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工商联《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的三点拙见
最近,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提案》成为网上讨论热点 ,本人也沉浸其中,现就该提案提出三点拙见。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民营(资)经济促进法》,可排除影响民营(资)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民营(资)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立法内容
(一)加大政府对民营(资)企业的财税金融激励力度,或赋予民营(资)企业与国资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均等的财税金融激励。
(二)提高政府对民营(资)企业的服务水平,或赋予民营(资)企业与国资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均等的政府服务。
(三)加大政府对民营(资)企业资产和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司法保护力度。
(四)继续开放部分未开放市场准入的行业,让民营(资)企业进入市场竞争或参股经营。
三、立法难点
上述《民营(资)企业促进法》的主要立法内容,大部分把现行促进民营(资)企业发展的政策转换成法律即可。
立法难点在于前瞻性立法部分:
(一)未开放市场准入的行业,哪些行业可开放民营(资)企业进入市场竞争或参股?
(二)对民营(资)企业资产和企业家(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司法保护,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部分,如何与现行法律衔接实施?