的批判。他发现凯尔森的纯粹法体系需要一个“阿基米德支点”,所有的纯粹法体系都需要通过这个“支点”开展纯粹化工作,但往往这个“支点”的本身就无法摆脱道德-伦理束缚。他评论道,“只凭借一个并非制定的,而是先定的基础规范,来支撑法律的实证性,借此防止通过事实权力来支撑法律秩序的约束力这样一种显然有问题的论证方式,避免逻辑规范陷入到事实中”,这本身就是“把他的纯粹法学的方法变得不纯粹……把本来已经拒斥的尘世残余再次捡回来,因为人们可以看到,他通过不断运用语言上的变义,不动声色地把社会学的事实混入所谓的纯粹法律形式中”。[18]

  他认为,凯尔森将应然与实然世界绝然隔离、从而建立封闭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法律乌托邦的构想,“这是一个纯粹的形式世界,在其中,准确地说,没有任何尘世残余”,切断了实然世界和应然世界之间的沟通,国家主权理论转变成空洞的逻辑规范体系,将 “社会”与“道德”从法律体系中抽离,导致国家理论的消亡。哈特和奈格里认同海勒关于凯尔森国际法体系作为一种“空中楼阁”的判断。但他们却认为,在凯尔森以及超国家权力组织联合国的探索之中,新帝国的法律秩序基础正在孕育成型,而这个迹象——被当前的理论界完然忽略。

  二、正义战争:“新帝国”的国际秩序与本体论问题

  哈特和奈格里看来,这些政治哲学家不是沿着霍布斯式将已存在的主体国家进行兼并形成新的单一的超国家力量,就是按照洛克式的轨道反其道而行之,意图构造一个更分散权力,更多极化的、统一的全球市民社会,根本消除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两者都强调国家构造旧有的继承形式——前者是君主制帝国,后者则是自由主义帝国——无法认识到新帝国的力量本质,而新帝国的主权依旧造成了范式的转向,而这正是这些理论所无法理解的。[19]“新帝国”带来的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观,或者说一种对权威全新的刻画,一种保护契约、消除冲突的规范和法律强制工具的全新生产方式,”[20]而要看清楚“新帝国”的法律概念,哈特和奈格里建议要从其本体论问题入手。

  传统帝国概念的建构与正义战争理论紧密联系,哈特和奈格里发现,正义战争学说是构建帝国疆域之内“以和平为目的的战争法权”的最佳理论。“正义”的重新出场导致了原有帝国的法律伦理-政治根本改变,新的正义作为新的秩序的权力基础,将所有符合正义标准的新的空间(地理疆域)与时间(历史)纳入新秩序的统辖,一方面展现其疆域“无边无际,四海如一”,另一方面体现其历史“永恒的、恒定的、必须的性质”。

  自廊下派哲人西塞罗始,“以和平为战争目的”成为西洋正义战争学说的理论根底。尤其在罗马帝国晚期,要维护帝国的统治,打击外部入侵的蛮族以及境内的反叛势力,就要建立一套足以鼓励基督徒走向战场的正义战争学说,但同时这套学说的诞生,也势必打破传统基督教教义中任何形式的杀人流血行为将在末日审判中下地狱的伦理-政治观念。从安布罗斯到奥古斯丁,再到托马斯·阿奎那——中世纪的经院神学家们通过重新绎读圣经,鼓励信徒走向战场捍卫国家主权。他们的正义战争的学说劝导基督战士服从尘世君王命令,正义战争成为一种道德召唤,发动战争成为其神圣天职。通过正义战争学说的创立,建立了以神圣战争、虔敬战争为主导的基督教精神共同体。[21]哈特和奈格里认为在“日耳曼-罗马”中世纪之后,现代正义战争的理论发生了变化。中世纪基督教精神意义下的正义战争面相产生出两种不同转向,与此同时帝国的叙事由之诞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识形态:前者自由主义式的资本主义帝国,后者则是苏维埃式弥赛亚帝国,正如书中所写,“1)是建立在各种法律力量和平谐音上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在市场中的对应物,2)则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它关注凭借组织化的斗争和对权利的取消实现国际大联合。”[22]

  第一条路径指的是“通过条约机制在各个民族与国家之间建立起国际秩序”,哈特和奈格里指的是格劳修斯(Hugo Grotius)对古典正义战争进行世俗化的改造。战争的正义不再是神圣谕令,而是一种程序正义,在他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对正义战争定义包含了两个元素,“它须是国家的主权权力的基础上开展的;它须伴随着某种形式。这两方面的要求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23]前者指的是发动战争的必须是主权国家,其次,正义战争发动的前提是正当理由,这样的正当理由至少包括:保存生命和人身安全。最后,发动战争的正当性理由也可以作为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这也是集体正义战争理论的来源,“任何正当理由, 如果适用于那个根据自身利益发动战争的人,同样也适用于他为了帮助他人而战争。”[24]在格劳修斯看来,国际争端应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即便存在一个超国家的裁决者,世界仍然是由民族-国家构成,他试图创建一套全新的世界秩序的法权规则体系限制主权国家绝对战争权。美国助理国务卿戴维·J·希尔在《战争与和平法》英文版导论中指出:“格劳秀斯的这部杰作是相当高级和宏伟的——它是一个超越了无理的冲动、野蛮的习性的极富智慧的巨大成功。它的出版标志着主权国家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从此人类摆脱了难以驾驭的混乱状况和丧失理智的冲突。它创造了一个明确的原理体系,这个体系照亮了国家及其国民争取和平、达成谅解一致的道路。”[25]

  第二条路径则指的是康德《永久和平论》(1795)的全名是《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规划》。书的开篇描述了位于荷兰旅馆招牌上的坟场,上面写着“走向永久和平”,康德描绘出的这样一种反讽的场景,直接针对的是“以战止战”古典正义战争学说,对于个体的人而言,可能大多数为“正义”而战的战士或许都看不到“永久和平”的到来,如何迎来“真正的永久和平”呢?这是康德希望回答的问题。他在书中列举出永久和平的六条“先决正义”的条款和三条“正式条款”。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其“正式条款”第二条规定,“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26]这就赋予了国家作为一种道德伦理主体参与国际永久和平条约,这一条款说明,公民个体不是作为基本政治主体来直接参与国际事务,国家才是国际政治生活的参与的权利主体。国家作为道德伦理的主体这一地位为之后正义战争学说转向“战争犯罪化”,并将之融入到法律条款之中做好了理论准备。在《在世界公民底观点下的普遍历史之理念》(1785)一文中,康德就期待一种类似于“世界政府”的“联盟”存在,他认为:“在这个联盟之中,每个国家(甚至最小的国家) 不能指望靠自己的权力或是自己的法律判决,而只能指望靠这个庞大的国际联盟(近邻联盟,Foedus Amphietyonum),靠一个统一的权力,并且靠按照统一意志底法律而作的裁决来取得其安全和权利。”[27]康德的永久和平论所要走向的普遍的国家联合体,可对于哈特和奈格里而言,这“既是一种理念化的理性,又是一种超验性的法律体系,一种理想和伦理理念化的图示”。[28]

  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将两个传统正义战争学说再次“世俗化”:一是基于中世纪时期经院神学家论证对美洲无主地的占取,这是凭借着神的旨意,理由应当也是正义战争的理由,二是当一个国家遭遇到其他国家入侵的时候,就有足够的正当理由发动战争,按照欧洲传统公法原则,战争双方是正当的敌人,承担战争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主权国家而非个人。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康德的国家作为道德伦理主体的问题开始显现。《凡尔赛条约》第227条协约国公开控告前德国皇帝霍亨索伦的威廉二世“极度侵害国际道德和条约的神圣性,”第231条强调“德国发动的战争是一场不正义的侵略战争”,经由1928年8月27日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最终将侵略战争确定为一种国际犯罪。虽然一战后未能达成对威廉二世的裁决,但此时的凯尔森已经感受到正义战争学说在经此大战后发生了某些巨大转变。如果第231条将德国的侵略视为一种“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依据这种逻辑,那么凡尔赛条约加给德国的并非“战争赔款”(War-indemnity),而是非法侵害受到的“赔偿”(reparation)。[29]这就说明了战争将是一种法律行为,正义战争学说将成为裁定战争“合法”和“非法”的一种学说。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更是惊讶的宣称,作为战争伦理主体的国家,开始慢慢转向个人,或者一个民族,一旦被认定为战争罪犯,则有可能对国家元首,以及整个参战民族判以战争罪刑。[30]

  哈特和奈格里认为的正义战争学说发生这个转变,使得“帝国”概念得到重新复活:一是国家之间的暴力战争下降为一种警察属性的治安行动,随之而来的则是敌人庸俗化为犯罪分子。二是发动战争的正义伦理被再次神圣化,只要符合国际正义标准发动战争就具有合法性,同时以“战争止战”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新帝国不再是依靠暴力对新世界的征伐,一旦发动侵略战争,“新帝国”可以依靠国际法联合其他主权国家对侵略国发动“自卫反击”,它发动的战争更体现为一种服务于正义与和平的能力,哈特和奈格里说道,“关于正义战争的这种新认识,或许海湾战争已向我们提供了第一个明白无误的例证。”[31]

  三、例外之幕:激进警察帝国的治理与干涉

  哈特和奈格里在《帝国》第1章第2部分谈到的正义战争学说过渡到第3部分“帝国的权威模式”。哈特和奈格里看来,现代帝国主义式微转向新帝国的新范式正是法国哲学家福柯(Michel Foucault)生命权力的一种呈现。这样的转向一方面建立在博丹、霍布斯为代表的传统意义上民族-国家主权的衰落的趋势之上,由此可见——单单依靠固定的地理疆域已经无法实现国家主权控制。

  不过,民族-国家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不重要,现代帝国主义的转向还在于,国家主权的体现不再是因武器装备、占领地域广阔而强大,而是对人口的治理。现代政治开端的标志在于法国大革命,在这一场革命之中,法国人民砍掉了旧体制君王的头颅,发出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他们号称凭借着抗争可以获得自由,并将生命的自由权刻写在法律之中。可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方面他们通过自己的暴力从君主手中的至高权力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却亲手为另一种至高权力打造了更为精致的囚笼以囚禁自身,国家权力机制从以君王为代表的死亡权力转向以规训“生命的生产与再生产”为目的的“生命权力”。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1976)和《性经验史》(1976)第一卷最后一章分析人口的增加、减少、变化、风俗、职业、集聚、成为国家强大的重要因素,“生命政治”[32]关注的主题从国王暴力统治转向了个人规训权力,也就是人口调整的技术形式。福柯让作者认识到,社会形态从“规训社会”向“控制社会”转变,在各种类型规训场所(监狱、工厂、收容所、医院、学校等等)预设标准的正常行为,禁止有悖社会标准行为,而“控制社会”的手段更为丰富多样且适应面广,“控制实现于灵活、多变的网络系统之中,从而使它的效力范围远超出由各种社会机构构成的构架严整的场所,”[33]通过“民主”的形式激发生命个体欲望,规训个体对生命权力统治的接受,通过人体与大脑传播,将符合统治要求渗透整个社会网络直达生命本身,如此更为有效的控制人口整体生命。

  只是哈特和奈格里帝国的新范式并非将眼光停留在主权国家内部治理之上,他们认为国内法律秩序的建构取决于国际秩序的推演,新帝国的主权是一种普世性的网络系统。“既是网络系统,又具有等级结构,它既以集权形式构造常规,又在广阔的区域内生产合法性,它四处延展,包容世界。”[34]要维持这样“支配性的民族国家、主要的资本主义公司、超国家机构以及其他的全球权力都是这个帝国主权网络中的结点,它们在不同的时刻以不同的结合方式来一起运作,”[35]新帝国的运行机制的法理根基在于“例外状态”。

  《帝国》第3部分结尾提到了德国右翼思想家卡尔·施米特及其复兴的“例外状态”理论,从而桥接起“正义战争学说”这两个理论的重要关联。从哲学上看,所谓“例外状态”通常指的是“日常状态”或“常规状态”相对的一种状态,从法律上讲,例外状态通常指的是国家陷入危机状况,处于战争、革命、骚乱,甚至包含经济市场动荡等极端状态,法律用语常将之称为“紧急状态”,各国都出台了与之相应的《紧急状态法》等法案。在发生此类紧急状态之时,国家常常会通过法令宣告,并采取相应紧急法案,或者应急预案应对。[36]但按照规范法学家的观点,这样的“例外状态”根本不是“法”,而是一种主权国家决断权力体现,是一个法与非法之间的悬置真空空间。

  阿甘本断定,“例外状态至今依然没有一个法学形式上的定义,在公法上依然是一个无人地带,至今没仍没有一种关于例外状态的法学理论………例外状态依然是一种模糊、不确定、临界的边缘,法律与政治的交会处。”[37]而这一晦暗不明的理论困境集中体现在右翼政治哲学家施米特与左翼马克思主义者本雅明(Walter  Benjamin)之间的理论论争。本雅明在《历史哲学论纲》中敏锐地将此问题挑出,“被压迫者的传统教导我们,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例外状态’就是常态。我们必须确立一种与这一事实相应的历史概念。因此,我们要把真正的例外状态的生产作为我们当前的任务。”[38]哈特和奈格里接过本雅明的观察,并将其还原于帝国的新范式:例外状态(战争)过后,国家凭借自身对“例外状态”的主权决断悬置了日常法律,维持安全(例外状态常规化)成为主权权力滥用,从法理上“破坏”原有的法律秩序,走向生命权力(管理生命的权力形式)的一道裂缝。

  哈特和奈格里与福柯的规训理论关注点还有所不同,如果说福柯规训理论突出的是权力的去中心的网状分散分布,以及对生产主体内在规制,而奈格里与哈特例外状态召唤出的新帝国更加强调的是一种资产阶级规训统治,“在一个规训性的社会中,随着所有生产与再生产的有机系统的发展,整个社会都处在资本与国家的规训之下;而且整个社会会逐渐和带着不可抑制的持续性被资本主义生产的标准所单独规训。一个规训性的社会因而是一个工厂式的社会。”[39]这种新的主体性不再是民族-国家的强制,而转换为一种看不见的、在世界范围内新的超越地域的主权存在,“新帝国”概念在开始在眼下复活。

  哈特和奈格里的“新帝国”处于世界秩序之中心,用凯尔森设想的国际法秩序规范“驯化国家主权”,用一套整体的规范来替代主权,或者将主权消弭于规范之中,由此把道德、政治、宗教等因素排除在法律秩序体系之外。不过——这样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只是一个纯粹逻辑的假设,纯粹的法律体系不可能去政治化,因为去政治化依然是一种“去政治化的政治”。同时布开福柯之权力之网,以警察权的形式体现全球主权的合法性,将国际正义的诸多诉求合法化,试图在全球秩序合法框架下干涉各个权力组成部分的运行,将所有权力都笼罩在其控制之下,“帝国的构成过程或直接,或间接地渗透、重构民族国家的内部法律,因此超国家法律有效支配了国内法。”[40]“新帝国”以“例外之幕”掩盖其激进警察帝国之本质,“压制威胁到它的秩序的新野蛮人和反抗意识的奴隶”,从对国内的治理到对国外的干涉,从武力入侵,暴力暗杀到道德谴责、意识形态、跨国组织、宗教组织等渗透,新帝国以例外之名使得任何偏离控制轨道的一切引回常态。如今“新帝国”力量“解释为一门以正义行为为基础,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紧急事态为目的的警察制度科学,”“正义战争”在“帝国道德警察”支持之下,发动的战争没有硝烟,没有暴力,同时也没有限度以及地域边界,从而构筑“新帝国”的道德、规范、制度秩序,只要有发动干涉的需要,就是“例外状态”,直到干涉对象习惯这种例外常规化的统治,个人与民族-国家都无力抗拒普世性的“例外之幕”合法性干涉。但这种帝国干涉力量合法性地界定“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也同样可能不是的。”哈特和奈格里自我发问,“如何界定正义和秩序呢?谁能去界定和平的概念呢?谁又能够悬置起历史,又称这种悬置为正义呢?”他们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从近十年来的国际局部冲突看来,打着“正义”的旗号,将集体防卫权交在某一国手中,从而发动符合其本国利益的战争已成为当今国际法秩序的“常规动作”。这么看来——比起“新帝国”是否取代“旧帝国”这个问题,哈特和奈格里或许更忧虑的是“新帝国”在不断生成中引发的无序、暴力和战争。

  注释:

  [1] Michael Hardt andAntonio Negri:Empire,Harvard Universiy Press,Cambridge,London,2001,本文采用的是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

  [2]斯诺文尼亚左翼学者齐泽克宣称,“《帝国》在重写《共产党宣言》”,参齐泽克:《哈特和奈格里为21世纪重写了<共产党宣言>吗?》,见许纪霖主编《帝国、都市与现代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第84页,国内学者将《共产党宣言》与《帝国》对勘比较的研究见,陈志刚:《帝国统治的新联合与斗争:兼评《<帝国>》,《探索》(2009年第2期)。佩尔·奥尔森便专门针对《帝国》写了一个书评《并非<共产党宣言>》,“认为世界并没有进入超国家的“帝国”阶段,只不过是“帝国主义”的新阶段,这一阶段以美国为主宰,而且本性具有结成局势就按对外掠夺的倾向。”见刘志明、林强编写:《超国家的帝国秩序,还是帝国主义新阶段》,《国外理论动态》(2002年第7期)。

  [3]美国是否是“帝国”,美国政界与学界存在极大争议。参看夏亚峰,《世界历史》,《美国是“帝国”吗?——对美国政界学界相关争论的辨析》(《世界历史》2017年第2期)

  [4]笔者认为,哈特、奈格里提出的“帝国”实际上是要取代“帝国主义”、以及传统的“帝国”观念,为区分以上两个概念,下文都以“新帝国”表述哈特、奈格里提出的概念。

  [5]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3页。

  [6]关于“帝国”的阐述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刘小枫教授在2018年7月17日北京大学第一届法意暑期学校讲授的“科耶夫的复兴欧洲帝国之梦”讲稿整理内容。

  [7]列宁的《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1917)归纳了帝国主义五大特征:“(1)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这样高的程度,以致造成了在经济生活中起决定作用的垄断组织;(2)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已经融合起来,在这个‘金融资本的’基础上形成了金融寡头;(3)和商品输出不同的资本输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4)瓜分世界的资本家国际垄断同盟已经形成;(5)最大资本主义大国已把世界上的领土瓜分完毕。(《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651页)。

  [8]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4页。尽管本书在第二十三章(第284页)又提到了“国家也在经济规范中担任主角”,但第1章关于帝国论述的重点仍是“司法构造”上。

  [9] 1939年之前,人们从未用过“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术语,而是将1914-1918年的战争称之为“大战”(The Great War),直到1939年的大战在欧洲再次来临,才有了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术语,参徐蓝,《国际联盟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

  [10]施米特:《国际联盟与欧洲》,载于《论断与概念》,朱雁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1页。

  [11]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4页。

  [12]凯尔森:《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70页。

  [13]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7页。

  [1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商务出版社,2014年,第32页。

  [15]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第175页。

  [16]Hans Kelsen:Peace Through Law,ChapelHill: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44,第3-8页。

  [17]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6页。

  [18]海勒:《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28页。

  [19]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8页。

  [20]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10页。

  [21]关于这个论题的出色研究,可参看林国华:《西洋正义战争学说简述:从奥古斯丁到维多利亚》,《学术月刊》(2015年第2期),佀化强:《基督教与早期战争理论:从西塞罗到奥古斯丁》,《政治与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22]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12页。

  [23]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3页。

  [24]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第69页。

  [25]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第1页。

  [26]康德:《永久和平论———一部哲学的规划》,收入康德著《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5页。“先决正义”和“正式条款”的归纳分析可参看万俊人,《正义的和平如何可能?——康德<永久和平论>与罗尔斯<万民法>的批判性解读》(《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

  [27]康德:《康德历史哲学论文集》,李明辉译注,台北: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2年,第14-15页。

  [28]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12页。

  [29]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第467页。

  [30]关于施米特的这一观察集中体现在施米特:《作为国际犯罪的侵略战争和“罪刑法定”原则》,方旭译,《古今自然法之变》,吴彦、杨天江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

  [31]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14页。

  [32]“生命政治”一词来源于瑞典地缘政治学家契伦,关于这一个问题的描述参看ThomasLemke,Biopolitics:AnAdvanced Introduction. New Yorkuniversity Press,2011。地缘政治学与生命政治论之间关联请参看:方旭:《从地缘政治学视角看“生命政治论”》,《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33]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30页。

  [34]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同上。

  [35]哈特、奈格里:《帝国与后社会主义政治》,见许纪霖主编《帝国、都市与现代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8页。

  [36]对“例外状态”的专题论述可参看,阿甘本:《例外状态:神圣之人二之一》,薛熙平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5 ,罗斯托,《宪法专政: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危机政府》,孟涛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5。张旭:《阿甘本论例外状态》,《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8年第1期)。

  [37]阿甘本:《例外状态:神圣之人二之一》,薛熙平译,第1、5页。

  [38]本雅明:《启迪:本雅明文选》,阿伦特编,张旭东,王斑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第269页。

  [39]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239页。哈特、奈格里与福柯的区别见本页注解2。

  [40]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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